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 号
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
使用说明
1、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信披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3号》,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披露文件备份。
2、 本指引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定期、定向给私募基金投资者披露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运作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参照本指引对所管理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编制信息披露报告。本指引仅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最低行业标准,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私募投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3号》相关要求,依约定向投资者披露更详尽的私募基金相关信息。
3、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
保密。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备份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报告,仅用作协会备份及私募基金管理人下载使用,并不面向社会公众和私募基金投资者公开查询。
4、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报告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5、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普通会员应当向投资者披露本指引的全部信息(含选填项)。鼓励协会观察会员及非会员披露或部分披露选填项。
6、 信息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在当年9月底之前完成,信息披露年度报告应在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季度报告(含第一季度、第三季度),季度报告不做强制要求。
7、 上述已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备份的报告可供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下载。相关报告若经托管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复核,下载报告正文首页将加注以下信息:该报告已经XXX (托管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复核。
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半年度报告 (201X 年 XX 月 XX 日-201X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1、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 基金编码 基金类型 基金注册地1 基金成立日期 基金到期日期 认缴金额(如有) 已实缴金额 估值方法2 期末总资产 期末净资产 关键人士/投资经理/投资团 队(如有) 投资者数量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项目 名称 信息披姓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有) 露负责联系电 人 话 电子邮 箱 传真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3、基金投资者情况(选填) 序号 1 2 …
4、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同一项目多轮投资请分次列出)4 4.1所投项目情况 序投资项号 项目目名称 注册地 投资行投资方持股比投资日投资认已投资总额 是退出退否日期 出退出 方收益亏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3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业5 式6 例 期 缴资本总额 式 损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