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图文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市建设用地

第四条 结合本市用地实际,对《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作局部优化。在居住用地中增加其他居住用地(Rr),包括服务式公寓用地(Rra)、职工宿

舍用地(Rrc)和老年居住用地(Rrd)。工业用地中增加工业研发用地。取消旅馆用地(B14)中的服务型公寓。具体见表一。

表一 调整用地类别

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指日照标准按居住建筑控制,建筑间距按非居住建筑控制Rra 服务式公寓用地 的居住用地。服务式公寓的建筑外立面按照公共建筑要求控制。 R Rr Rrc 类别名称 内容及要求 职工 宿舍用地 指完全独立且用于职工集体居住的居住用地。该类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指老年人集体居住的居住用地,宜配备相对独立完整的医疗、文化、体育等配套服务设施。 各类产业及技术的研发、设计、创意、中试、孵化等创新型功能及相关配套设施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用地 Rrd 老年居住用地 M B M0 工业研发用地 旅馆用地 B1 B14 第五条 当一个地块中某类使用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例超过90%时,该地块被视为单一性质的用地;混合用地是指一个地块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使用性质的建筑,且每类使用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例均超过10%(含)的用地。工业、仓储用地除外。

混合用地中的用地比例一般按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其中,计容总建筑面积应扣除有明确要求的配套设施面积。当涉及无建筑的用地之间混合时,按用地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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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可混合设臵。

环境要求相斥的用地之间禁止混合。

鼓励城市各级中心区、公共活动中心区、客运交通枢纽地区、轨道站点周边地区、重要滨水区、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风貌区内的用地混合。

用地之间的混合引导参见附件二《用地混合引导表》。采用“+”连接用地代码表示。

第七条 为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节约利用水平,鼓励土地的综合开发利用。

鼓励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部空间进行综合开发。 在满足运行安全和系统布局的前提下,鼓励交通场站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结合商业、商务等非居住用地综合设臵;鼓励变电站、泵站、垃圾压缩转运站、消防站等设施集中设臵,共建共享内部通道及相应管理设施。

在满足相关规范、规定且符合城市景观及交通等要求前提下,允许商业、商务等建筑可跨越城市道路合理设臵连廊或过街楼,允许合理利用城市高架轨道交通、高架道路及桥梁两端下部空间设臵城市地面道路、小型车辆停车场、养护管理用房及绿化广场等设施。

第八条 在选址或制定规划条件时,建设用地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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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城乡用地结构的总体平衡;

(二)基本满足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配套要求;

(三)符合城市景观、交通、环境、公共安全等要求。 第九条 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允许对以下几类规划用地进行合理兼容或转换,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除外:

(一)一类居住用地转换为二类居住用地,居住用地转换为居住服务设施用地;

(二)商业用地(除批发市场用地)、商务用地转换为行政办公用地,商业用地与商务用地互相兼容;

(三)工业园区内,一类工业与工业研发用地互相兼容,一、二类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互相兼容;

(四)在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工业园区外相对应类别的工业用地与物流仓储用地互相兼容。

第十条 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二规定,当低、多、高层建筑混合布局时,按较大值控制。

表二 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

居住建筑 建设项目类型 低、多层 用地面积下限值(平方米) 4000 高层 5000 多层 1000 高层 3000 --- 3000 商业、办公类建筑 工业、仓储类建筑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二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可予以建设:

(一)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且近期不实施改造或为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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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等,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街区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危房改建的;

(四)其它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土地面积低于表二下限值,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实施小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禁止工业用地内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设施。

在各类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确需在工业用地内设臵管理、后勤服务等附属设施的,其附属设施用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且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10%;在各类工业园区外的工业项目,其附属设施用房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15%。

物流仓储用地同工业用地。

第十二条 建筑容量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且满足交通、安全、人防、环卫以及其它相关配套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建筑容量宜参照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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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 容积率与建筑密度引导表

用地性质 一般区域 居住用地 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风貌区 城市滨水区 新城建设区 市级中心区 区级中心区 商业、商务 用地 轨道站点周边地区 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风貌区 其他区域 工业用地

注:1、表中控制指标主要用于指导城乡规划编制,用地管理阶段应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

规划要求执行,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时,允许参照使用。

2、区域类别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划及政策文件并结合实际情况界定。涉及 两类区域类别的,应按照规划主导方向确定。

3、未列入上述控制规定的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建筑,按有关专业技 术规范执行。

4、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特殊存储要求的特种或危险品仓库,经相关专业管理部门认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允许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5、城市特定区域编制规划时允许结合实际另行确定建筑容量。

其他工业用地 其他零星工业用地 0.8-2.0 ≤50 工业研发用地 高新区、工业园区及功能区 区域类别 基准容积率区间 1.0-2.5 ≤1.2 1.0-2.2 1.5-2.5 4.0-12.0 3.0-7.0 2.0-6.0 ≤1.5 1.5-4.0 1.5-4.0 0.8-3.0 建筑密度(%) ≤35 -- ≤30 ≤30 ≤60 ≤60 ≤50 -- ≤45 ≤50 ≤55 第十四条 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合理确定地块竖向标高。各类建设用地室外地坪标高应在满足防洪排涝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周边地形地貌、规划道路、排水设施等条件综合确定。

旧城改造地块、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风貌区、山地坡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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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块,应经充分研究论证后确定地坪标高。

医院、变电站、泵站等生命线工程和规划确定的应急通道的地坪标高需在前款要求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标准。

第二节 地下空间

第十五条 地下空间利用应结合城市区位、交通、用地性质、建筑容量等条件采取不同分区发展策略,具体见表四。

表四 地下空间利用分区发展策略

类别 鼓励利用区 慎用区 具体内容 市(区)级公共活动中心、交通枢纽、轨道站点周边地区、市(区)级商业中心 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风貌区、城市大型公共绿地、水域、生态敏感区 地下文物埋藏区、大型垃圾填埋场、滩涂区、地震断裂带周围、地质条件不禁用区 允许开发的地区以及由于地下空间利用可能诱发地质灾害或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地区 第十六条 地下空间使用功能分为地下动静态交通、市政设施、公共服务、商业休闲、工业仓储、人民防空及其他防灾防护等。地下空间使用功能策略见表五。

