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人员提出很高的技术要求,而且人数多、范围大、任务重,使得公安机关出现了警力不足、控制不住的状况。
(二)公安队伍自身原因带来的控制难点 (1)重视不够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飞速发展,人、财、物产生大流动,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出多元化、开放性、跳跃性的特点,智能型犯罪、流窜型犯罪日益突出,社会治安形势日趋严峻复杂。几乎所有的厅、局级领导都意识到了进行阵地控制对于预防打击犯罪的重要性,但是具体工作落实到了各个基层单位的时候,几乎就成了形式主义,这种靠长期积累的工作最后只能停留在一个很浮浅的层面上。基层单位往往重于手头上某一个案件的侦查,或者某一项短期工作地实施,对于阵地控制,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了“三天打鱼,两天晒网”,负责控制的人员不稳定,往往工作刚做了个开始,就忙于其他工作,效果不显著。等到案件侦不破陷人僵局后,才逐渐意识到刑侦基础手段工作的重要性。基层单位的打击破案往往依赖于群众举报、现行抓获、“110”接处警查获、查禁检查等,过多依赖于现行线索,部分民警逐渐丧失依靠阵地控制掌控犯罪动态信息而主动进攻的意识,致使大量破案资源的阵地被放任自流。
(2)队伍建设不到位
网上阵地控制是公安机关网络监查部门通过专干民警、特情耳目、监控设施等秘密手段对有关区域施以控制的一项专门业务。若想发挥大的效益,就要有一个积累的过程,关键在打基础,基础的关键又是相关人的工作,具体讲就是要解决“信息源”的问题。这是个“慢功”,部分干警今天投入明天就想产出,急功近利的思想作祟,功夫不到,当然基础不牢。某些领导干部把阵控队伍当成一个大箩筐,什么任务都往里面装,专干民警被东拉西扯,阵控队成了救急队。投入的警力本来就不多,再这样乱派用场,专业不专,使得阵控队疲于应付,哪有时间和精力做专门工作,致使一些阵地“撂荒”。究其原因,是一些领导干部把一时一地的破案当成硬任务,而把阵地控制当成软任务,耐不住基础工作在时间、精力上的消磨,对基础工作的真谛领会不透,显得功底不深。
(3)人员技能与安全措施有滞后性
我国侦查机关网络专业技术人才明显缺乏,侦查人员缺乏网络知识,很少有能使用网络进行犯罪侦查的,造成了在很多情况下侦查人员与犯罪分子相比技不如人的局面。我国警察院校还没有设立专门的网络犯罪研究机构,也没有开设相应的侦查培训课程。虽然公安机关组建了专门的网络安全监察机构,但其现有规模和力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有的还没有组建专门机构。 [11] 在安全措施上,要对网络上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控制,就必须要对已经占领的阵地进行建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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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固,然而现在的状况是阵地的安全系统屡屡被犯罪分子破解,就好比住宅的防盗系统已经无法防御盗窃一样,如此一来,犯罪分子更加气焰嚣张,目空一切地进行犯罪。
(4)没有明确的工作机制与方法指导
部分网络监察部门民警在开展网上阵地控制工作中方法比较单一,较多停留在简单布置、简单控制的状态。甚至有个别民警混淆了治安管理与阵地控制的概念,未能准确理解阵地控制的内涵和要求,工作中以管理代替控制,未能将阵地控制与物建网络治安信息员以及网站的日常治安管理等有效结合起来。同时,各级公安机关职能部门也缺乏对网上阵地控制工作的系统性、长期性的整体规划,对网络监查部门的考核评比较多、指导帮助较少,致使部分网络监察部门不会管理、不会控制、更不会使用阵地。 [12] 说的清楚一点就是很多负责网上阵地控制工作地民警不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怎么去安排自己的工作。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带来的控制难点
随着信息网络的逐渐普及,新型网络犯罪不断涌现,并且逐渐波及至传统犯罪,出现了传统犯罪网络化的趋势。其中大多数犯罪在刑法中理论中已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与解决办法,所不同的是犯罪手段犯罪形式上有所改变,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虽然其形式外观上是新的,但并没有产生新的法律问题,在现有刑法体系内仍可以得到解决,不会发生适用上的困难。有些犯罪则超出了现行刑事法律的范围,司法实践中对这类犯罪适用刑法存在一定困难。
立法面对的是过去的问题,对于网络科技带来的新问题,往往令立法者追赶不及。我国《刑法》仅有第285条、第286条和第287条规定了计算机犯罪的范围和计算机相关犯罪的法律适用,对危害性更大的网络犯罪的打击往往无法可依。同时,《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缺陷,也严重制约了网络犯罪侦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如关于刑事诉讼证据,《刑事诉讼法》没有将网络犯罪侦查中广泛使用的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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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网络犯罪也越来越猖獗,如何界定网络犯罪,
提高网络安全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现行法律可以解决很多现实中的问题,但不一定适用得了网络。
计算机网络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很自由的空间,在网上进行活动所特有的隐蔽性使得人们在网上活动时感到不受拘束,不管在网络空间上说什么话,做什么事都只是在计算机屏幕面前进行一番操作,而不必要抛头露面,更不要负什么责任。网络空间给一般人的感觉就是如此,很安全,很隐蔽。而法律对人们进行的网络活动也没有进行严格的规范,我国在网络立法上几乎还是空白。既然人们都不去为自己在网络上的所作所为担心了,那么网上阵地控制的难度和工作量也就自然而然的增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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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网上阵地控制技术难点
