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HEBGFB-1-2012)

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

(HEBGFB-1-2012)

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 主编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冀建市〔2012〕406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等计价依据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满足工程建设计价的需要,我厅组织编制了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以下简称2012计价依据),现予颁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原颁发的计价依据及2010年《河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节能项目消耗量定额》自2012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在建工程,2012年7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以上有关计价依据消耗量调整,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按以上有关计价依据规定调整。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按照我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执行。

2012计价依据由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请在执行中认真积累资料,及时反馈意见,以臻完善。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目 录 1 总 说 明 5 2 费用项目组成 6 3 规费计取方式 10 4 有关规定 12

5 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 13 5.1 建筑工程费用标准 13 5.2 安装工程费用标准 17 5.3 市政工程费用标准 19 5.4 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 21 5.5 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用标准 22 6 工程计价程

序…………………………………………………………………… ….24

附录1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 25

附录2 住建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2﹞32号) 29

附录3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建市﹝2012﹞386

号)……………………………………………………………………………….…39

附录4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安装概算定额等计价依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通知》(冀建市﹝2012﹞408号)……………………………………………………………………………45

附录5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的通知》(冀建质﹝2011﹞756号) 47

附录6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冀建质﹝2012﹞195号) 48

附录7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7﹞315号) 50

附录8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6﹞003号) 55

1 总 说 明

1.0.1 《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综合测算编制的。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计取。

1.0.3 本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最高限价、标底的依据;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进行工程拨款、竣工结算、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编制企业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或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投资估算指标的主要资料。

1.0.4 本标准与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1.0.5 本标准中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用标准是按照社会平均水平测定的,编制最高限价和标底时,按本标准计取;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根据本企业管理水平和工程实际参考本标准计取。

1.0.6 本标准中的规费费用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全省施工企业实际情况测定,规费不参与投标报价竞争。

1.0.7 本标准包括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及其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用标准。

2 费用项目组成 2.1 项目组成

2.1.1 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四部分组成。

2.2 直接费

2.2.1 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2.2.2 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⑴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⑵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⑶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⑷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⑸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及损耗费用。内容包括:

⑴材料原价; ⑵材料供销综合费; ⑶材料包装费; ⑷材料运输费; ⑸材料采保费; ⑹其他损耗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 (2)大修理费; (3)经常修理费;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5)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 (7)其他费用。

2.2.3 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分为可竞争措施项目、不可竞争措施项目。具体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关章、节、项目。

2.3 间接费

2.3.1 间接费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

2.3.2 规费是指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政府或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和计提的费用(简称规费)。内容包括:

1. 社会保障费

⑴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⑵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⑶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⑷生育保险: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⑸工伤保险: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 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2.3.3 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8.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9.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0.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1.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服务费、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残疾人保证金、河道维护管理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工程排污费等。

2.4 利润

2.4.1 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2.5 税金

2.5.1 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表2.1

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表

1.人工费 直接工程费 2.材料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 直接费

不可竞争措施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措 施 费

可竞争措施费——详见各专业消耗量定额

养老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 建 1.社会保障费 失业保险费 筑、 生育保险 安 规 费 工伤保险 装、 2.住房公积金 市 3.职工教育经费 政、

装 间接费 1.管理人员工资 饰 2.办公费 装 3.差旅交通费 修 4.固定资产使用费 工 企业管理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 程 6.劳动保险费 费 7.工会经费 8.财产保险费 9.财务费 10.税金 11.其他 利 润

营业税 税 金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3 规费计取方式

3.0.1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及园林绿化、修缮工程的施工企业,均应按要求核准施工企业规费费率计取标准。

3.0.2 核准的规费费率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费率。施工企业对规费的缴纳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3.0.3 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规费费率计取标准的管理和核定工作;各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权限内施工企业规费费率核准资料的审查、初核及上报工作。

3.0.4 规费费率计取标准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中央直属、各专业部属、省属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外埠入冀的施工企业到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申请核准规费费率计取标准;上述之外的施工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到单位所在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核准规费费率计取标准,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资料审查、初核后,报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复核。

3.0.5 核准施工企业规费费率计取标准时,结合施工企业规费的实际支出、完成产值、工资总额、职工人数等情况,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准施工企业规费费率计取标准。

3.0.6 工程项目招标,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时应按费用标准中列出的规费费率计算规费,并在招标文件中列出。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应按照核准的规费费率计取标准计取规费,并在投标报价中单列。实行投标总价评标的,评标时应扣除规费金额后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中标后在中标价中加上按核准费率计取的规费金额形成合同总价。