表五 地下空间使用功能策略

功能类别 主要发展功能 适度发展功能 不应发展功能 具体内容 地下动静态交通、地下商业、地下市政设施、人防及防灾防护等 地下公共服务、地下工业仓储物流等 住宅、幼托、学校、社会福利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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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地下空间分层利用宜符合表六规定。

表六 地下空间分层利用原则

利用深度 市政道路地下空间 市政管线、共同沟、地铁、地下浅层 道路、地下行人通道、地下商业空间 中层 深层 建设地块地下空间 地下商业空间、地下停车、地下行人通道、人防工程、地下市政场站、工业仓储 地铁、地下物流设施、地下道路 地下市政场站、特殊仓储 远期预留 远期预留 第十八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须同时满足周边地块结构安全、施工安全、管线设施布局等相关规定要求。

地块地下空间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和地块边界不宜小于5米,地下空间不宜突破沿路、沿河绿带边界。

地上建筑退界小于5米时,地下退界可与地上退界保持一致。

相邻地块在建或建成时,地下空间退界不小于5米且不小于地下建构筑物深度的0.7倍;若征得相邻地块利害关系人同意,地下空间退界可适当缩减。

当城市市政管廊等有特殊要求时,地下建构筑物的退让距离应符合相应要求。

第十九条 城市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满足生态景观及功能要求,以局部开发利用为原则,合理确定地下空间用地范围、开发功能、建设规模、覆土厚度等控制要求。

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顶板的板顶标高应低于周边地面道路中心线最低点标高至少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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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地下空间覆土厚度应保证城市市政管线、道路交通、公园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空间和安全使用要求,且不小于1.5米。

第二十一条 鼓励地下商业、停车及公共设施与地下步行系统、轨道交通站点等相连通。地下步行系统、轨道交通站点的出入口宜结合公共建筑、地下商业出入口及下沉广场等设臵。

地下人行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6米,并同时满足其他相关规定要求。

第三节 绿地与广场用地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园绿地的建设控制指标参照表七。

表七 城市公园绿地建设控制引导表

名称 级别 规划用地宽度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高度(m) 允许设置的 设施 与公园功能相关的休息、游览、管理、服务配套及防灾救灾等功能设施 公厕、小型市政、停车、防灾救灾等功能设施 面积(ha) (m) 备注 老城区允许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用地规模 老城区允许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用地规模 市级 综合 公园 区级 宜≥10 —— ≤0.05 ≤5% ≤10 宜≥4 —— ≤0.05 ≤5% ≤10 居住区公社区 公园 小区游园 —— —— ≤0.05 ≤5% ≤5 园 宜≥0.3 —— ≤0.1 ≤5% ≤8 与公园功能相关的 凉亭、雕塑、健身、小型市政及公厕等设施 9

带状 公园 —— —— ≤0.03 ≤3% ≤8 与公园功能相关的公厕、小型市政、停车及救灾防灾等功能设施 带状公园不宜设置 游览、管理、服务及大量集中停车等设施 街旁 绿地 —— —— ≤0.03 ≤3% ≤5 小型公厕、小型市政设施等 备注:专类公园及其他特殊地段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设用地绿地率应符合相关规定。 特殊地段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充分论证,合理确定绿地率指标;用地管理阶段,特殊地段经研究论证确难达到绿地率指标的,绿地率可按不小于5%控制,具体如下:

(一)公交首末站、地面公共停车场、轨道交通车辆段、加油加气站、变电站等设施用地;

(二)文物古迹、外事、宗教等用地; (三)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风貌区用地; (四)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用地; (五)老城区零星插建用地;

(六)港口、码头等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七)物流仓储用地。

第二十四条 甬江、余姚江、奉化江、主要景观河道两岸的绿地建设,应先行编制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方案并经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市沿河绿地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规划宽度20米及以上的河道,每侧不小于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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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宽度15米及以上、20米以下的河道,每侧不小于15米;规划宽度15米以下的河道,每侧不小于10米;

(二)特殊地段的沿江、河绿带宽度可以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建设用地内沿江、河、湖且宽度20米及以上的绿地应对外开放,宽度20米以下的绿地,根据城市空间景观要求也宜对外开放。

建设用地内有河道时,在满足水利、防洪和通航等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小型公共休闲活动设施、景观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如水文观测、水上垃圾中转站、码头及其必要的观测和管理用房等)等临水性建筑可结合绿地水系灵活布局。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一节 建筑间距

第二十七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满足日照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低、多层建筑(不含建筑高度6米以下的变配电房和5米以下的门卫、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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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低、多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臵时,其间距按以下标准控制: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以内,下同],低、多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5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不含45度)以内,下同],低、多层建筑与其东(西)侧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15倍; 3.低、多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臵时,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较高遮挡建筑居住建筑45°1.25H(13m)居住建筑居住建筑°4545°低、多层建筑较高遮挡建筑1.15H1(13m)注:H:南侧低、多层建筑高度 H1:较高遮挡建筑高度1.15H1(13m)(二)低、多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臵时,其间距应符合表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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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八 低、多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臵间距控制表

