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可行性研究报告。
15、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应包括经营机制、目标市场、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利润分配预案、内控机制及准备金提取方案等。
16、公司章程草案,业务经营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主要管理制度。
17、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的担保公司,需提交商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18、其他证明材料。
1-2项、4-8项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其中原始文件提供JPG格式(单页500K以下)。
二、设立分支机构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需具备的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2、担保业务持续经营两年以上且连续盈利。 3、上年末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净资产的3倍。 4、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5、省经信委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按以下顺序排列。 1、封面。 2、目录。
3、县(市)监管部门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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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5、总公司所在地省辖市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省属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需提交拟设地省辖市监管部门的同意函;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需提交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同意函。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8、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9、可行性研究报告。
10、总公司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提供一份原件),财务报表按《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编制。
11、拟任分支机构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1-2项、4-7项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其中原始文件提供JPG格式(单页500K以下)。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变更和终止 (一)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省经信委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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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法定代表人。
(七)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变更股东。 (九)分立或者合并。 (十)修改章程。
(十一)省经信委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需具备的条件
1、严格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2、申请前6个月平均在保责任余额达到净资产的2倍以上,其中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担保公司申请增资的,应达到3倍以上。
3、不低于净资产60%的自有货币资金用于存出保证金、银行存款,以及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4、各类变更事项申请,原则上应距上一次行政许可批准之日起6个月以上。
5、担保公司法人股不足注册资本的50%(含50%)的,股权只能转让给法人股东,增资只能增加法人股;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的,增资的原股东或新进入股东的资格条件参照设立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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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担保公司股权转让的,原则上6个月内的股权转让比例不得高于30%,新设立担保公司1年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
(三)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按以下顺序排列。 1、封面。 2、目录。
3、县(市)监管部门推荐意见。
4、变更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变更原因等。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
6、上年度审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按《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编制。
7、近6个月加盖合作银行公章的担保业务明细(提供一份原件)。
8、近6个月资金使用情况(所有帐户货币资金余额汇总表,银行对帐单或存单等复印件证明材料)。
9、变更具体事项材料。
变更名称需提供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 变更公司住所需提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其中跨市迁址还需提供拟迁入地省辖市监管部门的同意函。
变更注册资本需提供验资报告、拟出资人的资信证明材料(参照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中的相关内容)。减少注册资本需提供有关媒体上刊登的注册资本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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