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保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1〕13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

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对2006年印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保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用于天保工程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实施方案》确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财政部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天保资金中的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等指标提前通知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财政部门。省、市、县级财

2

政部门要将提前通知的指标,层层落实到实施单位,并全额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国家林业局直属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天保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和要求分别编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和兵团预算。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按照有利于统筹安排的原则,在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之间进行适当调整。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调整方案,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六条 天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第七条 天保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八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制度。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30日以前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上年度天保资金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年度天保工程进展情况,天保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地方财政投入和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改革情况。

3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天保资金总结报告由国家林业局于每年4月30日以前报送财政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天保资金总结报告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于每年4月30日以前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三章 森林管护费

第十条 森林管护费包括国有林管护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补助。

第十一条 国有林管护费是指专项用于管护国有森林资源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主要包括森林管护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相关设施建设维护和设备购臵费等。国有林管护费重点保障森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国有林管护费标准为每亩每年5元。

第十二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补助是指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地方公益林的补助支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3元。

第四章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区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

4

金的标准为每亩每年10元。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申请、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8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森林抚育补助费

第十五条 森林抚育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国有中幼林抚育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森林抚育补助费标准为每亩120元。

第十六条 森林抚育补助费的申请、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0〕54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社会保险补助费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补助实施单位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支出。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补助费,以各省2008年社会平均工资的80%作为社会保险年缴费工资总额,补助比例合计为缴费工资总额的30%。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比例20%、

5

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比例6%、失业保险补助比例2%、工伤保险补助比例1%和生育保险补助比例1%。

第十九条 实施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章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二十条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各级实施单位承担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包括教育经费、医疗卫生经费、公检法司经费、政府经费、社会公益事业经费、改革奖励资金。

第二十一条 教育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基础教育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教育管理部门的经费支出。教育经费的标准为人年均补助30000元。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医院、防疫站、卫生所及医疗卫生管理部门的经费支出。医疗卫生经费的标准为: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人年均补助15000元,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人年均补助10000元。

第二十三条 公检法司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安全局的经费支出。公检法司经费的标准为人年均补助12000元,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

6

司人年均补助15000元。

第二十四条 政府经费:是指各级政企合一实施单位承担的政府事务类经费支出。政府经费的标准为人年均补助30000元。

第二十五条 社会公益事业经费:是指各级实施单位承担的消防、环卫、街道、广播电视、供水、供热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主要保障人员经费支出。 第二十六条 改革奖励资金:是指对有关省剥离实施单位办教育、医疗卫生职能给予的延续补助资金,以及支持国有森工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措施得力、取得显著成效给予的奖励资金。

第二十七条 天保工程实施过程中,实施单位政策性社会性职能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公检法司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补助资金,以及改革奖励资金,重点用于补充地方政府接受剥离机构和人员的经费等巩固改革成果支出,具体用途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施单位用天保资金购臵固定资产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所购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二十九条 实施单位要加强对天保资金购臵的固定

7

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定期进行核对,保证账卡、账实相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领用、保管、保养、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天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一条 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三十三条 随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和物价变化,财政部将会同国家林业局在充分调查、分析、论证的基础上,适时研究调整天保资金有关标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2006

8

年10月25日印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6〕223号)同时废止。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财农〔2009〕381号)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是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四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

9

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第五条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测算审核管护成本,合理确定国有单位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人员数量和管护劳务补助标准。

第六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经济补偿。

第七条 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财政部门列支,用于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测等工作。

第八条 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财政部门会同各省林业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内,明确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具体开支范围和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九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

10

集体和个人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

第十条 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中央财政补偿基金。

第十一条 各省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30日之前,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上年度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和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等。

国家林业局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上年度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和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等。

第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面积和补偿标准以及各省、国家林业局的资金申请,确定各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数额,及时下达预算文件。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补偿资金可与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并账核算。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健全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

国有单位和集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中央财

11

政补偿基金实行分账核算。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各省、国家林业局报送的国家级公益林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相应调整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国家林业局应对国家级公益林征占用情况适时抽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和处分。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相关违法违规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各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存在下列问题的,财政部将在下年度一次性调减其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公共管护支出的20%:

(一)违反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和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有关规定,问题严重的;

(二)上报征占用国家级公益林等资源变化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连续两年逾期一个月以上不报送资金申请,或报送的资金申请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四)经财政部认定需调减资金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各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的,财政部可用因本办法第十六条原因调减的资金对其进行奖励。

12

第十八条 各省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十九条 军事管理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由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和基建营房部,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07年3月15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同时废止。

附: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 编号:

甲方:林业主管部门(林业厅、局)

乙方:管护单位(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村集体、集体林场等)

为切实加强重点公益林管护,甲乙双方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经协商一致,就重点公益林管护达成下列协议: 一、管护区域与面积

甲方将亩重点公益林委托(承包)给乙方管护。四至界限

13

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管护区域包括村(林班、小班),分别是:村(林班、小班)亩,村(林班、小班)亩。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指明管护区域、面积、四至界限,明确管护要求。

2.及时向乙方支付中央补偿基金,标准为元/亩·年,全年总额元。

3.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4.对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管护义务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或扣减乙方中央补偿基金;对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甲方可中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三、乙方责任与权利

1.依法组织人员对管护区域内的重点公益林进行管护,加强对管护人员上山巡查管护的监督。

2.建立健全重点公益林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盗砍滥伐、乱捕滥猎和侵占林地的防范机制,有效预防、发现、扑救重点公益林管护区域内火灾,并及时报告;监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现后及时上报和治理,保证管护区域内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不受破坏,无滥捕滥猎现象。

14

3.严格执行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4.接受、服从甲方等上级有关部门对重点公益林管护和中央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甲方等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5.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有获得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权利。 四、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