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27页精选文档

表4.7.13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米)

电 信 线 建筑名 称 物 (顶端) 10KV及以下 35-110KV 电信线 热力管线 道路 (地面) 铁路 (轨顶) 电力线有 防雷装置 电力 线 3.0 4.0 1.5 0.6 7.0 7.0 4.5 4.5 7.5 7.5 7.0 6.0 2.0 3.0 0.6 1.0 电力线无 防雷装置 4.0 5.0 0.6 1.0 2.0 3.0 1.0 0.25 热力 管线 注:横跨道路或与无轨电车馈电线平行的架空电力线距地面应大于9m。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5.1 城市景观规划

5.1.1 编制各个阶段的城市规划均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城市总体规划应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景观地带和景观结点,城市的轮廓线,制高点、视线通道、城市标志物、城市雕塑设置地以及视线通道等景观要素。 5.1.2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

5.1.3 编制景观规划地区内的各项建设均需符合景观规划有关要求,不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的建设,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技术审查中应充分重视城市景观因素。 5.1.4 城市景观要注重城市的整体效果,提高城市整体环境质量;要注重形成城市景观的地方特色和各类功能区的特色。除历史文化保护地区外,要体现时代的特征。 5.1.5 城市景观规划应对景观地区、地带、景观保护范围、节点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小品等的体量、形式、风格、高度、色彩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 5.2 居住建筑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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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新建住宅建筑应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尽量避免零星插建。 5.2.2 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体现单幢住宅建筑的标识性。

5.2.3 涉及已建住宅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楼幢为单位整体规划设计,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

5.2.4 封闭阳台,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铁栅等户外设施的安装,宜以楼幢为单位统一进行,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5.3 城市干道两侧建筑景观:

5.3.1 沿街的立面和空间造型设计应符合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未制定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努力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并注意在形成城市界面的基础上结合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需要,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

5.3.2 沿街建筑红线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要合理布置绿化、城市小品。不得随意安排建设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化粪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

配、变电室、泵房一般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要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

5.3.3 沿街建筑立面上设置烟囱、烧火道、垃圾道、空调室外机等设施时,应对上述设施进行隐蔽或美化。

缓冲带内不应建造任何永久性设施,不应作为单位内部职工停车用地。 5.3.4 沿街不宜设置实体围墙。确需砌筑的实体围墙,形式要美化,与周围景观协调,高度不宜超过2.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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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沿街建筑室外装修

5.4.1 沿街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等。。

5.4.2 最大沿街悬挑宽度:建筑红线至规划道路红线距离的1/3。沿街悬挑部分以下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3米。

5.4.3 建筑沿街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原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 5.4.4 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应作悬挑装修。

5.4.5 室外装修不应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的规定。 5.5 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

5.5.1 设置城市雕塑要按照城市规划实施,雕塑选址应不影响城市交通和交通视线,方便公众观赏。

交通性广场不宜设置城市雕塑。

5.5.2 雕塑和小品应内容健康、造型优美,其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5.6 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公用电话等

5.6.1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物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宜。

5.6.2 建筑物在道路红线内悬挑的灯箱、广告、招牌与人行道的净空不小于3米。

与人行道垂直方向立柱布置的,其净空高度不小于2.5米,总高度不大于3.7米;不得侵入车道;立柱不得影响行人交通。

5.6.3 沿道路布置的落地灯箱、广告、指示牌,一般宜沿道路侧面平行布置,并尽量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度。上述物体的尺寸、面积等允许范围由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和设置点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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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广告、招牌、指示牌。主、次干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

5.6.5 风景游览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内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等,其形式应与所处的环境相协调。

5.6.6 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文化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

5.6.7 高层建筑的消防登高面不应设置广告构筑物;高层建筑的裙房屋顶不应设置破坏建筑空间格局的广告构筑物。

5.6.8 设置户外公用电话要按建筑小品要求设计,其位置不应影响行人交通,并不应在道路交叉口影响交通视线处设置。 5.6.9 住宅建筑上不得设置广告牌等设施。

六章 城市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

6.1 城市空域保护

6.1.1 为保证城市空中微波通道和飞行航线等的畅通,应对相应空域划定保护范围,采取保护措施,控制建(构)筑物高度。

6.1.2 凡需防止电磁波干扰或设置产生电磁辐射设备的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有关技术资料(防干扰或产生辐射的范围等)。

6.1.3 申请无线电通讯工程项目选址时,应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绘制微波通道走向及范围图,提出具体的空域保护要求及保护期限等。

6.1.4 微波站址与机场、大型桥梁及重要军事设施的距离不少于5公里,距离铁路不少于1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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