(1)2013年2月1日,任职8年的李某与公司解除了聘用合同,取得了一次性补偿金100000元(该公司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20000元)。李某认为,自己取得的上述补偿金为补偿性质的收入,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2)2013年6月8日,李某取得财务咨询报酬50000元,将其中16000元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受灾地区,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李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50000-16000)×(1-20%)×20%=5440元。
(3)6月1日-12月31日将自有住房按市场价格出租给个人居住,月租金6000元,李某认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6000×(1-20%)×20%〕×7=672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 (4)6月20日李某购入某企业债券40000份,每份的买入价格4.3元,支付有关税费645元,12月20日转让其中的20000份,每份转让价格5.1元,转让时支付有关税费383元,李某认为取得的转入收入为20000×5.1-383=101617元,支付购进价款是40000×4.3-645=171355元,没有收益,所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5)2013年8月与一家证券交易所签订期限为4个月的劳务合同,合同约定李某自9月起每月为该交易所的股民讲课四次,每次报酬1000元,李某认为每月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800)×20%×4=160(元)。 根据上述情况,结合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逐项分析李某计算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有误,并说明理由,如有误,请计算出正确的应纳税额。
【解析】
(1)李某理解有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 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李某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00000元,高于上年职工平均工资(20000元)的三倍,对于超过的部分,应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00000-20000×3)÷8-3500]×3%×8=360(元) (2)李某计算有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取得劳务报酬,如果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
捐赠扣除限额=50000×(1-20%)×30%=12000(元),实际捐赠16000元,应按12000元在税前扣除。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0×(1-20%)-12000]×30%-2000=6400(元) (3)李某计算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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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00×(1-20%)×10%×7=3360(元) (4)李某理解有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转让企业债券,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个人出售债券收益时,扣除的成本应为出售的债券所对应的成本,而不是全部债券的成本。
李某出售债券取得的收益=20000×(5.1-4.3)-645÷2-383=15294.50(元)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5294.50×20%=3058.90(元) (5)李某计算有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属于同一事项连续性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1次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每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4×(1-20%)×20%=640(元) 讲课所得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640×4=2560(元)
8、某市市上市A公司于2010年12月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和员工代表共同成立了企业年金理事会,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委托中国工商银行作为托管人和帐户管理人,委托平安保险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企业和个人缴费均为工资基数的5%,该缴费比例符合国家规定。员工张某参加企业年金的情况如下:
(1)2013年5月份缴纳企业年金1800元(其中:企业负担900元,个人缴费900元),该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3800元,张某当月正常工资18000元。截止2013年12月,张某企业年金账户共54000元,已按规定足额纳税。
(2)2014年1月份,缴纳企业年金2000元(其中:企业负担1000元,个人缴费1000元),张某上年月平均工资为18000元(该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张某当月正常工资20000元。
(3)2014年3月31日,张某办理了退休手续,截止张某退休,其企业年金账户累计全部金额为60000元(其中2013年前累计的已纳税金额为54000元,2014年1月至缴费截止日,已并入企业原当月工资所得完税的金额为3000元),2014年4月张某从单位领取退休金为每月8000元,从工商银行账户领取年金每月2000元。
(4)2014年度,平安保险公司将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对外投资,取得投资收益,该部分投资收益分配至张某账户为1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
(1)张某2013年5月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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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某2014年1月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3)张某2014年4月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4)张某领取年金时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5)2014年度张某账户的企业年金取得投资收益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和《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文件规定,张某2013年5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 正常月薪:(18000-3500)×25%-1005=2620(元) 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个税:900×3%=27(元) 合计为:2620+27=2647(元)
(2)张某2014年1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
正常月薪:{[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0000-4000×3×4%]-3500}×25%-1005=3000(元) 说明:根据财税[2013]103号文件规定,实行递延纳税的个人缴费部分,仅限于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且最高不能超过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故张某年金个人缴费部分税前只能扣除480元。 (3)张某2014年4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工资所得:8000元免税。
企业年金所得:60000元的年金账户中2013年之前按原规定纳税的已完税收入为54000元,2014年后,超计税工资基数标准计算的年金收入并入工资已完税的收入为3000元。则当月领取企业年金退休金应纳个税为: 2000×[(60000-54000-3000)÷60000]×3%=3(元)
(4)张某退休前领取工资和超过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及个人缴费部分,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A公司代扣代缴。退休后领取的年金由企业年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代扣代缴。
(5)税法规定企业年金投资收益在分配时不纳税。
9、某律合伙制师事务所由张某、王某共同出资兴办,张某、王某合伙协议约定分配比例为40%、60%。2013年度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1)取得营业收入400万元,其中张某、王某分别承揽业务收入80、120万元;
(2)发生营业成本260万元,合伙人未在事务所报销办案费用支出; (3)发生销售费用30万元(其中广告、业务宣传费12万元);发生管理费用4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3万元);财务费用6万元; (4)营业税金及附加4万元;
(5)营业外收入8万元,营业外支出1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支出5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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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80万元(合伙人张某、王某工资,分别为40万元、50万元),其中2013年12月雇员律师李某当月取得分成收入3万元,还取得工资收入0.3万元。
发生职工福利费15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10万元(其中参加行业协会举办的培训费支出6万元);
(7)会计利润总额=400-260-30-40-6-4+8-10=58(万元)
假定办案支出扣除比例为35%,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律师李某12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该律师事务所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2013年度张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2013年度王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李某12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1-35%)+3000-3500] ×25%-1005=3745(元) (2)该事务所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①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扣除限额=400×15%=60万元,实际支出12万元,可据实扣除;
②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扣除限额=3×60%=1.8万元,实际支出3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1.8=1.2(万元)
③税收滞纳金2万元不允许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
④合伙人张某、王某工资不允许税前列支,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50=90(万元)
⑤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福利费应调增所得额=15-(180-90)×14%=2.40万元;参加行业协会举办的培训费支出6万元据实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所得额=10-6-(180-90)×2.5%=1.75(万元)
⑥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投资者生计费用:0.35×12×2=8.40(万元) ⑦应纳税所得额=58+1.2+2+90+2.40+1.75+5-8.4=151.95(万元)
⑧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151.95×30%=45.59万元,实际捐赠金额5万元小于扣除限额,可按实际捐赠额5万元扣除;
该律师事务所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1.95-5=146.95(万元) (3)2013年度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
根据《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规定,合伙人律师张某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确实不能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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