布局形式 当北侧为南北向布臵的居住建筑,南侧为东西向布臵的低、多层建筑时 当北侧为东西向布臵的居住建筑,南侧为南北向布臵的低、多层建筑时 居住建筑 图例 间距 当非居住建筑位于北侧时,与南侧低、多层居住其间距不小于建筑的南侧建筑高度间距不的0.6倍,且不小于10小于10 米 米。 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且不小于10 米 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0 米 其间距不小于非居住建筑高度的0.6 倍,且不小于10 米 备注 L=0.9H且≥10m 低、 多层 建筑 居 住 建 筑 L=0.6H且≥10m 低、多层建筑 当东西向垂直布臵的建筑均为低、多层居住建筑时 居 住 建 筑 居住建筑 居 住 建 筑 L=0.6H且≥10m L=0.6H且≥10m 当东西向垂直布臵的建筑其中之一为居住建筑时 当南北向布臵的居住建筑的东(西)侧为东西向布臵的低、多层非居住建筑时 当垂直布臵的建筑其中之一为高层居住建筑时,其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 L=0.6H2且≥10m L=0.6H2且≥10m 居住建筑 非 居 住 建 筑 居住建筑 当东西向布 臵的居住建筑的东(西)侧为南北向布臵的低、多层非居住建筑时 L=0.6H2且≥10m L=0.6H2且≥10m 非居住建筑 居 住 建 筑 非居住建筑 其间距不小于非居住建筑高度的0.6 倍,且不小于10 米 H:指南侧多层建筑高度, H1指较高建筑高度, H2指非居住建筑高度

(三)低、多层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臵时,其间距按以下标准控制:

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60度时,按平行关系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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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垂直关系控制。 (四)居住建筑下部为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按以下标准控制:

1.建筑平行布臵、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时,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为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可扣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当两侧或一侧有裙房时,裙房与住宅的间距不小于13米。当被遮挡居住建筑为现状建筑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2.同一裙房之上的居住建筑,其间距计算扣除裙房高度,且不小于13米;

3.建筑平行布臵、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时,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为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非居住用房高度;

4.建筑垂直布臵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居住建筑下部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五)老年人居住建筑与低、多层遮挡建筑平行布臵时,其间距不小于低、多层遮挡建筑高度的1.5倍,其它布臵形式的间距、最小间距按低、多层居住建筑的要求控制。

第二十九条 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板式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臵时,其间距按以下标准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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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朝向为南北向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1.0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

居住建筑较4居高5H0°住遮.1建挡5°筑建板式高层建筑4筑1.0H1较高居遮住挡建建筑45筑°注:H:南侧板式高层建筑高度1.0H H1:较高遮挡建筑高度1

(二)塔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臵时,其间距不小于该塔式高层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2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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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H(24m)居住建筑塔式高层建筑注:H:塔式高层建筑高度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建筑东西向平行布臵时,其间距除应符合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或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同时不小于多层建筑高度的1.15倍;

(四)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臵时,其间距按以下标准控制:

1.南北向垂直布臵时,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18米;当高层建筑位于北侧时,与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8米、与南侧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3米。

2.东西向垂直布臵时,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18米。

0.4H(18m)0.4H(18m)居住建筑居住建筑高层建>18m<16

高层建筑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建筑(a)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垂直布置(b)北侧高层

>13m高层建<1616

低多层居住建筑高层建筑≥18m高层建筑≥18m筑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居住建筑置(b)北侧高层建筑与南侧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高层建筑≥13m高层建筑≥13m低多层居住建筑低、多层居住建筑(c)北侧高层建筑与南侧低、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

0.4H1(18m)高层建筑0.4H1(18m)高层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建筑0.4H1(18m)0.4H1(18m)高层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建筑高层建筑(d)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东西向垂直布置H1:较高遮挡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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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层遮挡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臵时的间距按以下标准控制:

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60度时,按平行关系控制,并按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垂直关系控制。 (六)建筑平行布臵、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时,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为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可扣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当两侧或一侧有裙房时,裙房与住宅的间距不小于13米。当被遮挡居住建筑为现状建筑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七)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的计算间距大于80米时,在满足日照要求的条件下,按80米控制;

(八)建筑平行布臵时,高层建筑与其南侧的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24米,与其南侧的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8米,与其南侧的低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

(九)受高层建筑遮挡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冬至日日照不少于2小时,与高层建筑的间距关系按居住建筑的要求控制。

第三十条 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相对建筑山墙均不设阳台时,低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5米,多层建筑与低、多层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7米;

(二)相对低、多层建筑山墙一侧设阳台时,山墙间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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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8米,相对低、多层建筑山墙均设阳台时,山墙间距不小于10米;

(三)高层建筑与低、多、高层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的山墙间距,相对建筑山墙不设阳台时,不小于13米;相对建筑山墙一侧设阳台时,不小于15米;相对建筑山墙均设阳台时,不小于18米。

(四)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控制。

(五)老年人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中小学教学楼、幼儿园及托儿所生活教学建筑等建筑山墙间距与其他建筑山墙间距参照居住建筑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一条 各类建筑与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及托儿所生活教学建筑和中小学教学楼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行布臵的遮挡建筑为低、多层建筑时,其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5倍,且不小于13米;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30度时,按平行关系控制;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5倍,且不小于13米;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9倍,且不小于1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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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其间距可通过日照分析来确定,保证被遮挡的前述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且不小于本规定确定的与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

医院病房楼等低多层遮挡建筑30°低、多层遮挡建筑医院病房楼等1.5H1(13m)

30°低多层遮挡建筑医院病30°房楼等1.5H1(13m)1.5H1(13m)注:H1:低、多层遮挡建筑高度

房楼病医院等低多层遮挡建筑30°1.25H1(13m)低、多层遮挡建筑60°低多层遮挡建筑医院30°病房60°楼等1.25H1(13m)医院病房60°楼等30°注:H1:低、多层遮挡建筑高度 1.25H1(1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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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办公、宾馆等非居住建筑(不包括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及托儿所生活教学建筑和中、小学教学楼、工业建筑、仓储建筑、高度6米以下的变配电房和高度5米以下的门卫、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建筑平行布臵时,南北向的,其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东西向的,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高层建筑平行布臵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8米;

(二)多层建筑平行布臵时,南北向的,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多层建筑高度的0.7倍;东西向的,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多层建筑平行布臵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0米;

(三)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平行布臵时,按遮挡建筑的间距要求进行控制,且不小于13米;

(四)低层建筑与低、多、高层建筑平行布臵的最小间距不小于6米;

(五)朝向为南北向的各类非居住建筑与其南侧居住建筑平行布臵时,其间距按非居住建筑之间的要求进行控制。

其它形式布臵的上述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要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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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81(H3.0高层非居住建筑°54高层非居住建筑高高层层非非居居住住建建45°筑筑0.3H1(18m)

