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讲义
国际私法是一个从书名页起就有争议的法律学科。
——[德]卡恩
一、学理名称
名称 私国际法 提出与传播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哈佛大学教授斯托里于1834年在其所著《法律冲突释义:外国的和内国的》一书中所使用。1840年为法国学者福利克斯所接受,后逐渐在欧洲大陆各国传播开来。普通法国家学者亦常把它作为法律冲突法的同义词。 评价 事实上,国际私法并不是国际法的下位概念。国际公法调整国际关系,国际私法着眼于解决私人性质的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国际公法是国际社会所共同的规则体系。相比之下,世界上有多少个国家,就有多少个国际私法体系。 国际私法 1841年德国学者谢夫纳在其著作《国际私法的发展》中首先使用。中国学者常使用这一名称。 国际私法名不副实。这一法律部门只有一小部分规则是国际的,它并不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它位居私法体系,但不同于典型的实体私法。 冲突法 荷兰法学家胡伯于1684年在其拉丁文著作《论法律冲突》中使用。 今天,普通法国家,多数学者以其作为国际私法的名称。 二、立法名称
国家或地区 我国大陆 我国台湾 韩国 日本 朝鲜 德国 瑞士 土耳其 立法名称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涉外私法/国际私法 法例/关于法律适用的通则法 对外民事关系法 民法典施行法 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律 关于国际私法和国际民事程序法的第5718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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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国际私法之基本问题与方法
课时安排:3课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应该能够了解区分国内案件与国际私法案件的意义和标准;掌握涉外私法关系的特点;理解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方法的相互关系。
教学重点与教学难点:国际私法的基本问题,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方法的相互关系。 教学方法、手段、媒介:理论讲授、案例教学,教科书、板书、多媒体 教学过程与教学内容:
一、国际私法之基本问题
学者徐崇利(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其研究领域亦涉及国际公法)尝谓:国际私法处理的是一个简单的问题,然而却是一个复杂的学科。其所谓“简单的问题”即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涉外民商事案件
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叫做涉外民商事案件,有时亦称国际民商事案件或国际私法案件。 ——92年《民诉法意见》第30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二)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
某一问题是实质问题(substance)还是程序问题(procedure),这是国际私法识别过程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直接影响到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某一问题,若被识别为程序问题,就适用法院地法;若被识别为实质问题,就有可能适用外国法。
如何划分程序问题与实质问题,由于下列两个原因使其变得更加复杂。其一是,何为实质问题、何为程序问题都是由法院依其自身的标准来判断,各国并无统一标准。有些问题究竟是程序问题还是实质问题,也不易区分。特别是不同法系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常常有不同的识别。例如,普通法系国家把诉讼时效识别为程序问题,而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把诉讼时效识别为实体问题;其二是,一些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特别是英国常常把某些问题识别为程序问题,以达到排除外国法适用的目的。这是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一个巧妙的方法,一般不会引起对方的反感。
各国学者对实质问题和程序问题的划分标准提出了不同看法。欧洲大陆学者普遍的看法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他们相互间的义务,适用实体法,而法院对于当事人和第三人(证人等)的权利、义务则是程序的一部分。英美学者普遍的看法是,一般说来,那些会在实质上影响案件结果(materially affect the outcome of a case)的所有争议都被归类为实质性的。而关于诉讼的日常例行规则(house ru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