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6号) 下载本文

工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

环境保护费费率=环境保护基本费费率×2 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2 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2 临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2

第七条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环境保护” 、 “文明施工” 、“安全施工” 、“临时设施”费未按第六条规定费率报价的,评标时应按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重新计取该投标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调整修正。投标人不接受修正结果,或修正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八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现场评价:

1、对按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进行检查和打分,并根据历次检查得分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获奖情况确定最终综合评价得分及等级。

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最终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85分;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

工程,最终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90分。

2、对发包人直接发包的,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但不单独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现场评价的专业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该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详见附件3)测定的费率执行。

3、对按规定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不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现场评价的工程,由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该工程情况确认。

4、承包人不能出具《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九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费率测定:

为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对按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四项措施费实行费率测定制度。

1、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到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测定。未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县(区、市)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测定机构由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2、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评价情况测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工作应

在收到测定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结算管理:

1、对按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办理竣工结算,承包人不能出具《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2、对按规定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承包人凭《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确认的该工程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手续,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基本费费率标准计取。

3、对建设单位直接发包未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也不单独进行现场评价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工程类型按基本费费率标准计取。

4、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的,其安全文明施工应纳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收取相应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30%。发包人在拨付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时,应将其中的30%直接拨付总承包单位。

第十一条 对采用总价包干的工程,在确定包干总价时安全

文明施工费暂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竣工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并对包干总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基本费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基本费的5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依据合同约定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报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实施并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所需费用。

第十三条 施工合同备案时,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要查看施工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合同中未明确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不予备案。

第十四条 发包人申请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提交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