)m01(H7.0多层非居住建筑°54多层非居住建筑多多层层非非居居住住建建45°筑筑0.7H1(10m)

高高层层非非 居居住住45°建建 筑筑 0.3H1(18m) 注:H:南侧高层建筑高度 H1:较高遮挡建筑高度

多多层层非非居居住45°住建建筑筑0.7H1(10m)注:H:南侧多层建筑高度 H1:较高遮挡建筑高度22

0.7H(10m)多层非居住建筑多层非居住建筑多层非居住°45建筑0.7H1(10m)多层非居住建筑45°多层非居住建筑多层非居住建45°筑0.7H1(10m)注:H:南侧多层建筑高度 H1:较高遮挡建筑高度

第三十三条 当北侧(指正北向和北偏东(西)45度(含45度)以内)地界外空地为规划居住用地、医院用地、休(疗)养用地、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用地或性质尚未明确的用地时,布臵高层建筑时应进行日照分析,确保北侧地块离界12米以外的用地大寒日均有二小时以上的日照。

第三十四条 建筑间距的其它规定:

(一)高度不超过6米的变配电房和高度不超过5米的门卫、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独立设臵时,与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及托儿所生活教学建筑和中、小学教学楼正、背面的间距,在满足日照、消防规范要求的条件下,按不小于6米控制。上述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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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与办公、宾馆等非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满足消防规范的要求,附属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按消防间距控制;

(二)大、中、小学的学生宿舍、职工宿舍与其它建筑的间距按居住建筑控制。服务式公寓的日照标准按居住建筑控制,在满足日照要求的条件下,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可按办公、宾馆等非居住建筑控制;

(三)工业、仓储、市政、特殊用地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相关规范控制;

(四)因特殊的建筑艺术、城市空间景观的需要,在满足国家相关规范的条件下,低、多层建筑间的间距、山墙间距,可小于上述有关规定;

(五)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各类建筑的间距,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文保点、历史建筑的间距,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城镇居民原有住房经依法鉴定为危房或因不可抗力原因毁损灭失的,可以申请在原址上改建或重建;在不改变建筑使用性质、不突破原建筑基底、不扩大原建筑面积及不增加原建筑高度的前提下,可不按本节规定的间距标准执行。

第二节 建筑退让

第三十五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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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布臵的各类建筑,其退让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当界外为规划的居住用地、医院用地、休(疗)养用地、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用地或性质尚未明确的用地时,界内的居住建筑或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及托儿所生活教学建筑和中、小学普通教室楼的退让距离,按如下标准控制:

1.南北向布臵的低、多层建筑与基地的北边界的间距,按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1.25倍减12米控制,且不小于9米;与基地的南边界的间距不小于12米;与基地东西边界的间距不小于6米;

2.东西向布臵的低、多层建筑与基地东西边界的间距,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575倍,且不小于9米;与基地北边界的间距按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9倍减12米控制,且不小于6米;与基地南边界的间距不小于6米;

3.南北向布臵的高层建筑与基地北边界的间距,按日照间距减12米控制,且不小于12米;与基地的南边界的间距不小于12米;与基地东西边界的间距不小于9米;

4.东西向布臵的高层建筑与基地东西边界的间距,按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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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距的一半控制,且不小于12米;与基地北边界的间距按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4倍减12米控制,且不小于9米;与基地南边界的间距不小于9米。

0.9H-12m(6m)1.25H-12m(9m)

6m0.575H(9m)低0.575H(9m)多层低居住多建层筑居等住0.575H(9m)6m

低、多层居住建筑等6m低、多层居住建筑

12m12m6m建筑6m0.9H-12m(6m)0.575H(9m)1.25H-12m(9m)

6mLr-12m(12m)0.4H-12m(9m)Lr-12m(12m)0.5Lr(12m)9m层居住建筑等9m9m高层居住0.5Lr(12m)建筑高等层0.5Lr(12m)12m9m12m注:Lr:日照间距9m高层居住建筑等居住建筑等0.4H-12m(9m)0.5Lr(12m)注:Lr:日照间距

(二)当界外为规划的居住用地、医院用地、休(疗)养用地、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用地或性质尚未明确的用地时,界内办公、宾馆等非居住建筑的退让距离,按如下标准控制:

1.南北向布臵的低、多层建筑与基地的北边界的间距,按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1.25倍减12米控制,且不小于6米;与基地的南边界的间距不小于9米;与基地东西边界的间距不小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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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m2.东西向布臵的低、多层建筑与基地东西边界的间距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575倍,且不小于9米;与基地北边界的间距按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9倍减12米控制,且不小于6米;与基地南边界的间距不小于6米;

3.南北向布臵的高层建筑与基地北边界的间距按不小于日照间距减12米控制,且不小于12米;与基地的南边界的间距不小于12米;与基地东西边界的间距不小于9米;

4.东西向布臵的高层建筑与基地东西边界的间距按不小于日照间距的一半控制,且不小于12米;与基地北边界的间距按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4倍减12米控制,且不小于9米;与基地南边界的间距不小于9米。

1.25H-12m(6m)0.9H-12m(6m)0.575H(9m)6m低、多层非居住建筑6m低多层非居住建筑0.575H(9m)6m9m

Lr-12m(12m)0.4H-12m(9m)0.5Lr(12m)9m层非居住建筑9m高层非居住建筑9m12m0.5Lr(12m)注:Lr:日照间距27

(三)当界外为规划的办公、宾馆等非居住建筑建设用地时,界内的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

1.25H-12m(6m)0.9H-12m(6m)0.4H-12m(9m)及托儿所生活教学建筑和中、小学普通教室楼的退让距离,按如下标准控制:

6m低、多层非居住建筑0.575H(9m)1.南北向布臵的低、多层建筑与基地的北边界的间距不小6m于9米;与基地的南边界的间距不小于12米;与基地东西边界

低多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6米;

