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1.3.1 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最 朝 小 间 向 距 朝 向 多、低层建筑 长边 山墙 高层建筑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多低层 建筑 长边 三环路以外: 1.2H 三环路以内: 1.0 H 且 低层相对:≥7.0米 多层对多、低层:≥12.0米 高层位于南侧: 0.5H(高) 且 ≥27.0 米; 低层相对:6.0米 高层位于 次要朝向面宽 多低层相对:8.0米 东、西、北侧: 且≥13.0米 多层相对:10.0米 1.0H(多) 且≥18.0米或 1.3H(低) 且≥13.0米。 6.0米 — — 山墙面宽 且≥10.0米 0.5H 且 ≥27.0米 — 9.0米 次要朝向面宽 且≥13.0米 13.0米 山墙 高层 建 筑 主要 朝向 次要 朝向 — — — 注:1 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2 H(多):多层建筑高度;H(低):低层建筑高度;H(高):高层建筑高度;
3 建筑高度为100.0-150米的建筑工程,按10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150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按15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4 当点式高层住宅建筑高度为80.0-100米时,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当建筑高度为100-150米时,按1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150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按15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5 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2控制;
表3.1.3.2 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
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建筑间夹角 α≤30 30<α≤60 α>60 0000最小间距 按表3.1.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 按表3.1.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 按表3.1.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 第 21页 共 62页
注:1 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2 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3 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3控制。
表3.1.3.3 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Lx(Ly)最小距离 高层与高层 13.0米 0高层与多、低层 多、低层与多、低层 9.0米 13.0米 6.0米 10.0米 α≤60 60<α≤90 0013.0米 注: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3.1.4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在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基础上,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 高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多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1.3.1控制;
2 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1.5.1控制。 第3.1.5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1 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5.1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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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5.1 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最小 朝向 间距 朝向 多层建筑 长边 1.0H 多层长边 且≥6.0米 建筑 山墙 主要 — 高层建筑 朝向 次要 — 朝向 — — 13.0米 — 且 ≥21.0米 且≥13.0米 — 6.0米 8.0米 且≥13.0米 9.0米 0.3H 9.0米 次要朝向面宽 山墙 高层建筑 主要朝向 1.0H(多) 13.0米 次要朝向 注:1 H:建筑平均高度;
2 H(多):多层建筑高度;
3 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