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1 下载本文

1、快递行业管理者加强对于快递单的管理。快递行业规定所有的快递单都要交回总部处理,这点能很好的防止快递单的滥用,但是很少公司能做到“每单必收”的程度。所以快递公司总部必需加强对于快递单的管理,对于不能做到“每单必收”的公司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严格落实好这项规定。

2、加强技术管理措施。快递单的联网性,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漏带来巨大的风险。所以对于快递的联网性,快递公司必须加强安全管理措施,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丢失、篡改。

3、加强对于快递员的管理。事实上,贩卖快递单的很多都是快递员,所以对于快递员的管理显得极其重要。快递公司再加强对快递单管理的同时也要防止快递员利用所得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贩卖营利。

4、完善快递行业的法律法规。我国快递行业的乱象已经非常明显,新闻也时有报导,所以,对于完善快递行业的法律法规也特别重要。而针对快递行业大规模泄漏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问题,我国法律不仅要对事后进行制裁,更要注重对于事前的防范,因为消费者个人信息一旦被泄漏很难恢复到原状,对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来说影响巨大。

5、消费者自身加强对于快递单的管理。很多网购消费者在拿到快递后,直接便将快递包装盒或包装袋一扔,并没有对上面的快递单进行任何的处理。很多不法分子可以直接对快递单进行简单的收集,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所以消费者们在拿到快递以后必须要对快递单进行处理,而不是简单丢弃,从而造成个人信息的泄漏。

五、完善事后救济和保障制度

我国的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一直处在一个比较危险的状态,而消费者的信息一旦被泄露,很少有人进行投诉后者进行诉讼,放任其个人信息一直处在被侵权的状态。网购消费者信息被泄露后很少有人投诉或进行诉讼的原因就在于:无法确定以谁为起诉对象甚至连到底是谁泄露的个人信息都不知道;无法确定哪些网站或商家要承担责任;基于网络的开放性与复杂性,消费者个人信息一旦被侵权很难获得有力的证据;没有明显的法律依据;诉讼的成本过于高昂等原因。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黑客、木马的侵权行为;信息控制人的侵权行为;快递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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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的收集者和利用者的行为,这些侵权行为的侵权方式多种多样,而且难以查明到底哪个环节泄漏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对消费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也远远超过其他的传媒传播方式。消费者们往往只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了,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是对于被泄露之后查明是谁泄漏、怎么获得证据、怎么进行事后保护、怎样进行事后的维权都是无从下手。

对于我国来说,立法无疑是解决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漏的一个良好办法,但是我国的个人信息立法尚存在许多问题,而且用消费者信息被泄露后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无疑会拉长解决问题的时间,增加消费者的负担,给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带来更大的风险,法律只能作为最终的手段来使用。所以笔者认为对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可以设立一个网上的投诉和在线争端解决机制。在B2C与C2C的交易模式下,消费者成千上万,而在商城交易的商家也是成千上万,所以对于这些人数众多、各有特点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漏来说,设立网上的投诉机制和在线争端机制无疑是将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后的救济简单化、有效化。只要有一台可以计算机上网、一个摄像头、一个麦克风就可以在网上进行投诉,将个人信息被侵权的证据通过照片上传到网络,就可以在网上的投诉机制和争端在线解决机制下进行个人的维权。但是在这样的解决机制下,如何确立网上的投诉部门和争端解决部门是一个大问题。在B2C与C2C的交易模式下,由于商家都是在电子商务的网站平台上进行交易,所以提供交易平台的购物网站完全可以自己设立一个投诉和争端解决部门,这样可以极大的减少消费者的费用支出和时间成本,而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因为其自身技术、资金、人员方面的优势完全可以更好地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后提供良好的救济措施。而网上商城的商家们依赖于网络购物交易平台,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也可以根据他的主导地位,对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商家进行一定的处罚,并要求侵权人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这样才能更好、更简单、更快速的给消费者信息泄露后提供事后的救济,保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但是在线投诉和争端解决机制也有其局限性,只能惩罚依赖于网络交易平台的商家们,对网络用户、黑客等起不到实质作用。所以对于消费者信息被泄露后的救济与保障措施必须要以立法上的完备为基础,以行业保护的各种方式来补充完善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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