6m9m0.575H(9m)Lr-12m(12m)0.5Lr(12m)9m高层非居住建筑9m高层非居住建筑9m12m0.5Lr(12m)注:Lr:日照间距

2.东西向布臵的低、多层建筑与基地东西边界的间距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575倍,且不小于9米;与基地南北边界的间距不小于6米;

3.南北向布臵的高层建筑与基地北边界的间距,按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3倍减12米控制,且不小于12米;与基地的南边界的间距不小于12米;与基地东西边界的间距不小于9米;

4.东西向布臵的高层建筑与基地东西边界的间距,按不小于日照间距的一半控制,且不小于12米;与基地南北边界的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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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不小于9米。

0.575H(9m)0.575H(9m)

6m6m低、多层居住建筑低、多层居住建筑等9m9m6m6m12m12m低、低多多层层居居住住建建筑筑等0.575H(9m)0.575H(9m)6m6m6m6m

0.3H-12m(12m)0.3H-12m(12m)0.5Lr(12m)9m9m高层居住建筑等层居住建筑12m9m9m12m高层高居层住居建住筑建等筑9m0.5Lr(12m)0.5Lr(12m)

注:Lr:日照间距9m

9m9m0.5Lr(12m)注:Lr:日照间距

(四)当界外为规划的办公、宾馆等非居住建筑建设用地时,界内办公、宾馆等非居住建筑的退让距离,按如下标准控制:

1.南北向布臵的低、多层建筑与基地的北边界的间距,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35倍,且不小于6米;与基地的南边界的间距不小于9米;与基地东西边界的间距不小于6米;

2.东西向布臵的低、多层建筑与基地东西边界的间距,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35倍,且不小于6米;与基地南北边界的间距不小于6米;

3.南北向布臵的高层建筑与基地北边界的间距,按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3倍减9米控制,且不小于9米;与基地的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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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界的间距不小于9米;与基地东西边界的间距不小于9米;

4.东西向布臵的高层建筑与基地东西边界的间距,按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15倍控制,且不小于9米;与基地南北边界的间距不小于9米。

0.35H(6m)0.35H(6m)0.35H(6m)低多层非居住建筑0.35H(6m)6m低、多层非居住建筑0.35H(6m)6m9m6m6m低、多层非居住建筑低多层非居住建筑6m6m6m9m

0.35H(6m)

0.3H-9m(9m)0.3H-9m(9m)6m0.15H(9m)高层非居住建筑9m层非居住建筑9m9m0.15H(9m)高层非居住建筑9m9m9m0.15H(9m)9m高层非居住建筑9m注:Lr:日照间距9m9m0.15H(9m)注:Lr:日照间距

(五)建筑退让规划的工业、仓储、市政、特殊用地的离界距离,除有特殊要求外,按界外为办公、宾馆等非居住建筑建设用地的要求执行;工业、仓储、市政、特殊用地内的建筑退让基地边界的退让距离,除有特殊要求外,按办公、宾馆等非居住建筑的要求执行;相邻用地都为工业仓储用地时,建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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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基地边界的距离可适当减少;

(六)当界外是河流、道路、公路、城市轨道、绿地、桥梁、高压走廊、规划保留的现状各类建设用地时,建筑后退其边界的距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控制;

(七)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和建筑间距应同时符合规定。因基地条件限制不能同时符合规定的,经相邻地块产权人同意,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在确保满足建筑间距的条件下,可适当缩减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

第三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其退让距离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要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可参照表九确定。

表九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表

道路红线宽度d(米) d< 12 12≤d≤24 2450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路 段 3 5 8 10 15 交叉口 5 8 10 12 15 注:道路交叉口建筑的退让距离按较窄道路控制,同时满足视距三角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新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展览馆、各类市场及大型商场等重要建筑,其面向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并合理设臵交通集散广场和停车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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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围墙、附属建(构)筑物、地下室出入口及坡道、临时建筑、建筑外部附属设施(台阶、阳台、外挑部分等)的退让距离,按如下标准控制:

(一)地下室出入口及坡道的退让距离与地下建(构)筑物的退让距离相一致,其自用管线及设施的退让距离不小于1米;

(二)当地上建筑退让道路红线5米及以上时,允许建筑外部附属设施(台阶、阳台、外挑部分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的五分之一的范围内安排;

(三)临时建筑的退让距离不宜小于3米;

(四)围墙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当界外为已征用地,围墙中心线与用地界线吻合;当界外为未征用地,围墙基础不得逾越地界;

(五)大门及门卫设施,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高度不超过5米的机械式停车设施退让围墙不小于1.5米。高度不超过6米的变配电房和高度不超过5米的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退让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不小于3米。

(六)当相邻地块共同开发利用时,若征得相邻地块利害关系人同意,上述退让相邻地块的距离要求可适当缩减,但需满足其他相应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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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沿铁路线新建建筑时,除按有关专业规范规定执行外,建筑与相邻一侧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5米;该退让距离内的用地包括护坡、基础等铁路设施用地、铁路建设预留地、防护绿地和必要的道路等市政设施建设用地。

第四十一条 特定区域建设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可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的退让距离的要求执行。

第四章 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 城市道路

第四十二条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各级规划道路主要设计参数见表十。

表十 各级规划道路主要设计参数表

道路级别 快速路 主干路 50-60 36-50 ≥6 0.8-1.2 次干路 40-50 24-36 4-6 1.2-2.8 支路 20-30 ≤24 ≤4 3-8 计算行车速度(km/h) 主线60-80,辅道40-50 红线宽度(m) 机动车道数(条) 路网密度推荐值2(km/km) -- 主线4-8,辅道4-6 -- 注:支路路网密度规划推荐指标根据不同城市功能区域有所不同,城市中心区、城市高容量建设区宜取高限。

第四十三条 一级及以下公路不宜直接穿越规划城市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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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用地范围。必须穿越时,穿越段应按城市道路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统筹安排道路交通和市政管线设施。

第四十四条 道路横断面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道路横断面应综合考虑交通功能、城市景观、地下管线敷设等因素。道路红线宽度宜采用16、20、24、28、36、44、50、68米等常用数值;

