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收到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科目。

(四)收到收入户存款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五)收到现金形式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等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将现金形式的上述收入存入收入户,按照实际存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

收到直接存入银行或银行转账形式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等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六)按规定将收入户存款划入财政专户,按照实际划转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开户银行设置“收入户存款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结出余额。“收入户存款日记账”应当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收入户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收入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收入户存款应当按规定定期缴存财政专户。缴存财政专户后,本科目月末无余额。

1003 财政专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按规定存入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新农保基金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办理财政专户相关业务。

财政专户主要用于接收征收机构转入的基金收入;接收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根据经审定的用款申请,向支出户划拨基金;进行定期存款;购买国家债券;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基金。

三、财政专户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规定将收入户存款划入财政专户,按照实际划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科目。

(二)收到政府补贴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政府补贴收入”科目。

(三)收到财政专户存款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四)按规定购买国家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债券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国家债券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到期收回国家债券本金,按照实际收回的本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债券投资”科目。

(五)根据经审定的用款申请,从财政专户向支出户划拨基金,按照实际划拨的金额,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按规定将支出户存款利息收入划拨到财政专户,按照实际划拨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七)发生基金上缴业务。

1.向上级上缴基金的,按规定将基金从本级财政专户划入本级支出户,按照实际划入的金额,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基金从本级支出户上缴上级收入户,按照实际上缴的金额,借记“上解上级支出”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2.收取下级上缴基金的,按规定收到下级支出户上缴本级收入户的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下级上解收入”科目;将基金从本级收入户划入本级财政专户,按照实际划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科目。

(八)发生基金下拨业务。

1.收到上级下拨基金的,按规定收到上级支出户下拨本级收入户的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上级补助收入”科目;将基金从本级收入户划入本级财政专户,按照实际划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科目。

2.向下级下拨基金的,按规定将基金从本级财政专户划入本级支出户,按照实际划入的金额,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基金从本级支出户下拨下级收入户,按照实际下拨的金额,借记“补助下级支出”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根据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和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结出余额。“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应当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财政专户存款账面余额与财政部门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活期存款”、“定期存款”辅助账,分别登记财政专户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的期初余额、当期增加额、当期减少额以及期末余额。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财政专户存款余额。

1004 支出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按规定存入支出户的款项。

二、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新农保基金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支出户相关业务。

支出户主要用于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和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三、支出户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按照实际转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二)收到支出户存款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划拨支出户利息到财政专户,按照实际划拨的利息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按规定支付参保人养老保险待遇支出,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养老金待遇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支付因参保人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基金支出,按照实际转出的金额,借记“转

移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发生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按照实际转出的金额,借记“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发生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支出,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开户银行设置“支出户存款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结出余额。“支出户存款日记账”应当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支出户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支出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支出户存款余额。

1101 暂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暂付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暂付款种类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暂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暂付款项,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

(二)暂付款项应当定期清理,及时结清。

收回暂付款项,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结清的暂付款项。

1201 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新农保基金购入的国家债券。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国家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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