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图文

表3.1.3.1 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最 朝 小 间 向 距 朝 向 多、低层建筑 长边 山墙 高层建筑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多低层 建筑 长边 三环路以外: 1.2H 三环路以内: 1.0 H 且 低层相对:≥7.0米 多层对多、低层:≥12.0米 高层位于南侧: 0.5H(高) 且 ≥27.0 米; 低层相对:6.0米 高层位于 次要朝向面宽 多低层相对:8.0米 东、西、北侧: 且≥13.0米 多层相对:10.0米 1.0H(多) 且≥18.0米或 1.3H(低) 且≥13.0米。 6.0米 — — 山墙面宽 且≥10.0米 0.5H 且 ≥27.0米 — 9.0米 次要朝向面宽 且≥13.0米 13.0米 山墙 高层 建 筑 主要 朝向 次要 朝向 — — — 注:1 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2 H(多):多层建筑高度;H(低):低层建筑高度;H(高):高层建筑高度;

3 建筑高度为100.0-150米的建筑工程,按10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150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按15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4 当点式高层住宅建筑高度为80.0-100米时,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当建筑高度为100-150米时,按1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150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按15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5 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2控制;

表3.1.3.2 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

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建筑间夹角 α≤30 30<α≤60 α>60 0000最小间距 按表3.1.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 按表3.1.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 按表3.1.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 第 21页 共 62页

注:1 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2 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3 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3控制。

表3.1.3.3 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Lx(Ly)最小距离 高层与高层 13.0米 0高层与多、低层 多、低层与多、低层 9.0米 13.0米 6.0米 10.0米 α≤60 60<α≤90 0013.0米 注: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3.1.4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在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基础上,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 高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多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1.3.1控制;

2 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1.5.1控制。 第3.1.5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1 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5.1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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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5.1 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最小 朝向 间距 朝向 多层建筑 长边 1.0H 多层长边 且≥6.0米 建筑 山墙 主要 — 高层建筑 朝向 次要 — 朝向 — — 13.0米 — 且 ≥21.0米 且≥13.0米 — 6.0米 8.0米 且≥13.0米 9.0米 0.3H 9.0米 次要朝向面宽 山墙 高层建筑 主要朝向 1.0H(多) 13.0米 次要朝向 注:1 H:建筑平均高度;

2 H(多):多层建筑高度;

3 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2 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

表3.1.5.2控制;

表3.1.5.2 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

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建筑间夹角 α≤30 000最小间距 按表3.1.5.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 30<α≤60 按表3.1.5.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 α>60 0按表3.1.5.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 注:1 表中α指两栋非居住建筑之锐角夹角; 2 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3 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5.3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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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5.3 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Lx(Ly)最小距离 高层与高层 13.0米 高层与多层 9.0米 13.0米 多层与多层 6.0米 8.0米 α≤60 60<α≤90 00013.0米 注: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3.1.6条 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多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中高层住宅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高层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第3.1.7条 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

第3.1.8条 生产性工业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满足与民用建筑项目相邻时,按建筑高度的一半退让;与工业用地相邻时,满足消防规范的相关要求;生产性工业用地内部建筑间距应满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应满足相应的规范和标准。

3.2 建筑退界

第3.2.1条 沿用地红线和沿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以及市政线路(管线)等红线或保护带的建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满足第3.1.2—3.1.7条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满足第3.2.2—3.2.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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