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
银监会[2007]29号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的管理,建立真实、全面、动
态反映非信贷资产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的管理体系,增强防范和化解资产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高非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一、分类目的
(一)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管理的理念;
(二)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非信贷资产质量,充分揭示非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
(三)发现和分析非信贷资产使用、管理、监控、催收、处置等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加强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管理,提高非信贷资产的质量;
(四)为判断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充足提供依据,建立科学合理的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
(五)为计量、监测资本充足率,评价经营管理能力提供依据。 二、适用范围
(一)本指引所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本指引适用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各类非信贷资产。
(三)本指引所称非信贷资产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内除信贷资产以外的各类资产。
(四)本指引所指非信贷资产根据风险程度的不同,将其划分为安全性和风险性两大类非信贷资产。其中:
安全性非信贷资产是指无风险或风险很低的非信贷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及周转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联行款项等非信贷资产项目。
风险性非信贷资产是指有风险或风险程度较高的非信贷资产,主要包括专项央行票据、同业债权、待处理抵债资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投资类资产、委托
及代理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历年亏损挂账等非信贷资产项目。 三、分类原则
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应广泛搜集非信贷资产的各类可得信息,严格按照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与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地反映资产风险程度。
(二)谨慎性原则。在对减值迹象的判断和计量的精确性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应运用谨慎的职业判断和稳妥的方法。
(三)重要性原则。在对影响交易对手偿还或支付的可能性及导致资产减值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时,应区分重要程度,对其中的关键因素进行重点分析与评价。 (四)及时性原则。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非信贷资产质量的有利、不利因素,加强资产的跟踪管理,及时防范和化解非信贷资产风险。
(五)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应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非信贷资产风险进行整体评价,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四、核心定义
本指引按照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和预计损失程度,并按照一定分类标准和方法,主要将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5个类别、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非信贷资产。具体分类标准的核心定义是: 正常类:
交易对手能够履行合同,资产未出现减值迹象,资金能够正常回收,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资产及收益会发生损失。其基本特征为“一切正常”。 关注类:
交易对手目前有债务偿还能力,资产未发生减值,但存在一些可能造成资产及收益损失的不利因素。其基本特征为存在“潜在缺陷”。 次级类:
交易对手的债务偿还能力出现明显问题,资产或已出现显著减值迹象,即使采取各种可能措施,资产仍可能形成一定损失,但损失较小。其基本特征为“缺陷明显,可能损失”。
可疑类:
交易对手无法足额偿还债务,资产已显著减值,即使采取措施,也肯定要形成较大损失。其基本特征为“肯定损失、损失较大”。
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资产仍然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一部分。其基本特征为“损失严重”。 五、 分类方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在信用风险分析、市场风险分析和操作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结合非信贷资产的形态、对象、权属、账龄等,相应对不同的非信贷资产使用风险分类法、账面价值法、可变现净值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专家判定法等分类方法进行风险分类。
(一)风险分类法:根据资产账龄及其他相关信息,以风险为基础,将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5类。该办法主要用于与交易对手(或债务人,下同)相关的风险性非信贷资产质量分类。
1、正常类。交易对手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权不能按时足额收回。 2、关注类。交易对手目前有债务偿还能力,但存在可能对收回债权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3、次级类。交易对手的债务偿还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
4、可疑类。交易对手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5、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债务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主要适用于专项央行票据,同业债权、投资类资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项等非信贷资产项目。
(二)账面价值法:根据资产的特性、合同及账面的价值,能直接确认有无损失或损失程度,将资产直接按照账面价值和损失程度进行分类的方法。 主要适用于安全性非信贷资产和风险性非信贷资产中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等。 (三)可变现净值法:以风险性非信贷资产账面余额,扣除其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后的差额部分,作为预计损失的质量分类方法。可变现净值是指以资产预
计售价减去预计相关处置税费后的金额。
预计损失计算: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可(已)变现净值; 预计损失率=(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 ×100%。
主要适用于待处理抵债资产、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等。 (四)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根据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的原则,估算投资损失的质量分类方法。
预计损失计算: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预计损失率=(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100%。 主要适用于投资类资产等。
(五)专家判定法:以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实际情况为基础,经专家组综合判研确定预计损失的质量分类方法。该方法适用于资产情况复杂、资料不全、信息有限,不能使用上述分类方法确认损失的资产质量认定和分类。采用专家判定法时,要由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专家组或者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等,预计损失并进行质量分类。 六、组织机构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在银行业监管机构指导检查下,由各级联社(行)组织、实施。各级联社(行)的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分类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和分类认定。风险管理部门与非信贷资产经营管理部门相互分离制约,分工负责,配合完成。各级联社(行)和基层信用社要成立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小组,由风险管理部门牵头,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负责非信贷资产的分类认定工作;