3.0.7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应按照核准的施工企业规费费率计取规费。

3.0.8 施工企业申请核准规费费率计取标准时,应填写《河北省施工企业规费费率计取标准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2.企业机构代码证;

3.企业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企业上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 5.企业上年度施工项目统计表; 6.企业缴纳各项规费汇总表;

7.企业上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有效票据,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情况证明;

8.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如需要)。

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装订成册(直接报送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的企业,以上材料只需报送一份),到省、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

3.0.9 经核准的施工企业规费费率计取标准填写于《施工企业规费费率核准书》内,《施工企业规费费率核准书》仅限本企业使用,不得转让、借用、涂改。

3.0.10 施工企业规费费率计取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经核准的规费费率计取标准有效期为一年。

4 有关规定

4.0.1 清工、借工,是指发包方向承包方借用工人完成属于发包方自行负责的工程,以及施工前期属于发包方负责的准备工作而交由承包方代行完成的用工,按当地劳务市场确定价格。

4.0.2 在有害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指在执行保健费制度的工厂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施工而发给施工人员的保健费。工程承包方发放标准按工程发包方发给本单位职工标准计算。其费用按施工现场实际参加施工的职工(包括管理人员)人数列入预算,由工程发包方支付,仅计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和税金。

4.0.3 工程发包方将国家规定准予分包的工程分包给另一承包方,发包方应向总承包方支付总承包服务费。包括: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方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实施、招标人供应材料或设备时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服务费用、采购保管费用。不包括招标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实施单位使用总承包人的机械、脚手架等而支付的费用。

投标报价中,总承包服务费应由承包方视招标范围、招标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情况参照下列标准计算:

1. 拟建工程如有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时,按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价(不含设备费)的3%以内计取。

2. 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时,按其供应的材料、设备总价的0.6%以内计取。

总承包服务费计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和税金。

4.0.4 工程价款调整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计算,若合同无约定可参照现行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相关规定计算。

4.0.5 税金费率:工程所在地在市区的执行3.48%;工程所在地在县城、镇的执行3.41%;工程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执行3.28%。

5 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 5.1 建筑工程费用标准及工程类别 5.1.1 费用标准适用范围

1.一般建筑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厂区道路等建筑工程。

2.建筑工程土石方、建筑物超高、垂直运输、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一次安拆费用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土石方(含厂区道路土方)、建筑物超高、垂直运输、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一次安拆等工程项目。

3.桩基础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中现场灌注桩和预制桩的工程项目。

5.1.2 建筑工程费用标准(包工包料) 1.一般建筑工程费用标准

序号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 一类 工程 二类 工程 三类 工程

1 直接费 — —

2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25 20 17 3 规费 25(投标报价、结算时按核准费率计取) 4 利润 14 12 10

5 税金 3.48%、3.41%、3.28%

2.建筑工程土石方、建筑物超高、垂直运输、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一次安拆费用标准

序号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 1 直接费 — —

2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4 3 规费 7(投标报价、结算时按核准费率计取) 4 利润 4

5 税金 3.48%、3.41%、3.28%

3.桩基础工程费用标准

序号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 一类 工程 二类 工程

1 直接费 — —

2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9 8 3 规费 17(投标报价、结算时按核准费率计取) 4 利润 8 7

5 税金 3.48%、3.41%、3.28%

5.1.3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1.一般建筑工程类别划分 项 目 一 类 二 类 三 类 工业建筑 钢结构 跨 度 ≥30m ≥15m <15m 建筑面积 ≥12000m2 ≥8000m2 <8000m2 其他结构

单层 檐 高 ≥20m ≥15m <15m 跨 度 ≥24m ≥15m <15m 多层 檐 高 ≥24m ≥15m <15m 建筑面积 ≥8000m2 ≥4000m2 <4000m2 民用建筑 公共

建筑 檐 高 ≥36m ≥20m <20m 建筑面积 ≥7000m2 ≥4000m2 <4000m2 跨 度 ≥30m ≥15m <15m

居住建筑 檐 高 ≥56m ≥20m <20m 层 数 ≥20层 ≥7层 <7层

建筑面积 ≥12000 m2 ≥7000 m2 <7000 m2 构 筑

物 水塔

(水箱) 高 度 ≥75m ≥35m <35m 吨 位 ≥150m3 ≥75m3 <75m3 烟囱 高 度 ≥100m ≥50m <50m 贮仓 高 度 ≥30m ≥15m <15m 容 积 ≥600m3 ≥300m3 <300m3

