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管理制度汇编(51页) 下载本文

1、建立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组织机构,专(兼)职安全员的配备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的有关规定(30人以上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应有兼职安全员)。提供给甲方的资料和证件应与工程施工实际情况相符,在施工过程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变更。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电力工作规程、规定,遵守甲方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要求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与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甲方汇报工作。

3、按照业主、监理和甲方的要求,编制适合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

4、新进场员工必须到甲方项目部、安监部门等办理相关手续,经甲方组织的安全教育考试合格,领取工作卡后方可进场作业。

5、进场前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并将体检合格证明报甲方备案,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施工。凡已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6、工程开工前,组织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和考试

主要内容:本工地施工特点及状况;工种专业安全技术要求;主要危险、危害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和环境卫生、文明施工要求;作业环境、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及个人安全防护要求等。

7、开工前必须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的要求,确保施工安全。

8、从事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9、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完善作业区域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10、参加甲方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和安全活动。完善班组建设,做好每天站班会的“三交”、“三查”(“交任务、交技术、交安全”;“查衣着、查精神状态、查安全防护用品” )和每周的班组安全活动。

11、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或方案,经甲方施工技术、安监等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并作为承包合同的附件。

12、对本作业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成品保护措施执行情况以及生活卫生的管理负责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整改。

13、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报告甲方。 14、所有施工人员的工伤保险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 预留乙方施工管理费的30%或承包合同价款的5%(或2-5万元)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工程结束后由甲方安监部门在工程结算单签字,扣除经济处罚后返还乙方。

第七条 甲方安监部门发现乙方在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不文明施工及习惯性违章行为有权制止和处罚;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责令停止作业并进行整改。

违章处罚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和甲方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 凡由乙方责任导致的人身伤亡事故、机械设备(设施)损坏事故,其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扣除预留保证金100%;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除预留保证金50%

第九条 对不服从甲方安监部门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多发的承包单位,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与乙方所签订的合同并限期退出。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甲方有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停工整顿或终止施工的权利,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违反本协议也应承担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1、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若存在争议及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平等”原则协商解决。

2、双方经协商,仍未达成一致;可由有关部门协调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协议作为本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备同样的法律效力。本协议的有效期与施工承包合同相同。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三份(项目部、公司工程部、档案部门各一份),乙方一份。协议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或项目负责人签字: 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工程质量管理协议书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 工程(合同号: )的施工。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质量管理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资格由甲方的质量主管部门审查并签字确认,乙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施工合格证、厂长(经理)安全资格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2、工程负责人、工程施工的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且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

3、参加分包工程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焊工、起重工、架子工、机动车司机等),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持有效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第二条 甲方应承担以下质量管理责任:

1、对乙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各项施工要求。

2、开工前,审查乙方编写的相关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对乙方进行全面的施工技术和质量管理技术交底,并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3、甲方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向乙方提交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及其书面资料。 第三条 乙方应承担以下质量管理责任:

1、乙方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乙方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2、乙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工器具等应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并报甲方审批备案。

3、乙方应在工程开工前编写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报甲方审批。施工过程中应进行相应的技术交底工作。

4、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基准点(线)以及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建立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应及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甲方及监理单位审批。乙方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应自行配置所需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

5、乙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经设计方核对审批后方可施工。施工前应进行图纸会审。

6、乙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含部件)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所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必须报甲方审批。

8、乙方对涉及结构、设备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甲方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9、乙方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的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乙方应当通知甲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未经甲方、监理单位、建设等单位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隐蔽,乙方应保证甲方、监理单位、建设等单位有充分的机会对将予以覆盖或掩蔽的任何此类工程部分进行检查和测量,以及对任何部分工程将置于其上的基础进行检查。无论何时,当任何工程部分或基础已准备好或即将准备好可供检查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监理单位、建设等单位,除非甲方、监理单位、建设等单位通知乙方认为检查并无必要,否则均应参加此类工程部分及基础的检查和测量,且不得无故拖延。

10、隐蔽工程的复查:当甲方、监理单位、建设等单位随时指示对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几部分进行剥露或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时,乙方应予以执行,并应对之重新覆盖或整理好。如果施工符合合同规定,则甲方与乙方协商后决定乙方为剥露、开孔、穿洞、复原及整理好这些工程所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或建设单位负责。任何其它情况下的一切费用均应由乙方承担。

11、乙方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返工/重建。此外,乙方还应接受甲方根据有关质量管理制度所作出的相应的处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应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甚至法律制裁。

12、工程未移交甲方前,乙方应负责管理和维护;移交后,乙方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要在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乙方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甲方或建设单位为止。

13、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应遵守主合同及甲方、监理、建设单位等有关的工程管理规定。工程质量应满足国家、装饰行业的有关验收(评)标准及顾客的要求。

14、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质量管理,接受我公司对乙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如未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则运行我公司质量管理体系。

第四条 禁止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五条 甲方和监理单位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乙方应为甲方或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甲方或监理单位赴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要求提供试验样品、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和测量成果以及为甲方或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所应进行的其它工作。甲方或监理单位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乙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第六条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代表提供必须的竣工验收资料(必要时提供竣工验收报告),按规定的日期和份数向甲方或建设单位提交竣工图;建设单位代表收到竣工验收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都门验收,并在验收后规定的时间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第七条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负责保修,工程保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或其他合同的相关规定,乙方承担相应的保修义务,费用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1、乙方在向甲方、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告)时,应当向甲方、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2.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