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
分析要点:卖方有权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无权拒付。CIF合同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合同,在贸易实践中有特定的解释。根据贸易惯例,在CIF合同中:1.货物的风险在约定的装运港船越过船舷时,由卖给方转移到买方,而不是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卸货时划分的。2.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付货物和提出交单据,也有凭单据向买方收取货款的权利;买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收受货物,接受单据和支付货款,并有拒收不符合合同的货物和单据的权利。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目的港的船上,并付清运费和保险费,提供合同规定的提单、保险单、发票及有关单据,卖方就履行了其义务。至于货物装船后的一切风险及额外费用均与卖方无关。 9.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1997年10月2日签定出口服装合同,价格条款为FOB青岛,11月2日货物准时通过“长风”
轮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德国签定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给德国公司,价格条款为CFR汉堡,合同适用法律为《公约》。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11月20日,“长风”轮在海上航行中发生海水渗漏,服装受损严重。德国公司遂向香港公司和我国某公司索赔。
问: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
10.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CFR 术语签定合同,出口一批水果。由于承运货物的海运船舶在海运途中曾经搁浅,致使部分水果变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经买方检验发现损失严重,随即要求卖方予以赔偿,卖方拒绝赔偿并提出找船方赔偿。
问题:该损失的风险由哪方当事人承担?
11. 我国诺华公司与新加坡金鼎公司于1999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饲料的CFR合同,诺华公司开出信用证,装船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金鼎公司租来运货的\亨利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运货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0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金鼎公
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亨利号\途经某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饲料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饲料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迟延,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饲料价格下跌,诺华公司在出售余下的饲料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诺华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 (1) 途中烧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 途中湿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 诺华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饲料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4) 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金鼎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
(1) 属单独海损,应由诺华公司承担。因为途中烧毁的饲料不属共同海损,而依CFR术语,此时的在途货物已由诺华公司即买方承担风险。
(2) 属共同海损。因为船舶和货物遭到了
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饲料被湿毁。此项损失由诺华公司与船舶公司分别承担,这是共同海损的结果。
(3) 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当然应对买方的损失负责。
(4) 可以。因为金鼎公司出具人保函。 12.中方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达成一项出口交易。后我方收到美国花旗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证上最大金额为15,000美元,但我方在装运出口时,实装不同规格、不同单价的货品的总金额为15,042美元,超出了信用证允许的最大金额,议付行不同意接受,而我经办人员以该外商资信较好为由,认为区区小数不会计较,遂具保请银行寄单,后果由出口人负责。结果遭到开证行的拒付。请问,在本项交易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 我方对此应吸取的教训之一就是必须对信用证业务下\单证相符\有足够认识。《统一惯例》中对开证行的责任有如下规定:开证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一切有关单据,并
从表面上确定其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是否承担付款的责任。因此,银行付款的依据只是看单据表面是否相符,而不管客户如何表态之类事宜。不论我方所提交发票金额与信用证金额多出多少,都以单证不符论处而拒付。在此项交易中,我方可在发票加?quot;written off USD42\作内部注销,使发票金额与信用证金额相符,从而保证基本货款顺利结汇。
13.美国投资者A到某发展中国家B投资建设X项目,根据投资合同,投资者A拥有投资项目95%股权。为防止其资产在B国遭受政治风险损失,A向美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政治风险,经审查合格后,美国保险公司予以承保。
1.发达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2.A投资者应向哪一家保险公司投保?设在B国的X项目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一旦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政治风险,投资者A最多可获得多少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