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由于自己的向善性、教养或者神的指导,可以自己就过上有德行的生活,而更多的人容易做坏事。所以需要法律帮助人们弃恶从善,因为通过惩罚、压力可以控制人们的行为。 (二)人法与自然法的关系
阿奎那主张人法要服从自然法;实在法应当是自然法的从属——P96 (三)人法的特点和分类——P96 (四)人法的制定
〃原则:1、公共福利原则
所有法律否认制定都要追求公共的普遍利益 2、留有余地原则
考虑不同时代,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为法律保留灵活性 3、中人原则
法律应以普通人为标准制定,而不能依德行高尚的人 4、正义原则 (1)立法要以公共福利为目标——此与当今思想高度契合,但形式的相
同不等于内涵一样,其真实所指不一定是相同的。
(2)立法者只能在其权限范围内立法,如立人法的别去干预思想 (3)形式上必须使公民的义务按照促进公共幸福的程度来分配 ——违背正义原则的法律与暴力无异,与合法性无任何关系 (五)人法的强制力
人法在其权力范围内,是具有强制力的,而处于人法效力范围外的人,则可免除人法规定的义务,即:对百姓,人法当然有效;教会,国王则不受人法的支配,因为这些人受神法和永恒法的支配。
阿奎那认为统治者对法律的遵守是一种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同时他又认为君主的地位高于法律——P97 六、总结:
阿奎那:基督教亚里士多德主义 (奥古斯丁:基督教柏拉图主义)
他为理性、为世俗政治划出了一定范围,肯定了世俗政治的价值,他通过对亚氏哲学的发挥,正确处理了理性与信仰,哲学与神学的关系,是近代理性的奠基人,他将自己与亚氏的思想巧妙结合,在中世纪为理性、为自然法保留了空间。
——理性代替了信仰,自然法代替了人治,这是他的最大贡献。
第四节 注释法学派
一、产生的时代背景
伴随着罗马法的复兴,注释法学得以形成——P99-100
二、前期注释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及注释方法 (一)代表人物
1、伊那留斯——注释法学的早期奠基人——P102 2、“四博士”
都是皇帝的法学顾问,其中巴尔加鲁斯是伊那留斯的正统传人 3、第三代传人
4、“阿估”“阿库修斯” (二)注释方法
1、形式:序;提示;推断——P103 2、方法:(1)运用经院方法处理罗马法文献,以形式/普通逻辑/三段论这些推
理方法为主
(2)对古代经典文献的文字作出解释 开始为“行间注释”,后发展为“边缘注释”,已经包含了对解释
对象自己的看法
(3)转述罗马法原典的内容的概要,并说明该原典自身的含义 (4)解释法源内容的联系,如法律与教会间…… (5)对各章句间的法律问题讨论 (三)前期注释法学的作用和影响
1、传播了罗马法,并使罗马法在世界上形成一致性 2、为大陆法系的形成奠定基础
3、使法学从神学中脱离,成为独立的科学
三、后期注释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及注释方法
〃分界人物:阿库修斯,既是前期的集大成者,其“通用注释”也是后期注解法
学派的代表
〃学派特点:书P107-108 〃变化的原因:(1)12世纪以后意大利北部城市立法得以发展,为立法找到依
据需要注释法学派发展。 (2)(3)书P107
第五节 中世纪晚期的政治法律思想
一、历史背景
1、在反封建斗争中国家主义、君权主义思想的产生 2、在反封建斗争中,人文主义思想产生
3、宗教改革运动:按照资产阶级的世界观改造教会和宗教教义,后来的新教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用资产阶级的世界观改造教会的目的,使得其宗教与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主张不冲突。宗教改革运动是平民发动的,迎合资产阶级需要的运动,不仅使人们依然拥有信仰,又为新兴资产阶级的发展提供了土壤。
4、14-16世纪是文艺复兴,宗教改革时期,是欧洲近代史的开始,产生了以下巨变:(1)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 (2)教会势力下降
(3)社会等级变化,商人地位开始上升
(4)人文思想兴起——人们思想变化,中世纪正统制度瓦解
二、14-16是过度时期,主要有四个学派:
1. 维护世俗国家利益,主张君主制的马基雅维利和布丹
2. 反罗马天主教,主张建立有利于世俗权统治的学派,加尔文 3. 反暴力统治理论,反君权神授 4. 早期空想社会主主义理论
5.