贮水(油)池 容 积 ≥3000m3 ≥1500m3 <1500m3 沉井、沉箱 执行一类 — —

围墙、砖地沟、室外建筑工程 — — 执行三类 2.桩基础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1)现场混凝土灌注桩为桩基础一类工程。 (2)预制混凝土桩为桩基础二类工程。

3.钢结构工程取费按对应类别建筑工程取费标准的70%计取。 4.接层工程的工程类别划分:在计算檐口高度和层数时,连同原建筑物一并计算。

5.斜通廊以最高檐口高度,按单层厂房标准划分。 5.1.4 工程类别使用说明

1.以单位工程为类别划分单位,在同一类别工程中有几个特征时,凡符合其中之一者,即为该类工程。

2.一个单位工程有几种工程类型组成时,符合其中较高工程类别指标部分的建筑面积若不低于工程总建筑面积的50%,该工程可全

部按该指标确定工程类别;若低于50%,但该部分建筑面积又大于1500㎡,则可按其不同工程类别分别计算。

3.高度是指从设计室外地面标高至檐口滴水的高度(有女儿墙的算至女儿墙顶面标高)。

4.跨度是指结构设计定位轴线的距离,多跨建筑物按主跨的跨度划分工程类别。

5.建筑面积是指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的建筑面积。

6.建筑面积小于标准层30%的顶层及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不计算层数。

7.超出屋面封闭的楼梯出口间、电梯间、水箱间、塔楼、瞭望台,小于标准层30%的,不计算高度、层数。

8.建筑面积大于一个标准层的50%且层高在2.2m及以上的地下室,计算层数。面积小于标准层50%或层高不足2.2m的地下室,不计算层数。

9.居住建筑指住宅、宿舍、公寓等建筑物。

10.公共建筑指为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和进行社会活动而设置的非生产性建筑物,如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医院、酒店、宾馆、商店、车站、影剧院、礼堂、体育馆、纪念馆、独立车库等以及相类似的工程。

11.对有声、光、超净、恒温、无菌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建筑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时,建筑工程类别可按对应标准提高一类核定。

5.2 安装工程费用标准及工程类别 5.2.1 费用标准适用范围

安装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新建、扩建的安装工程。包括:机械设备安装、电气设备安装、工艺管道、给排水、采暖、燃气、通风空调、自动化控制装置及仪表、工艺金属结构、炉窑砌筑、热力设备安装、化学工业设备安装、非标设备制作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刷油、绝热、防腐蚀工程。

5.2.2 安装工程费用标准(包工包料) 序号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 一类 工程 二类 工程 三类 工程

1 直接费 — —

2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22 17 15 3 规费 27(投标报价、结算时按核准费率计取) 4 利润 12 11 10

5 税金 3.48%、3.41%、3.28%

5.2.3 安装工程类别划分 1.一类工程:

(1)台重35t及其以上的各类机械设备(不分整体或解体)以及自动、半自动或程控机床,引进设备。

(2)自动、半自动电梯,输送设备以及起重质量50t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及相应的轨道安装。

(3)净化、超净、恒温和集中空调设备及其空调系统。 (4)自动化控制装置和仪表安装工程。

(5)砌体总实物量在50m3及以上的炉窖、塔、设备砌筑工程和耐热、耐酸碱砌体衬里。

(6)热力设备(蒸发量10t/h以上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 (7)1000kV·A以上的变配电设备。 (8)化工制药和炼油装置。 (9)各种压力容器的制作和安装。

(10)煤气发生炉、制氧设备、制冷量231.6kW·h以上的制冷设备、高中压空气压缩机、污水处理设备及其配套的气柜、储罐、冷却塔等。

(11)焊口有探伤要求的厂区(室外)工艺管道、热力管网、煤气管网、供水(含循环水)管网及厂区(室外)电缆敷设工程。

(12)附属于本类型工程各种设备的配管、电气安装和调试及刷油、绝热、防腐蚀等工程。

(13)一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采暖、通风、给排水及消防等工程。

2.二类工程:

(1)台重35t以下的各类机械设备(不分整体或解体)。 (2)小型杂物电梯,起重质量50t以下的起重设备及相应的轨道安装。

(3)蒸发量10t/h及其以下的低压锅炉安装。 (4)1000kV·A及其以下的变配电设备。 (5)工艺金属结构,一般容器的制作和安装。

(6)焊口无探伤要求的厂区(室外)工艺管道、热力管网、供水(含循环水)管网。

(7)共用天线安装和调试。

(8)低压空气压缩机,乙炔发生设备,各类泵,供热(换热)装置以及制冷量231.6kW·h及其以下的制冷设备。

(9)附属于本类型工程各种设备的配管、电气安装和调试及刷油、绝热、防腐蚀等工程。

(10)砌体总实物量在20m3及以上的炉窖、塔、设备砌筑工程和耐热、耐酸碱砌体衬里。

(11)二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采暖、通风、给排水等工程。

3.三类工程:

