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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Began in the early 1980s, the villager has hundreds of millions of farmers in our country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a great initiative, is China's farmers participating in the primary transaction management in the form of direct democracy, had put forward, on a trial basis, to constantly improve and development process. It is not just the party and the State on the democratic conduct of one attempt and the actual running really fulfils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times and our socialist modernization needs. The autonomy of promotion, a sign of our country's democratization process from this is an important step forward, it's the development of democracy, the new rural development and rural areas of stability is greatly. However, in the autonomy of achievements, but also there are some required careful study and urgent problems. As rural \committees\contradiction, rural exists between clans interference self-governance, the villagers overall quality is low, r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 lag, it is difficult to motivate villagers to participate in the self-governance of enthusiasm. The scientific understanding and analysis of villagers running in these issues and on the practical measures and recommendations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autonomy of healthy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o do this, the party and the Government must strengthen the autonomy of the leadership and guidance, building science, efficient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committees \rural villagers clans, to develop the rural economy of rural education and to promote the autonomy of the improvement and development, the final push of harmonious development.

Key words: The autonomy Rural The village Committee

Countermeasures

II

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村民自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我国亿万农民的一项伟大创举。在我国推行村民自治以来,它的发展经历一个由提出、试行、推广到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并对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社会的稳定起着较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在村民自治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各地或多或少地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纠正,必将对我国村民自治的可持续发展带来更多的问题。本文力图对村民自治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主要困境及其原因加以分析,然后客观、现实地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为人们认识和落实村民自治提供参考。

一、村民自治的界定

自治这个词最早源于希腊语autonomia。它有多层含义,但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独立自主,人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二是国家的某部分独立自主地进行管理,意味着一定的国家集权与分权。此外,《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将“自治”注释为:“民族、团体、地区等除了受所隶属的国家政府或上级单位领导外,对自己的事务行使一定的权力”。就笔者看来,在当前中国改革开放的巨大潮流下,“自治”应当是各个自由体或自主体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的规定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

村民自治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取得重大成就以来诞生的一个新生词汇。它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等多个方面,就其涵义而言,没有统一的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及相关学者对村民自治概念进行了一定的阐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治司认为,村民自治“是指在农村基层由群众按照法律规定设立村委会,自己管理自己的基层事务,它是我国解决基层直接民主的一项基本政策,是一项基层民主制度”①。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司指出:“我国的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村地区农民在基层社会生活中,依法行使自治权,实行自己的事自我管理的一种基层群众自治制度。”②徐勇认为:“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人民群众自治,即村民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参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③等等。

就本文来讲,将主要采用徐勇先生对“村民自治”所做出的界定,即村民通过村

①②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治司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话.[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司编.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与村民自治教程.[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8. ③

徐勇.非均衡的中国政治:城市与乡村比较.[M].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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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自治组织依法参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二、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困境

“村民自治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④在村民自治条件下,我国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经济文化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同时,也进一步推进了我国社会的和谐和农村的稳定,但是,在村民自治的实际运行中,与之相伴的一系列的问题和矛盾也日渐突出起来,并且正危害着村民自治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农村“两委”之间存在矛盾

所谓“两委”,简单的说,在村民自治条件下,由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委会组成的新的农村基层组织。其为我国的新农村建设注入了新的血液与活力,使我国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方面面随着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进步,但在“两委”为我国新农村建设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两委”之间的关系也出现了比较严重的不和谐。正是这种不和谐长期制约着我国农村领导班子的建设和发展,如果不及时纠正的话,甚至会危害我国农村的稳定与村民自治的健康、有序发展。

⒈ “两委”职责划分不清

一方面,不少村党支部过分集权,不愿放权,过多的干预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本来应当由村委会自行决定就可以解决的事务,村党支部也要干预。一些村党支书甚至认为党支部是农村的领导核心,所以农村的大、小事务都应该由党支部说了算,这显然是不正确的。尤其是在财权上,有些村支书把财权完全集中于自己一人之手,这样以来,村委会对村里的财务支出就是一片空白,无法知晓。同时党支书的过分集权既不利于党的政策的认真贯彻落实,也不利于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更不利于调动广大村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还有,村党支书的过分集权、过分独断也会使我们在积极地推进村民自治的过程中产生“土皇帝”的现象。另一方面,我国推行村民自治以来,村委会独断专行的事情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新当选的村委会干部把“自治”理解的过分绝对化,认为村委会是由村民直接选举出来的自己管理本村事务的组织,村里的大、小事务也应该由村委会说了算,故而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村党支部于不顾,独断专行,无视村中的实际情况。村党支部又因为种种原因显得软弱无力,

周先进、廖文汉.当前村民自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J].湖南农业大学报,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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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味退缩,不能正确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而是敷衍了事。这样以来,使得村民自治严重偏离了党的领导和相关的法律规章,不利于村民自治的健康运行。

⒉ 部分村干部之间个人矛盾突出,拉帮结派

一些村干部为了独揽村中大权或者其他利益,常常会拉帮结派、你争我夺,就好像是两军对决,往往会陷入胶着状态。有时为排除异己,双方甚至会不惜一切手段,利用非常之“策略”,采取非常之措施,陷“敌”于泥沼之中,最后弄得自己进退两难。还有,凡是好的事情大家都争着、抢着,而遇到较难的事情就躲着、“让”着,所以“踢皮球”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时为了彻底击败对手,便从提高“政绩”入手,于是双方便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搞形象工程,最终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农村宗族势力干扰村民自治

所谓宗族,简单的说,就是一种以血缘家庭关系为纽带组成的利益集团,同时也是一种独立存在的较为松散的族人联合体。在我国,宗族最早出现在奴隶社会,是维系奴隶主贵族统治的一种制度。经历了几千年的兴衰起伏,直到新中国成立,宗族势力才受到一次彻头彻尾的洗刷,使其在一定阶段内处于“沉睡”状态,但其并没有彻底消亡,“沉睡”躲过“危险期”后又开始呈现出“欣欣向荣”的状态。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村民由承包到组逐渐过度到承包到户的过程中,由于村民在承包到户后,单家单户的力量比较薄弱,很难集中力量来办大事,所以那些渴望进一步发展的村户希望得到社会的合作和帮助。同时党和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更多的力量集中在城市和沿海,投入农村的力量就相对的削弱,于是,“沉睡”没多久的宗族势力再度复活。宗族势力是我国村民自治运行难以避开的一种社会力量,也越来越制约着我国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⒈ 农村宗族势力之间的裙带关系突出

正所谓“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一夫得道,九族升天”,此中道理正是当前我国宗族势力之间裙带关系的真实写照,如有的乡村组织的重要职位几乎被那些大姓之族所垄断,同族人之中一旦有人当上了村党支书,便安排其家族成员占据村中的重要职位,可能小小的村民组长也是其囊中之物。不仅如此,有的县、乡级干部甚至利用职权之便直接或间接安排其宗族成员担任村内要职,可见,宗族势力之间的这种裙带关系已经越来越对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造成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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