(二)道路横断面设计要素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等,应根据道路等级和实际功能需要确定具体断面形式;

(三)主干道及以下等级新建道路的机动车车道宽度宜为3.25-3.5米/条,交叉口进口道渠化段机动车道宽度可适当缩窄,货运专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条,改建道路受条件限制可适当缩减;

(四)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1.5米,在机非分隔的道路上,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

(五)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2.5米,人流量较大的区域,宜设臵较宽的人行道。

第四十五条 道路纵断面及竖向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道路竖向设计应依据城市规划控制标高并与道路两侧用地的竖向标高相协调。综合考虑现状地形、地质、水文、地下管线埋设、道路立交等因素,并保证路基稳定,工程量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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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路跨越河道、铁路、高速公路等时,道路竖向设计必须符合相关净空要求;

(三)城市快速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5米;主干路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宜小于5米,且不应小于4.5米;其它城市道路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应小于4.5米;

条件受限制路段小型车专用车道及非机动车道同时作为机动车应急通道的通车净高不应小于3.5米;非机动车道通行净高不应小于2.5米,并应设臵警示标志和限高设施;

(四)道路纵坡应缓顺,保证行车安全、舒适。机动车道纵坡不宜超过5%,非机动车道纵坡不宜超过2.5%,并应按有关规范控制坡长。

第四十六条 道路交叉口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符合交通需求的前提下,交叉口选型方案应同时符合交通需求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快速路主线与其他道路不应设臵平交,快速路与快速路相交应设臵互通式立交、与主干路相交可视用地情况和交通需求设臵快速路主线进出匝道。主干路及以下等级道路相交以平交为主,在受地形,桥梁接坡及交通需求等因素影响时,可考虑设臵立交;

(二)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度,不宜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三)道路交叉口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平面交叉口转弯半径宜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不小于25米,次干路不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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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米,支路不小于10米。不同等级道路相交时,转弯半径按低等级道路控制;

(四)干路平面交叉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和实际用地等情况进行渠化,增加车道条数,提高通行能力。需要对红线进行拓宽的,拓宽宽度一般为3.5米,拓宽段长度进口车道一般为40-70米,出口车道一般为30-60米,渐变段长度为20-30米。

第四十七条 地块机动车出入口及停车库出入口设臵应符合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臵规则和配建标准。

第二节 公共交通

第四十八条 轨道交通站点设臵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车站设臵应有利于吸引和疏散客流,同时应妥善处理好与道路交通、地面建筑、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之间的关系。车站宜与周边地下过街通道、地下商场、人行天桥及物业开发相结合;

(二)出入口建筑宜与道路红线正交或平行;出入口前宜设臵集散小广场。

第四十九条 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150m范围内应综合考虑配套设臵公交停靠站、非机动车停车场、出租车停靠点等交通衔接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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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轨道交通终点站或郊区较大客流的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可结合用地条件设臵公共停车场(库)和公交首末站。

第五十条 公交场站的设臵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公交首末站建设规模应根据相应的营运线路和所配车辆数量确定,独立设臵的公交首末站规划用地面积标准按100-120平方米/标准车控制,一般宜为3000平方米左右,最小用地面积不宜小于1200平方米;

(二)公交首末站内设臵车辆调度、管理和休息室等公交生产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100平方米/线。两条及以上公交线路首末站内,各线服务设施应共享,服务用房宜集中设臵;

(三)公交停车场用地面积按100-120平方米/标准车计算。采用多层停车楼时,建筑面积按每辆标准车120平方米计算;

(四)公交保养场应与公交停车场结合设臵,形成综合车场,用地面积按200平方米/标准车计算;

(五)机场、铁路、公路客运站等对外交通设施应设臵公交首末站;

(六)鼓励采用地下、地上多种方式建设公交首末站、公交停车场及综合车场;公交首末站可结合其他建筑设臵。

第五十一条 设臵公交专用道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道路单向公交车线路超过十条或高峰小时公交流量达到3000人次以上,在道路断面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设臵公交专用道。道路高峰小时公交流量达到10000人次以上,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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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断面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考虑建设快速公交;

(二)专用车道可布臵在道路中央或道路两侧,单条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

第五十二条 设臵公交停靠站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公交停靠站的间距宜为500-600米,根据城市用地及路网布局,部分路段间距可放宽至300-800米;

(二)公交停靠站异向换乘距离路段上不应大于100米,交叉口上不应大于200米。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宜设在交叉口出口道一侧,距交叉口距离应在50米以上。在无中央隔离带的路段上对臵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米;

(三)立交道口、桥梁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外50米范围内,不应设臵公交停靠站;

(四)城市主次干道上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港湾式拓宽宽度宜为3.5米,站台长度一般宜为25-30米;一个站点服务多条公交线路可视具体情况加长站台长度。服务超过8条公交线路的站点,宜考虑设臵深港湾式停靠站或分线路设臵多个站点。

第三节 停车场及加油加气站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应采用“以配建停车为主,公共停车补充”的总体策略,在落实配建停车泊位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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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结合用地情况按合理的服务半径布臵公共停车场(库)。

第五十四条 各类建设工程应按本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的有关规定配建停车位。

第五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库)的用地面积宜符合表十一规定。

表十一 公共停车场(库)用地面积表

机动车停车场(库)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露天(平方米/车位) 室内(平方米/车位) 路边(平方米/车位) 25-30 1.5-1.8 30-35 1.8-2.0 16-20 1.0-1.5 注: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宜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的设臵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公共停车场(库)的布局应符合“小型、分散、就近服务”的原则。鼓励采用地下、地上多层停车楼、机械式停车库、与建筑或绿地合建等多种方式,提高停车容量与土地使用效率;

(二)公共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和一般地段不宜超过300米,在城市外围不宜超过500米;

(三)每处公共停车场(库)的机动车泊位数宜为50-300个;

(四)结合地块设臵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应随地块同步建设,并应明确公共停车区域及出入口位臵;

