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一局集团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下载本文

第十八条 善后处置。事发单位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开展交通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等事项。应尽快消除交通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

第十九条 奖励与责任。

(一)奖励。在道路交通事故应对过程中有以下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开展事故救援工作有功,使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二)责任追究

在道路交通事故应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1.不按规定制订道路交通应急预案,拒绝履行道路交通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信息报告有关规定而导致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的。

3.拒不执行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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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散布谣言,扰乱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道路交通应急工作行为的。 第二十条 交通事故总结和调查评估。

(一)事发单位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收集有关资料,并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结束后2天内,将道路交通事故应对工作情况的总结报告报集团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审核后报送集团总应急指挥值班室。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交通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现场处置情况、事故后果的初步汇总。

(二)在处置道路交通突发事故的同时,由事发单位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顾问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和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在事件处置结束后10天内将评估报告经集团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审核后报集团总应急指挥值班室。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结果;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责任认定等结论性意见;事故处理结果或初步处理意见;事故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改进工作的建议和应对措施等。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信息保障。在集团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协调下,建立集团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稳定的信息网络,对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等进行规范。

第二十二条 技术保障。在集团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协调下,加大集团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和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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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含量,建立科学的紧急决策技术支持系统。

第二十三条 后勤保障。在集团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协调下,建立集团道路交通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

第二十四条 应急队伍保障。在集团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协调下,组建承担抢险任务的集团各级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十五条 资金保障。在集团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协调下,建立集团道路交通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制度,为道路交通应急事故提供支持。

第九章 培训、演习和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组织开展交通管理人员的道路交通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知识培训,增强交通管理人员应对道路交通突发事故的知识和能力。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定期组织集团道路交通应急演习。做好跨单位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利用多种多样的形式,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相关知识的普及教育。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一)道路交通突发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中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的紧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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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接经济损失:指道路交通突发事故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

(三)次生灾害:指由道路交通突发事故造成的道路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道路交通设施、水管、燃气管道的破裂以及人员伤亡等。

(四)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预案管理

(一)本预案由集团公司社会服务事业部负责制定,由集团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集团各单位、集团公司各区域公司和直营项目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各自的工作预案,并报集团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三)本预案由中建一局集团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审核。 (四)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五)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预案附件:

附件1:中建一局集团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联系方式 附件2: 中建一局集团道路交通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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