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样表)

金标准的1.2倍计租。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不按规定缴交租金的,出租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监督管理

1.申请人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骗取住房租赁补贴或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取消其申请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由住房保障部门追回已发放的住房租赁补贴,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追回已发放的租金补助,由出租人收回房屋。其中,承租人按照优惠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的,出租人在收回房屋的同时按市场租金追缴占用公共租赁住房期间的房屋租金。上述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情况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自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或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保障申请;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由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监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租金补助,并由出租人收回房屋,自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保障申请,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申请人擅自将承租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3个月以上的;

(4)擅自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5)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内或楼宇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经住房保障部门警告后不及时整改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注:市住房保障办有权修改申请表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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