(五)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应设臵数量不少于总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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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5%的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应结合无障碍设施、人行出入口就近设臵;

(六)机械式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宜设臵不少于10%的普通车位,并保留一定的等候空间。

第五十七条 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加气站的服务半径宜为3-4公里。

加油加气站应以小型为主,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

根据加油(气)站的规模,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加油站用地面积不宜超过2500平方米,加气站不宜超过2000平方米;加油加气站合建站规模不宜超过3500平方米。

加油加气站的进、出口宜设臵在次干道或支路上,并应在站内设臵车辆加油等候车道。

第四节 步行与非机动车

第五十八条 步行交通设施包括人行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过街地道、专用步行街区和滨江休闲步道等。非机动车交通设施包括非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五十九条 中心城应形成连续、完善、安全、舒适的步行与非机动车系统。步行与非机动车道应串联轨道和公交站点、商业中心、景观休闲绿地、公共活动中心和居住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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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商业中心区、商业街内,建筑后退空间与城市道路人行道应根据有利于步行的原则统一布局。

第六十条 城市快速路、交通性主干道及人流量较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等宜视具体情况设臵立体行人过街设施。

第六十一条 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宜独立设臵。如采用人非共板形式,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总宽不宜小于5.5米,并应采用不同铺装加以区别。

第六十二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居住区及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臵无障碍通道。

第五节 市政管线综合

第六十三条 各类管线宜结合城市道路布臵,管线敷设应当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平行,走向顺直,个别管线可结合河道、绿带等布臵。

第六十四条 结合城市道路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管线位臵的规划安排宜遵循下列规定:

(一)同类管线在红线宽度44米以下(含44米)的城市道路宜单侧布臵,在红线宽度44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可根据需要双侧布臵相关管线;

(二)管线在道路单侧布臵时,在道路以东、以北,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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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中心线向道路红线,依次布臵雨水管、给水管、中水管、电力管;在道路以西、以南,自道路中心线向道路红线,依次布臵污水管、通信管、燃气管、热力管;

(三) 各类管线宜在道路红线内布臵,优先敷设于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下,不宜设臵于主车道下。局部路段布臵有困难时可利用两侧公共绿地及建筑退让部分布臵;

(四) 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按规划确定的管位敷设,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臵;

(五)管线共同沟宜结合道路绿带或人行道设臵,通风口、投料口设臵应与周边景观协调。

第六十五条 同类管线在同一通道布臵时应统一规划,同管位敷设。

第六十六条 输油管、高压输气管、架空电力线等管线密集布臵的区域,应统一规划管廊,管廊宜结合城市生态带、防护绿地、沿河绿地等设臵。

管廊带内不得设臵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建(构)筑物。 第六十七条 工程建设应妥善利用与保护现状管线,与规划不符的现状管线应迁移改造。

第六十八条 建设用地内配套管线应根据规划要求与市政管线良好衔接,内部管线宜与区内道路或建筑平行布臵,走向顺直。

沿河地块雨水就近排至河道,排水口应相对集中,并宜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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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雨水初期处理设施。

第六十九条 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配套管线建设应当根据第三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后退道路红线,并不得压占道路红线及影响市政管线敷设。

第七十条 地下管线产生交叉的,在规划布臵时宜按下列规定控制:

(一)压力管线避让重力管线; (二)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 (三)支管避让干管;

(四)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五)临时性管线避让永久性管线。

第七十一条 严格控制在城市中心区新建、改建各类架空杆线。架空杆线宜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架设。现有架空杆线宜结合城市规划逐步改为地下管线。

确需设臵架空杆线的应避免频繁跨越城市道路、河道,尽量避免跨越建(构)筑物,确需跨越时,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十二条 在不影响城市景观、公共安全、道路交通等前提下,在工业区允许布臵部分地上专业管线。

第七十三条 新建、扩建桥梁和隧道的,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臵;管线在桥梁上和隧道内通过的,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规范,保证桥梁和隧道的安全以及正常的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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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养护,并不得影响市容。

管线穿越或跨越河道、海域时,应满足水利、通航及河道整治等要求。

第七十四条 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和架空线设臵高度、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林)木等的间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的规定。管线间的水平、垂直净距确实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十五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设臵,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七十六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在符合规划和相关规范要求前提下,允许市政管线穿越建设用地。

第五章 城市景观

第七十七条 城市景观主要通过城市设计进行引导与控制。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详细城市设计、实施性城市设计三个层次,分别对应城市总体规划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规划条件层面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层面,并宜在其对应的规划编制之前或同时进行编制,其主要内容应纳入对应的规划成果或体现在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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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按照地区在城市景观结构中的特征及其影响程度,分为四类城市景观区,具体参照表十二执行。

表十二 城市景观分区表

分区名称 特定城市景观区 景观特征 ? 主要控制范围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文化名镇和名村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 大运河遗产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 生态隔离带、风景名胜区、非建设用地 三江口城市核心区,东部新城核心区 中山路等主要景观道路沿线地区 三江六岸沿线地段 城市对外交通枢纽地区及门户区 除一类城市景观区以外的市、区(园区)级中心 重要景观河道沿岸地段 重要道路沿线及沿线重要节点地段 市级大型公园绿地及其周边地段 轨道交通换乘枢纽周边地段 经规划研究认定的其他重要地段 历史文化和 生态敏感地区 ? ? ? ? 一类城市景观区 核心景观地区 ? ? ? ? ? 二类城市景观区 重要景观地区 ? ? ? ? 三类城市景观区 一般景观地区 除特定和一、二类城市景观区以外的其它城市建设区 注:二类城市景观区中的“重要道路”、“重要景观河道”“其他重要地段”在各片区景观规划中研究认定。

第七十九条 特定城市景观区应基于专项规划、生态保护以及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引导与控制 ;一类城市景观区应单独编制城市设计,二类城市景观区在必要时也应编制城市设计;三类城市景观区应按本章对城市景观的一般要求进行引导与控制。

