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法律适用(2015新版)

月。 3. 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法情形: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案件名称

1.1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

1.2委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1.3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 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法情形: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 1.案件名称

1.1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1.2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 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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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二、三、五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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