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公司发出如下要约:某种型号机床2000台,每台纽约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并规定要约的有效期为11月20日。要约发出后,B公司尚未承诺之前,A公司以较高价格将该批货物卖给了一家英国公司,并于11月2日向A公司发出了撤销10月8日要约的通知。但是,11月15日,A公司收到了B公司的承诺,同意A公司的要约条件,并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后因A公司未履行合同,双方发生了争议。
问:A公司10月8日的要约能否撤销? 答案要点:不能撤销。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11月20日),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这种注明了承诺期限的是不可撤销的。《公约》第16条规定要约原则上可以撤销但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第一,在要约中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销的;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以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
2. 中国进出口公司A发出一份电报给德国公司B:“确认售与你方钢材10000吨,请汇200万美元,接到后30日内交货。”买方B复电:“确认你方电报和我方购买钢材10000吨,条件按你方电报的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100万美元,请确认在本电日期30天内交货。”然卖方A没有回电,却以较高价格将该批钢材卖该另一英国公司。买方B遂向法院起诉。
问:A与B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分析要点: 双方间的合同并未成立,理由在于:(1)A未作出接受B的还盘的答复。(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合同必须一方发盘,另一方作有效接受方能成立。在本案中,A发出实盘,B对付款与交货的改变已构成对A 发盘的实质性改变,不是有效的接受,而构成了新的发盘,双方间的合同并未成立
3(案例)1993年,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订了一份CFR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小麦2000吨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
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吨,卖方准备在小麦运抵目的港后,再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到高温天气而使小麦发生变质,共计损失2500吨,其余2500吨得以安全运抵目的港。卖方在货到目的港时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吨小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CFR合同,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小麦2000吨的损失不负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争执不下,遂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请求根据《公约》仲裁解决。
问题: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1997年10月2日签定出口服装合同,价格条款为FOB青岛,11月2日货物准时通过“长风”轮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德国签定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给德国公司,价格条款为CFR汉堡,合同适用法律为《公约》。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11月20日,“长风”轮在海上航行中发生海水渗漏,服装受损严重。
德国公司遂向香港公司和我国某公司索赔。 问: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 5.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CFR 术语签定合同,出口一批水果。由于承运货物的海运船舶在海运途中曾经搁浅,致使部分水果变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经买方检验发现损失严重,随即要求卖方予以赔偿,卖方拒绝赔偿并提出找船方赔偿。
问题:该损失的风险由哪方当事人承担? 6.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出口大米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级大米2000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每吨 ╳╳美元,FOB中国大连,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主于╳年╳月派船只接运货物。后B公司未按期派船前来接运,一直延误数月才派船只来华接货。当大米运至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B公司据此向卖方A公司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当A公司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