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1 下载本文

年全国GDP的2%,在2012年11月11号,淘宝网单天便实现了191亿的交易额,网商时代向十万亿元的大关挺进。在这些巨大交易量的后头,无不显示着现今消费者网购活动的频繁。据淘宝网官方数据统计显示在2010年的时候淘宝注册用户达到3.7亿,并且这一数据还在持续的增长中。而随着网上金融交易与网购活动的兴盛,个人的重要信息变成了网上的流动数据,非法收集、利用、买卖、泄露个人信息的机会大门也因此而敞开。

在2011年底,中国的互联网遭受了最大规模的信息泄露事件,上亿网上用户的个人信息被公之于众,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也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上。但是,作为全世界人口最多,网购用户最多的中国,对于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现状却是非常的薄弱。因此,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研究极具现实意义。

我国在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规定》,在保护个人信息、治理垃圾电子信息等都做了相关的规定,在2013年2月起实施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中对个人信息处理做了一个国家标准。这些关于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无不体现出我国现在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作为其中及其容易泄露的一个环节,更需我们的法律加以大力的保护。

但是我国关于保护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还没有直接的立法加以规定,多是一些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中的相关条文,网购消费者们也普遍缺乏个人信息安全意识,个人信息经常被不合理的公开。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分析现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弊端,借鉴国内外立法体例,试图对我国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做出一些有益的探索。

三、文献综述

第一类,相关的法律、法规。关于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条文多散见于各大法律条文中。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有直接保护与间接保护两种。直接保护的如《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2006年3月19日印发)提出的要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2013年2月起实施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 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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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个人信息做了直接的规定。间接保护的如我国《宪法》(1982年)规定的“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等相关条款;《民法通则》(1986)关于人身权规定中的“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刑法》(1997)中明确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等行为列为犯罪行为;《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2005年)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公开、泄露用户注册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类,专著。因为网购消费者信息保护的特殊性,一般都把它归入电子商务范畴,并在电子商务法中对其加以阐述,最具代表性的便是王海浪的《电子商务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2月第1版)涉及到了对网上消费者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阐述了现代网购商城对个人数据的侵犯以及借鉴英美等国的法律构建我国新的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另外基于消费者网购信息也是作为个人信息保护中的一部分,很多作者便把它作为个人信息保护中一般的部分,并不加以区分。典型的有洪海林的《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第1版)讨论了在信息时代下个人信息的危机、制度困境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研究的视角与路径。李双元、齐爱民的《信息法原论---信息法的产生与体系化》(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11月第1版),主要阐述了作者以法学方法论的角度出发,科学界定法律意义上的信息概念,提出个人信息的类别划分,构建我国信息法的主体内容。孙毅、郎庆斌、杨莉的《个人信息安全》(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年3月第1版)梳理了英美等国个人信息的保护模式,针对我国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实践对其进行分析并指出其改进方向。

第三类,专门性论文。专门性论文是对网络个人信息安全及隐私权的相关研究。如皮海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孙凯的《个人信息权法律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都是将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分别开来,扩充个人信息的内容,从更大的范围以更大的力度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对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加以深入的研究。但是在我国实质上被人研究更多地便是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如王厉兵的《网络隐私权研究》(山东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胡王卫的《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华东政法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等都是从人的隐私权角度来写,涉及的内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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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狭窄。

第四类,会议类文件。如在我国2012年3月15号召开的中国个人信息保护大会,专家在会上发言提出的一系列的建议。主要要求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要从立法、行业自律和企业问责三个方面同时推进;而一些网络行业主管部门介绍了个人信息保护现状,探讨个人信息保护行业标准和规范的相关制定方法。要求网民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加强我国的信息保护立法。

总之,国内还是缺少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题性研究,多是散见于一些电子商务类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类研究,而在我国商业网站的个人信息保护还是非常薄弱的,需要进行专门性的研究。

四、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与文章所研究的特殊对象有直接的关系,本文采用四种研究方法来进行研究。

第一,文献调查分析方法:通过文献检索工具和引文追踪等方法去查阅国内外有关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专著、论文等,综合其中的观点,对于前人分析得当的部分,继续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对于不妥的地方,提出自己的观点。

第二,比较分析方法:本文将对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关于网购消费者信息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比较研究,并结合中国国情加以借鉴。

第三,案例分析法:文章将通过一些淘宝网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相关案例来进行分析,由于案例可以起到深刻理解有关理论的作用,因而在论及有关问题时,笔者也会以插入案例的形式对有关的理论问题进行介绍和分析。

第四,交叉研究方法:本文在分析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特殊性的同从,不仅从法学角度去考虑,还从社会学、科技学角度去考虑如何加强网购消费者信息安全的保护。

五、论文结构安排

本文除引言之外,还有以下四章内容:

第一章是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相关概念的一个介绍,主要论述了网购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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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个人信息的特征、主体、类型、控制人,并且在第一部分中论述了本文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的相关区别;其次本文第一章还论述了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的区别。

文章第二章是本文的重点内容,论述了我国民法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第二章的第一个部分主要是从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的主体、行为表现、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民事责任五方面来论述对于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第二章的第二部分论述了我国法律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及所存在的问题。

本文第三章对域外的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模式进行了一个探讨。对立法保护模式与行业自律保护模式进行总体上综合分析,探讨两者之间的优缺点以及如何改进。

文章的第四章则是对我国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提出的完善建议。包括确立我国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模式、构建有机的法律体系、明确我国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与方式、对垃圾短信、垃圾电子邮件、快递行业进行有效的管理、完善事后救济和保障制度五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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