(1)除一、二类工程以外均为三类工程。

(2)三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采暖、通风、给排水等工程。

说明:上述单位工程中同时安装两台或两台以上不同类型的热力设备、制冷设备、变配电设备以及空气压缩机等,均按其中较高类型费用标准计算。

5.3 市政工程费用标准 5.3.1 费用标准适用范围

1.市政工程土石方、大型机械一次安拆及场外运输费用标准:适用于市政工程各专业的所有土石方工程(包括土石方、挖桩孔、箱涵挖土、开路槽、挖工作坑;不包括隧道工程土石方)、拆除项目、大型机械一次安拆及场外运输项目。

2.一般市政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桥梁、涵洞、过街人行地道、隧道(含其土石方工程)、燃气、集中供热工程、市政给水、排水以及上述工程相关的通用项目。

3.道路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城市市政道路及其相关的通用项目。

4.路灯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路灯工程及其相关的通用项目。 5.3.2 市政工程费用标准(包工包料)

1.市政工程土石方、大型机械一次安拆及场外运输费用标准

序号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 1 直接费 — —

2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4 3 规费 7(投标报价、结算时按核准费率计取) 4 利润 4

5 税金 3.48%、3.41%、3.28%

2.一般市政工程费用标准 序号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 1 直接费 — —

2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11 3 规费 17(投标报价、结算时按核准费率计取) 4 利润 8

5 税金 3.48%、3.41%、3.28% 3.道路工程费用标准 序号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 1 直接费 — —

2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15 3 规费 11(投标报价、结算时按核准费率计取) 4 利润 10

5 税金 3.48%、3.41%、3.28% 4.路灯工程费用标准 序号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 1 直接费 — —

2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14 3 规费 19(投标报价、结算时按核准费率计取) 4 利润 9

5 税金 3.48%、3.41%、3.28% 5.4 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 5.4.1 费用标准适用范围

与《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5.4.2 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

序号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 1 直接费 — —

2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18 3 规费 20(投标报价、结算时按核准费率计取)

4 利润 13

5 税金 3.48%、3.41%、3.28% 5.5 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用标准

5.5.1 费用标准适用范围

适用于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包工不包料工程。 5.5.2 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用标准 序号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 1 直接费 — —

2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9 3 规费 10(投标报价、结算时按核准费率计取) 4 利润 6

5 税金 3.48%、3.41%、3.28% 6 工程造价计价程序

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表

序号 费 用 项 目 计算方法 1 直接费 —

1.1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 2 企业管理费 1.1×费率 3 规费 1.1×费率

4 利润 1.1×费率

5 价款调整 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计算 6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1+2+3+4+5)×费率 7 税金 (1+2+3+4+5+6)×费率 8 工 程 造 价 1+2+3+4+5+6+7

注:本计价程序中直接费不含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附 录

附录1

建 设 部、财 政 部

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的通知 建标[2003]20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适应工程计价改革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惯例,在总结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项目组成》),现印发给你们。为了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费

用项目组成》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费用项目组成》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用项目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二)为适应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竞争定价的需要,将原其他直接费和临时设施费以及原直接费中属工程非实体消耗费用合并为措施费。措施费可根据专业和地区的情况自行补充。

(三)将原其他直接费项下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列入材料费。

(四)将原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合并为间接费。根据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关要求,在规费中列出社会保障相关费用。

(五)原计划利润改为利润。

二、为了指导各部门、各地区依据《费用项目组成》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统一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三、《费用项目组成》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同时废止。

《费用项目组成》在施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一、直 接 费

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⑴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⑵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⑶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⑷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⑸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内容包括:

⑴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⑵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⑶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⑷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 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⑸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及上述人员在施工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固体燃料(煤、木柴)、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及水、电等。

(7)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二)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

内容包括:

1.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2.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3.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4.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5.夜间施工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6.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

7.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8.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是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各种钢模板、木模板、支架等的支、拆、运输费用及模板、支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9.脚手架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脚手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10.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费用。

11.施工排水、降水费: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采取各种排水、降水措施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二、间接费

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

(一)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包括:

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

⑴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⑵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⑶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二)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

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8.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9.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10.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1.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2.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

三、利润

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四、税金

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附录2

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2]3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建筑施工行业特点和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附件1: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2: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

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

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

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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