三、马基雅维利的政治法律思想 1、生平:1469——1527,佛罗伦萨 2、特点:将政治与伦理分开,“霸论”,不择手段——争议很大 3、贡献:
首次系统完整的阐述了带有文艺复兴鲜明特色的资产阶级国家观
(1)使得政治与道德实现了分离,拒绝用道德解释政治变革,政治的本质就是
国家权力。政治科学与伦理学实现了学科的分离。在他那里,国家成为不受任何道德约束的纯粹政治实体。
(2)政治与宗教神学分离。使得政治摆脱了中世纪的神学束缚,他与中世纪的
神学观点划清界限。民主国家的概念萌芽于马基雅维利。
但是对政治权术的过分崇拜,对全能君主的理想构想,对某些君主的谄媚崇拜使得他在之前和之后的许多思想家面前逊色不少。 4、代表作: (1)《君主论》 (2)《对图斯〃李维最初十部著作的研究》即《李维史论》 5、主张:
(1)非道德统治术:
主张政治道德要彻底的世俗化,政治与道德不要勾连在一起,指责基督教的道德是缺乏人性的,它的训诫只会使人变得软弱,恶人会利用人们为了进入天堂而忍气吞声的心理而控制他们。
统治者不必按照普通的道德标准做事,也不需要信奉百姓信奉的宗教,统治者要凌驾于老百姓的道德标准之上,主张统治者和老百姓使用双重道德标准,这种双重标准带来的结果是对国家和统治权术的道德要求大大淡化。
政治就是分权独立,夺取政权。他把国家看作与道德、伦理、宗教分开独立的道德体系,政治家拥有自己独特的行为和价值准则,不必受到世俗的道德标准的约束,而衡量一个政治家是否合格最根本的就是夺取和扩张权力。他着力论述了政治家为了达到某种政治权力目的而无需受各种清规戒律的约束,这是以人性的利己和丑恶为依据的,他指出人在本质上都是自私的,政治家必须依赖的就是这种利己主义。君主需要做到的是令社会有序,人民的财产、安全得到保障,为达此目的并不需要遵守惯常的道德标准,政治以实用为主,巩固统治是第一位的。 (2)用强权统一国家
君主政府,用绝对的最高权力拯救腐朽的意大利政权。加强法律制定者的权威是成功的基本。政府决定民族的秉性,社会的道德和民风取决于法律,当道德败坏时需要一个强硬的法律矫正它们。
他把希望寄托于一个万能的立法者身上,一个拥有立法权威的全能君主拯救一切。他还指出君主要获得统治成功,需要一手用法律,一手用军队武力。武力是兽类所通行的,当道理讲不通时,就需要用武力来维持。在两者之中,军权是最重要的。 (3)共和主义
他认为共和政体是一个国家最为理想的政体。共和政体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的稳定性,防止财产落入一人之手;有利于产生健康法律,正统宗教;有利于发挥人民的积极作用。
但他对君主专政的推崇又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但两者之间是不矛盾的,正
如建立统治和维护统治是不矛盾的一样。共和国政体在当时的意大利是不可能实现的,当时的意大利颓废混乱,只有建立君主制政府,依靠完全而绝对的强权使得国家强大,人民德行提升,在此之后,条件成就之后再还政于民,实行共和政体。
四、布丹的政治法律思想P117
(一)生平:1530年出生于法国安泽尔;杜鲁斯大学研读法律后留校担任教师;
30岁在巴黎担任宫廷法律顾问。一生致力于研究知识渊博。1596年病逝。
(二)著作:《国家六论》;《认识历史的简明方法》 (三)思想特点
1、 在研究方法上,提倡历史哲学的研究,政治哲学是奠基在历史哲学之上的,
通过对历史的研究得出经验和结果。
2、 虽然也主张在政治研究中把政治和道德作出区分,但并不是完全的摒弃道
德,相反,他认为政治需要强调道德和价值观
3、 和当时所流行的历史循环论不同,他主张进化论,主张历史是不断前进的。 4、 政治法律思想
(1)国家起源和国家本质
其思想介于亚氏(国家在先)和近代社会契约学说的过度状态。认为家族是 国家的起源,家族和国家都是自然的结合,都存在父权,家庭是国家的缩影。家庭起源于人的欲望和自然需要(性冲动,繁衍需要),从家庭到家庭群,从家庭群再到国家即是国家形成的步骤。但家庭群的形成是一个自然的过程,家庭群到国家不是源于自然,而是暴力的结果,他主张在国家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需要引入契约的观念,人与人为了和平的共存,需要契约和国家,国家的产生主要来自于暴力,武力夺取了权力,但权力需要得到合法性的认证,即这种暴力需要得到人民的追认,即为契约。一旦人民认同,就完成了从暴力国家到民主国家的蜕变,国家权力因此而合法。
综上,国家来自于暴力,再通过政治契约建立合法国家。他最终对国家的定义是:由主权和理性所统治的许多家庭及其公共财产的综合体即为国家。 (2)对主权的论述
布丹是真正全面阐述主权含义的第一人。在《国家论》第一卷第八章专门探 讨了主权原理,这本书的出版使得主权概念成为最常用的理论之一。这是布丹的贡献和留名至今的重要原因。
布丹认为主权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国家用来达成各种目的的工具。主权是国家真正的基石核心,是组织国家最重要的力量。所谓的主权,就是在公民和庶民之上,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这种主权包括八个方面:法律制定权;宣战讲和权;高级军官任免权;最高裁决权;豁免权;接受忠诚和官吏就职时的宣示权;征收税金和铸造货币权;拥有至高无上称号的权力。 〃主权包括:
1) 法律制定权(立法权) 2) 宣战、讲和权 3) 高级军官的任免权 4) 最高裁决权(司法权) 5) 豁免权
6) 接受忠臣和管理就职时的宣誓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