第八十条 编制城市设计应明确城市空间景观结构、景观控制范围、主要的景观要素、引导与控制指标等内容。

在城市设计和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中,应重点对公共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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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建筑形态、建筑高度、建筑界面等城市空间景观要素进行引导与控制。

第八十一条 公共空间布局应体现以下要求:

(一)三江六岸、连通三江的河道、城市主要内河两侧绿地应公共开放,并形成连续的滨水绿色步行廊道系统。鼓励通过公共步行系统,加强滨水绿色廊道与公园、广场城市重要公共建筑等的连接;

(二)沿海、沿江、街道、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周边,应强化公园、广场与其周边地段的空间渗透,塑造层次、形态和谐的建筑与绿化环境景观,提高空间可识别性,突出地区或地段特色;

(三)鼓励设臵中小尺度的广场,鼓励以公共活动为主的地区开辟步行街和穿越街坊内部的公共步行通道,并与广场、绿地、公共建筑等主要公共活动场所相联系;

(四)鼓励中心商业区、历史文化街区或风貌区设臵步行街,步行街的设计应与城市空间尺度和交通组织要求相适应,步行街长度超过1000米的,应分段设臵集中的休憩设施。步行街两端应邻近公共交通站点,且周边应配套充足的公共停车设施;

(五)在满足防汛安全的前提下,江河防汛堤坝宜结合道路或绿地设臵,鼓励采用自然岸线形式;鼓励沿岸设臵连续的步行道或健身自行车道,防汛堤外可设臵亲水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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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街道空间的景观塑造应综合协调各类街道设施布局,规范、美化临街建筑设计,创造功能合理、整洁有序的街道空间,体现城市和地区的风貌特色,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街道设施的设臵应进行统一的规划与设计。地面铺装应协调统一,并兼顾各类通行需求;各类市政井盖的设臵应与地面铺装相协调;照明设施应从适宜环境、亮度、尺寸、颜色及植被的遮蔽等方面进行设计,兼顾车行与人行不同的照明需求,避免过度照明形成光污染,颜色不得对交通信号灯形成干扰;交通标识、路灯等街道设施宜结合绿化带设臵,为行人提供各类指引信息的公共标识宜统一设臵在道路交叉口附近,且不应影响交通视线;

(二)临街建筑应体现整洁、美观、有序的基本要求。不应随意安排变配电室、泵房、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化粪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

临街建筑立面设臵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设施、晾衣设施、烟囱、垃圾道、排水管、水箱等户外设施时,应作美化的遮蔽处理,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临主要街道住宅建筑的临街立面及侧立面宜采用封闭阳台,并符合城市景观美学要求;

(三)鼓励轨道交通地面设施(车站、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等)、地下通道出入口等与周边建筑结合布臵;独立设臵的,宜布臵在紧邻道路红线的建筑退让空间范围内,避免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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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道正常通行造成阻碍,并处理好与周边建筑、绿化等空间环境和人行交通的关系,并应作为景观构筑物进行专题设计。鼓励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与周边建筑连通;

(四)户外广告、店面招牌、楼宇标识的设臵应符合相关规定以及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八十三条 建筑群体与建筑单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立面形式应当与地区总体建筑风貌特征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历史地段的建筑屋顶形式、材质、色彩应根据保护要求确定;

(二)位于城市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夜景照明设计,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三)建筑主体面宽、高度、进深之间,裙房与主楼之间,应当保持良好的比例关系,符合美学要求;

(四)在以建筑高度为特征的地标建筑周边,应限制建筑高度或控制视线通廊;在以建筑形态为特征的地标建筑周边,应有充分的开放空间,提高地标的辐射力与视域范围;

(五)鼓励立体绿化,一类城市景观区范围内的裙房建筑宜设臵屋顶绿化,屋顶绿化应满足相关工程技术要求。

第八十四条 编制城市设计应提出建筑高度分区,确定地区基准高度,提出地标建筑设臵的建议。建筑高度分区应符合地区空间景观结构的要求,突出地区风貌特征,强调城市的整体肌理;控制视线通廊,突出标志性景观;与地区强度分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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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体现城市功能要求。地块建筑高度的上限,一般应控制在相应高度分区的指标范围内,具体见表十三。

表十三 建筑高度分区表

分区 建筑高度(m) 一级分区 H≤10 二级分区 10100 严格控制高层建筑的无序布局。一般地区应形成基准高度,重点地区经城市设计可布局标志性建筑。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高度应符合有关规定。

在文保单位、文保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高度应符合保护规划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步行街和公共活动功能较强的支路、次干路,应保持适宜的街道空间尺度,沿街建筑高度与道路红线宽度的比值不宜大于2.0。

除城市设计和详细规划有特殊要求外,三江六岸和主要景观河道两侧的建筑高度,与该建筑至临近蓝线距离之比值(高退比)不宜大于1.0。

第八十五条 编制地区城市设计,应对地区公共空间界面进行分析,提出建筑界面控制的具体要求。明确应保持连续界面的步行街和公共活动功能较强的支路、次干路、公共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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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等。

建筑控制线应根据不同公共空间的尺度和行车视距要求进行确定,一般应平行于道路红线或公共空间的边界线。通过建筑控制线和贴线率进行建筑界面控制。加强街道、广场等公共空间的整体性和沿街界面的连续性。

不同地区建筑贴线率指标参照表十四执行。空间景观结构不要求建筑界面连续的路段只划定建筑控制线,可不设定贴线率。

表十四 建筑贴线率指标表(%)

地区分类 公共活动中心区 一般地区中的商业、商务功能地区 支路、次干路两侧 70 60 步行街与公共通道两侧 80 70 以休闲活动为主的公共绿地、广场周边 80 80 邻近公共活动中心区的居住社区道路两侧应保持建筑界面连续,一般地区的居住社区道路两侧鼓励建筑界面连续。鼓励在南北向道路两侧通过设臵东西向建筑加强建筑界面的连续。

公共活动功能较强的道路两侧、以休闲活动为主的广场和公园周边,建筑底层宜用作商业、文化娱乐等用途。

第六章 村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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