网上阵地控制工作面对的直接工作对象就是互联网上的各种数据信息了,这些信息以文字、图像、视频、声音等形式出现,其数据量是超出人们想象的。面对如此庞大的数据群,每天还要不停地更新,靠我们数量不多的网络监查人员要想在其中找出有利用价值的数据信息,光靠蛮干是远远不够的。要想及时地发现有价值的信息,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研判,然后将信息投入到犯罪控制上去,就必须得依靠先进的数据检索工具。
而现在的局面是,公安机关用于网络信息检索的工具也就是网民们通常上网所使用的Google、yahoo、百度等搜索引擎,而这些基于简单文字匹配的搜索引擎在网络应用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很难在海量信息中胜任精确检索。这些搜索引擎进行数据检索往往出现以下问题:(1)检索输入与检索结果出现弱关联性;(2)检索数据出现大量冗余;(3)不能检索文字以外的信息,如声音、图像、图形等,用户不能有效地获得所需信息;(4)检索数据繁多杂乱,次序排列不能满足用户检索需求。[14] 公安工作是不能马虎的,往往一些不起眼的漏洞会酿成严重的后果,这就决定了公安机关要想对网络数据信息实现精确、及时、全面地掌握,必然要突破技术上的约束,而不能仅仅依赖于这些大众化的搜索引擎。
三、网上阵地控制的对策
(一)加强队伍建设
网络是飞速发展的,犯罪也随着发展,对网上阵地进行控制的警员也必须紧随时代的发展,不断地提高个人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不断地用最前沿的只是和信息来充实自己,这样才不会在网络阵地控制的战斗中输给自己的敌人。
最具有时代性的工作就要求具有与时俱进的工作者,队伍建设是根本,计算机网络技术不停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和能力,犯罪活动不断地多元化发展,我们阻止不了这个趋势,唯一的方法是提高我们的战斗力,以保证我们在这场战斗中能够始终处于上风。
各单位要重视网上阵地控制人员的能力提高,首先要做到网上控制人员工作的专门化,留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使其投入到阵地控制、信息收集以及自身能力的提高,才能够做到在实战中最新的信息及时收录,最早研判并快速上报,迅速地利用到有用信息,尽早发现犯罪苗头,全面掌握犯罪动态信息,以达到控制的目标。同时要加大资金的投入,保证硬件设备的数量和质量,同时加大网络安全措施的研发力度,配合有关部门不断地开发自己的网络安全技术产品。
(二)完善工作机制
逐渐完善网上阵地控制的一日工作制度,使得这项工作能够走上规范化和日常化的轨道,能够真正地为打击预防犯罪提供帮助,使得控制工作得到落实,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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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受某些因素制约使得国家掌控犯罪动态的伟大工程成为一纸空话。
(1)滚动排摸物建制度。网络监察部门民警要开展不间断的摸底调查,通过浏览巡查、走访调查、秘密力量协助等多种方式,动态掌握网上阵地所包含的情报信息,对新开设或关闭的网络站点要及时做好阵地的新建和撤销工作。同时,对于网民上网的场所,如网吧。电子图书馆等地方,要做到定时抽查,杜绝虚假身份上网,以保证收集到信息的准确性。
(2)完善网络实名制度,与各大网络服务商建立稳定的工作关系,建议其在提供服务时落实网络实名制度,尽可能多的掌握多数注册人员的真实身份。对于成为小块阵地管理者身份的人员,比如版主、管理员等,要进行身份审查,同时不断地从其身上收集周边人员的动态信息,以便在经后的侦查破案和人口管理工作中,有所帮助。
(3)日常查询比对制度。网上阵地建立后,相关单位要定期收集阵地内相关人、物信息,对已经掌握了真实身份的阵地内的重点人员,如版主、群主、管理员等,通过案事件信息系统、工作对象信息系统、在逃人员信息系统等公安业务信息系统进行比对,从中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线索和物品。对收集到的有关线索,要立即组织警力开展针对性地调查取证工作,适时破案。
(4)奖惩制度。工作中,对提供有效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的阵地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及秘密力量,应当给予奖励,对通过网上阵地控制工作破获重大案件的,应当实行“双奖制”,即在奖励阵地的同时,对负责阵地控制工作的民警也要落实相应的奖励。对发现有为网络犯罪行为提供网络空间,比如网络赌博和网络色情,视情节严重,给予适当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5)网络巡查制度。网络巡逻是指网监部门对犯罪嫌疑人经常涉足的虚拟空间进行监视,发现线索,查缉犯罪嫌疑人的防控措施。近年来,网络巡逻在各大城市相继展开。深圳市公安局于2006年初开通了网上巡逻咨询接警,推出了“虚拟警察”。“虚拟警察”为两个卡通形象,负责网络巡逻,接受咨询、报案。虚拟警察“网络巡逻”的开通使深圳市网络报案增加了10倍,提高了网监部门及时发现、控制、打击犯罪的能力。[15]这不仅可以提高预防犯罪、抢险救援的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处置治安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而且可以提高综合侦控能力,对网络上各类违法犯罪进行有效地发现、跟踪、监控和打击。全方位、全天候网络巡查,扫“黄”(网络色情)打“黑”(黑客),时刻维护着网络安全,把犯罪行为阻隔在越来越多的被控制阵地之外,这样,犯罪行为的生存空间将会越来越少。
(三)加强网络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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