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债券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规定购买国家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二)收到国家债券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到期收回国家债券本金,按照实际收回的本金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新农保基金持有的国家债券成本。

2001 暂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暂收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暂收款的种类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暂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暂收款项,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暂收款项应当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基金的其他收入。

偿付或结清暂收款项,按照实际偿付或结清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确实无法偿付的暂收款项经批准转作其他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付或结清的暂收款项。

3001 基金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二、基金结余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期末,将各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政府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各支出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养老金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历年积存的新农保基金结余。

4001 个人缴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参保农村居民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的新农保养老保险费收入。

二、个人缴费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参保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收入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基金结余。按照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基金结余”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002 集体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乡(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农村居民个人缴费给予的补助收入,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收入。

二、集体补助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集体补助或其他组织和个人资助资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收入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基金结余。按照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基金结余”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003 政府补贴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财政给予新农保基金的补贴收入。

二、本科目下按照“基础养老金补贴”、“个人缴费补贴”设置一级明细科目,并在一级明细科目下按照补贴资金来源设置“中央补贴”、“省级补贴”、“市级补贴”、“县级补贴”等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其中:“基础养老金补贴”一级明细科目,核算各级财政因按规定标准补助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参保人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而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个人缴费补贴”一级明细科目,核算地方财政因按规定标准补助参保人个人缴费而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三、政府补贴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政府对基础养老金的补贴资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基础养老金补贴)。

收到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资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个人缴费补贴)。

(二)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基金结余。按照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基金结余”科目。

四、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困难群体代缴补贴”辅助账,登记地方政府为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的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004 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用新农保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存入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利息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收入户存款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

本科目。

(二)收到财政专户存款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收到国家债券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收到支出户存款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基金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基金结余”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1 转移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因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收入。

二、转移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因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基金结余。按照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基金结余”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201 上级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本级经办机构接收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的补助收入。

二、上级补助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的补助款项,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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