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推行煤矿安全生产自证合法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的部分条款解读 下载本文

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7.对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已消突达标区域局部防突指标进行抽查发现指标达到或超过临界值的,依法责令停止相应采掘工作面作业,限期进行整改,按规定采取措施,直至消突达标,方可作业,否则不得进行下一作业程序。

解释:工作面预测(或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时,应停止采掘工作面采掘作业,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局部措施效果检验仍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补充工作面防突措施,直到经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8.对煤矿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解释:对其他违法违规、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行为,依法对煤矿进行处罚。

(二)执法检查发现自证合法支撑参数资料作假、违反安全生产诚信承诺的,按照《贵州省矿长安全资格证扣分管理办法》对煤矿相关责任人的《安全资格证》进行扣分处理,并依法责令煤矿停止作业进行整改或停产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按规定纳入安全生产诚信不良信用记录或“黑名单”管理,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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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自证合法支撑参数资料作假的,按《贵州省矿长安全资格证扣分管理办法》第七条“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蓄意逃避监管监察的”,对主要责任人一次扣12分;违反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其他行为,按《贵州省矿长安全资格证扣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扣分。 《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在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评判报告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责令矿井所有井巷揭煤、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停产。”

探放水、防突重点环节资料作假的,视为有水害威胁、消突不达标,依法责令煤矿停止作业进行整改或停产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纳入安全生产诚信不良信用记录或“黑名单”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三)执法检查发现煤矿上级公司未认真履职尽责,对所属煤矿落实主体责任督促不力,违反安全生产诚信承诺、不根据煤矿实际情况下达生产任务,导致所属煤矿重生产轻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根据公司承诺内容,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扣分处理;一个季度内所属煤矿有2矿次及以上因不能自证合法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违反安全生产诚信承诺被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或“黑名单”管理的,督促该上级公司履行承诺,自行停产,开展整顿,直至符合规定,并督促该上级公司对不能履行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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