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T 559-2013 - 图文

DB42/T 559—2013

3 室内热环境设计计算指标

3.0.1 冬季室内热环境设计计算指标:

1 卧室、起居室等居室室内设计温度应取 18 ℃; 2 换气次数应取 1.0 次/h。 3.0.2 夏季室内热环境设计计算指标:

1 卧室、起居室等居室室内设计温度应取 26 ℃; 2 换气次数应取 1.0 次/h。

3.0.3 采暖空调系统能效比:夏季降温时应取 3.0,冬季采暖时应取 2.1。 3.0.4 湖北省主要城市气候分区区属划分成为表3.0.4所示的两个子气候区。

表3.0.4 湖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气候分区 气候分区 A区 B区 地名 除B区以外的地区 房县、竹溪、五峰、咸丰、利川、神农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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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规划布局与建筑设计

4.1 规划布局

4.1.1 居住建筑规划布局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建筑群体的布局应营造良好的风环境,保证室内及室外活动空间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减少气流对区域微气候及建筑本身的不利影响。

2 有条件时,宜引入水陆风或山谷风以改善居住区的夏季热环境,并避开冬季不利风向。 3 宜进行场地风环境典型气象条件下的计算机模拟预测,优化建筑群布局。

4.1.2 建筑物宜采用南北适宜朝向布置。建筑平面布置时,宜优先使居室朝向南偏东15°至南偏西15°,不宜采用东西不利朝向布置。当建筑处于不利朝向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4.1.3 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有关建筑间距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中有关日照时间标准的规定。

4.1.4 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有关绿地率的规定。宜采用立体绿化、复层绿化,合理进行绿化配置,室外场地及道路铺装宜选择透水性铺装材料及透水铺装构造。

4.2 建筑设计

4.2.1 建筑设计应优化建筑形体和内部空间布局,充分采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与遮阳等措施降低建筑的采暖、空调、照明等系统的能耗。

4.2.2 建筑物的体形系数必须符合表4.2.2限值的规定。建筑物体形系数的计算必须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表4.2.2 建筑物的体形系数限值

建筑层数 建筑物体形系数 气候分区 A区 B区 ≤3层 ≤0.55 ≤0.50 ≥4层 ≤0.45 ≤0.40 4.2.3 建筑物的东、西向和南向外窗及透明幕墙、坡屋面外窗应采取有效遮阳措施;当采用坡屋面外窗时,窗洞口面积严禁大于该层卧室、起居室及明卫生间面积之和的8%,并应采用活动遮阳措施。

4.2.4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8%,明卫生间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5%;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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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0%,并不得小于0.60 m;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0%,并不得小于0.60 m。

4.2.5 当采用分体空调时,空调室外机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位置,并避免气流和噪声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室外机的搁板的设计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4.2.6 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且确保安装构造安全可靠,其集热器位置应保证有效日照时数不小于1400 小时/年。

4.2.7 平屋面宜采用种植屋面,东西向外墙可采用墙体垂直绿化。

4.2.8 外墙的内墙面宜采用石膏砂浆或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专用保温抹灰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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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5.0.1 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的热工性能指标必须符合表5.0.1的规定。外墙的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应考虑结构热桥的影响,取各朝向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Kmi与平均热惰性指标Dmi。当建筑有凸窗时,对凸窗不透明的上顶板、下底板和侧板,应进行保温处理,且板的传热系数必须满足外墙传热系数的限值要求。分户墙、分隔采暖空调与不采暖空调空间隔墙的传热系数,必须取其主体部位与梁柱、剪力墙等热桥部位的平均传热系数Kmi(i为不同结构类型的分户墙或隔墙)。

表5.0.1 不同体形系数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建筑层数 建筑物体形系数 部位 屋面(注1) 外墙 南北朝向建筑 东西朝向建筑 S≤0.35 ≥4层 S>0.35 传热系数 K ,热惰性指标 D K≤0.50,D≥3.0 Kmi≤1.20, Dmi≥2.5 Kmi≤0.95, Dmi≥2.5 Kmi≤1.00,Dmi≥2.5 Kmi≤0.75,Dmi≥2.5 K≤0.40,D≥3.0 Kmi≤0.60,Dmi≥2.5 Kmi≤1.8 K≤1.5 K≤1.0 K≤1.2 K≤1.2 K≤3.0 K≤2.0 K≤2.0 K≤1.8 K≤0.60 K≤0.60 (居室下部为车库的楼板) K≤1.0 ≤3层 S≤0.55 墙体 (注2) 分户墙; 分隔采暖空调与不采暖空调空间的隔墙 分层楼板 楼板 (注3)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封闭式不采暖空调架空层的顶板或楼板,与公共建筑直接衔接的楼板 封闭式不采暖空调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顶板 通往封闭空间的户门 门窗 通往开敞空间的户门 阳台门下部的门芯板 K≤1.2 Kmi≤2.0 K≤2.0 外窗(含阳台门的透明部分) 按表5.0.2、5.0.3的规定限值 注: 1 含出屋面楼梯间、电梯机房、老虎窗的屋面和楼层之间开敞式架空层的楼面。 2 外墙包括出屋面楼梯间和电梯机房外墙,架空层中的楼梯间、电梯井、管道井的外墙,坡屋面顶窗的外墙,半地下室、架空地面的外墙;分户墙包括学生及职工宿舍的分室隔墙;不采暖空调空间包括楼梯间、电梯间及管道井、储藏室、厨房和卫生间、车库、独立走廊等。 3 分层楼板含保温坡屋面底部不住人阁楼的楼板;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含底层非封闭式架空地面(地面以下外墙设有通风百叶窗)的地板;封闭式不采暖空调架空层的楼板,指楼层之间封闭架空层的楼板,还包括封闭式架空地面(地面以下外墙无通风百叶窗)的地板。 5.0.2 不同朝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平均窗墙面积比限值必须符合表5.0.2的规定。

表5.0.2 不同朝向外窗的平均窗墙面积比限值

气候区属 建筑层数 南 外窗 朝向 东、西 北 注:1 公共楼梯间、电梯间及电梯机房、外走廊及一层公共门厅的透明外门窗不按本表规定执行。 ≤0.25 ≤3层 ≤0.35 ≤0.30 A 区 ≥4层 ≤3层 ≤0.40 ≤0.35 B 区 ≥4层 5.0.3 外窗玻璃可见光透射比(Tv)应大于0.50,不同朝向、不同平均窗墙(地)面积比外窗(包括通往开敞空间门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综合遮阳系数(夏季)必须符合表5.0.3规定的限值。当外窗为凸窗且有透明侧窗时,其传热系数必须将外窗的传热系数规定的限值乘0.80的修正系数后采用;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面积应按洞口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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