负责制定不良非信贷资产的压降措施,研究、制订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坏账准备等的计提,并在年度业务经营中予以落实;
按照授权对上报的非信贷资产分类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负责损失类非信贷资产的核销工作;
负责全面、准确、及时地统计报送非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数据; 负责非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管理的其他工作。
单笔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非信贷资产,如计入损失类,必须上报省联社最终认定。
省联社可根据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对须经其认定的大额非信贷资产金额标准进行调整,但不得高于本指引的规定限额。 七、操作规程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一般操作流程:归集整理档案资料→核对会计核算科目→填写分类工作底稿→填写《风险分类认定表》→各级联社(行)业务经营和资产管理部门确定初分结果→各级联社(行)风险分类小组审查→各级联社(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按权限确定或调整分类结果,登记台账。具体操作流程: (一)初分
1.归集整理资料,做好初始分类准备工作。非信贷资产的分类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背景资料。主要包括: 非信贷资产的形成过程及现状;
非信贷资产交易对手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履约意愿等,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各种因素;
非信贷资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以往资产处置、变现损失率等; 非信贷资产有关的操作管理情况。
(2)附件材料。指该项资产所涉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主要包括: 主要法律文书; 原始凭证和原始记录;
司法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的文件; 本社(行)已有的调查分析报告;
原认定的风险分类资料,包括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记录、批复文件等。 2.核对会计核算科目;
3.编制《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底稿》,撰写分类理由、依据及预计损失程度;对符合损失类条件的非损失类非信贷资产情况,随时记录在《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附表一,下同)中,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小组成员签署分类意见,确定初分结果;
4.对《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底稿》、《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中资料的完整性和初分结果的准确性进行集体讨论并提出审核意见,由所在部门和信用社(支行)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县级联社(行)。 (二)确定分类结果
1.各级联社(行)风险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上报分类结果、本部经营管理非信贷资产的分类、统计、分析及相关程序等进行审查、确认和最终认定工作;
2.各级联社(行)风险分类小组审核确认分类意见,并对须报经风险管理委员会认定的贷款提出分类意见;
3.各级联社(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大额非信贷资产、损失类非信贷资产以及分类争议较大非信贷资产的认定工作。 (三)调整分类的审查认定。
非信贷资产类别由上级调至下级的,由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小组进行最终认定。非信贷资产类别由下级调至上级的,由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小组提出调整建议并上报县级联社(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后,按照规定权限确定资产分类结果。 (四)档案管理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加强业务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各项非信贷资产的档案资料,确保档案要素齐备,内容真实、完整(如有漏缺,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有效,为各项非信贷资产的分类提供充分、可*的信息基础。 八、管理考核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分类管理要按照 “落实责任、按季监测、定期分析、科学考核”的要求进行。
(一)落实责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明确理事长(董事长)为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将责任分别落实到有关责任人 ,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措施落实。省联社主要负责对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督查落实工作;地、市联社(省联社办事处)主要负责指导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监管部门要求进行风险分类,监测、管理、检查其分类准确性;县级联社(行)主要负责组织实施风险分类、确保分类准确性、提高非信贷资产管理水平;农村信用社(支行)主要负责具体风险分类、完善档案、定
期上报、优化非信贷资产结构等工作。
(二)按季监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按季监测、分析非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及时填报《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汇总表》,及时上报上级联社和当地监管部门。 (三)定期分析: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每半年、年度要对辖内非信贷资产风险状况和变化趋势做出判断和评价,进行新发生的不良非信贷资产原因分析,提出抓好非信贷资产管理意见和措施,形成监测分析报告,上报上级联社和监管部门。 (四)科学考核: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要求,合理确定各项考核指标,重点考核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非信贷资产风险的化解情况等,对责任人进行严格考核,并向监管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九、资产减值准备提取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非信贷风险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文件要求,提取一般准备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一般准备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比例达不到要求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的资产质量及经营状况,制订切实可行的“损失准备分年计提计划”报当地监管机构核准后实施。 十、违规处理
对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责任人,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性质和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一)由于主观原因,未按规范程序操作,导致分类不准; (二)不真实反映和报告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 (三)超权限认定风险分类结果;
(四)因主观原因,未按时上报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数据,影响上级行上报和汇总分析;
(五)未将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列入常规审计、检查;蓄意隐瞒存在的问题; (六)对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审查不严、检查敷衍了事;
(七)未按照规定对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进行会计处理,导致反映不真实; (八)相互不配合协调工作,推诿、扯皮影响分类质量及分类后续工作管理。 十一、其他
(一)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指引所涉及的非信贷资产包含各级联社(行)机关本身及省联社办事处的非信贷资产。
(三)本指引所涉及的非信贷资产数据应与“银行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数据保持一致。
(四)各省级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本指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经当地银监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五)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