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按照Ⅳ级响应工作标准要求开展工作的同时,事发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处置工作,并协调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3.相关成员单位响应
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职责,按照事发单位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开展应急工作,成员单位指派专人到现场开展工作。
(三)重大道路交通突发事故的响应(Ⅱ级)
1.领导响应。事发单位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及时赶赴现场,协调组成现场指挥部,具体组织、协调、指挥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交通事故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援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集团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部指挥处置。
2.集团总应急指挥部响应。以集团名义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
3.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响应。在按照Ⅲ级响应工作标准要求开展工作的同时,实施各项指挥协调工作,组织有关方面力量投入抢险。
4.事发单位响应。事发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除按照Ⅲ级响应标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外,做好事故现场周边居民的宣传、引导等工作。
(四)特别重大道路交通突发事故的响应(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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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响应。集团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亲临现场,协调事发单位组成现场指挥部,具体组织、协调、指挥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避免次生灾害可能造成的抢险救援人员伤亡事故。必要时,集团应急管理委员会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部指挥处置。
2.集团总应急指挥部响应。以集团名义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
3.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响应。除按照Ⅱ级响应工作标准要求开展工作外,科学协调交通事故现场工作组开展应对工作,并做好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等工作。
4.事发单位响应。事发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除按照Ⅱ级响应工作标准要求开展工作外,认真做好集团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扩大应急
第十二条 根据事态发展,超出集团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处置能力,需要更多的部门和单位参与处置时,集团总应急指挥部以集团应急管理委员会名义,组织、协调集团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应急事件超出集团控制能力时,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援助和支持时,依据《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给予支援。
第五章 响应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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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当交通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交通事故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一般和较大道路交通突发事故,由事发单位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响应结束。重大和特别重大道路交通突发事故,由集团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审核,报请集团应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响应结束后,应及时发布有关消息。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信息监测与报告
(一)集团各单位要制定相应的数据监测制度,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有效监控。
(二)道路交通突发事故信息报告要贯穿交通事故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恢复全过程,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本单位可能发生道路交通突发事故的信息,并及时汇总分析。
(三)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原则,对于一般道路交通突发事故的信息,事故单位应在2小时内将详细情况上报集团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四)对于较大以上道路交通突发事故,或对于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突发事故的信息,不受事故分级标准的限制,必须立即上报集团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五)集团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于道路交通突发事故的信息,应及时上报集团总应急指挥值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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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于集团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核查的情况,各单位要认真调查、核对,及时报告。一时查不清楚的,要尽快说明情况。
(七)道路交通突发事故信息报告应主题鲜明,言简意赅,用词规范,逻辑严密,条理清楚。一般包括以下要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的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及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报告单位等。涉密信息应遵守相关规定。
(八)对于各类道路交通突发事故,以及可能导致其发生交通事故的各种隐患,集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集团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有权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任何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道路交通突发事故信息。
第十六条 集团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集团各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
第十七条 道路交通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遵守集团相关规定以及《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操作,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灾情公告,及时、准确报道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第七章 善后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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