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但各国基本没有开征专门的储蓄税,有的国家将储蓄的利息收入包含在个人所得税中课征;在图中点4处对销售营业收入课征,形成销售营业税或消费型增值税;在图中点7处对企业的各项销售收入课征,形成货物税;在图中点10处对企业扣除折旧后的净营业收入的课征,形成收入型增值税;在图中点11处对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课征,形成由雇主承担的社会保险税;在图中点12处对企业营业利润课征,形成公司所得税;在图中点13处对居民工资收入课征,形成由雇员承担的社会保险税;在图中点14处对居民股息收入等课征,形成资本利得税;在图中点15处对企业留存利润或未分配利润的课征,形成企业留存利润税。
2.简述主要的税种分类。
(1)以课税对象为标准分类,可以将税种分为所得课税、商品课税和财产课税等,这是最基本的一种税种分类方法。
所得课税是对纳税人的所得额或收益额进行课征,其收入来源于要素所有者占有的国民收入流量。商品课税是对商品或劳务交易中的流转额或增值额进行课征,其收入来源于购买商品或劳务的国民收入流量。财产课税是对纳税人所有的财产或归其支配的财产,按数量或价值进行课征,其收入来源于国民收入存量。
(2)以税收负担是否容易转嫁或者说以纳税人与负税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将税种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大类。直接税是直接向负税人征收的各种税,其基本特点是纳税人不能或不便于把税收负担转嫁出去,纳税义务人同时是负税人。间接税是间接对负税人征收的各种税,其基本特点是政府直接向纳税人课税,但纳税人能够通过提高价格或压低价格等方式,将其缴纳的税款转嫁给其他人来承担。
3.比较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等税率形式在财政、效率和公平等方面的异同。 从财政功能上看,采用比例税率取得的税收收入与税基是同比例增长的,但是在现实中各税种的税基或多或少都规定有一些税前扣除,所以比例税率的收入弹性实际上要小于1;采用累进税率取得的税收收入往往会快于税基的增长,其收入弹性大于1;而采用定额税率取得的税收收入不能随着税基的增长而同比例地增长,因此收入弹性小于1。在实现社会公平方面,采用累进税率的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最好,比例税率次之,而定额税率最差。在效率方面,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一般不会对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产生太大的影响,基本保持税收中性,然而累进税率却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
4.为什么各国的累进税制普遍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形式?
全额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在税收征管和税收公平等方面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1)在具体的计算上,全额累进计算简便,而超额累进计算比较复杂;(2)在名义税率相同的情况下,全额累进税的累进程度高、税收负担也要重一些,而超额累进税的累进程度相对低、税收负担也相对轻一些;(3)在所得额级距的临界点附近,全额累进会出现税收负担的增加超过所得额增加的不合理现象,超额累进则不存在这个问题。正因为存在这些不同之处,因而各国在实践中更多地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5.简述实行复合税制的必然性。
世界各国普遍推行的是复合税制,主要是基于复合税制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相对优越性:(1)复合税制可以确保政府取得充足的税收收入。复合税制下开征的税种多,课税面宽,覆盖面广,不论是社会再生产的哪一个环节或者是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哪一个层次,凡是在社会公共事务范围内存在的物件或发生的事实,均可成为课税对象,因此复合税制能够确保政府及时地取得充足的财政收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与此同时,复合税制也使得政府的税收收入具有一定的弹性,可以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2)复合税制能保证税收负担公平分配。在复合税制下,课税对象与纳税人分布广泛,可以使得税收负担分配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去,确保不出现税负畸重畸轻的现象,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均衡发展。而且复合税制中的各个税种还存在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关系,在主要按照支付能力原则分配税收负担
的同时,还辅之以按照受益原则来分配税负,可以确保税收负担的分配基本做到公平合理,这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3)复合税制可以使税收在多方面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调节。复合税制中既包括所得税和商品税,也包括财产税和其它税种,这使得复合税制能兼容各个税种对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