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契约思想:《圣经》本身就是契约,是上帝同以色列人的约定 3.摩西十诫:完整的人法和神法相结合的制度,即宗教法与世俗法的统一体。 〃基督教对法律的影响: (1)不合格原则:
凡是和基督教信仰相冲突的法律都是没有约束力的,基督教时代主张反抗与上帝意志相背离的法律,公民有对抗这样的法律的道德权利和义务。这一原则发展为言论自由的重要根据 (2)人性升华的法律改革:
内容:给予妻子在法律上更大的平等权。
配偶的合意是婚姻成立的有效条件 取消了父亲对子女的生杀予夺的权利 给予奴隶以诉权,允许奴隶与自由人通婚
(3)教会法的形成和世俗法的改进:
中世纪晚期的法律是最早的西方现代法律,基督教会成功的促使世俗当局 成立法律制度,建立成文法、法院等来调整封建财产关系、犯罪、商业交易等 事物。促使法律向现代转型,形成了西方现代法律的雏形。 (4)法律矛盾的调和:
教会率先告诉人们相互矛盾的习惯、法令、判例是可以通过分析、解释中 和等方法进行调和的,改造了罗马法。 (5)倡导良心原则
法官在审判被告之前必须首先审判自己 (6)法律制度多元化的形成
和教会法并存的有教会法、皇室法、商法等,这种多元格局为法的至上性 的观念提供了依据,要使法律之上,则它必须多元,去解决社火中的各类问 题。多元化使得人们知道宗教和政治权利都需要符合某种神法或人法的规定。 (7)坚持发展的原则
任何学说和制度都是建立在某种权威基础上的,都是需要适应现在和将来 的需要的,随着时事和变迁,这种固定于某种背景之上的制度也应该是与时 俱进的。
(8)主权观念的诞生
教权和皇权的斗争带来对主权观念的探讨。 (二)教父学时期 1、主要内容:P85 (1)三位一体说:
上帝是人格化的神;基督是上帝的儿子;教皇是上帝在人间的代表 (2)创世说 (3)原罪说 (4)末日审判说
(三)11——13世纪阿奎那的神学法学思想
〃11——13世纪西欧中世纪历史发生重大转折的原因: 1.城市兴起,促进市民文化的发展
2.大学的产生,市民突破了教会对文化的垄断,创造了市民大学
3.异端的出现,11——13世纪基督教的反对力量逐渐成长起来,主要神学异
端有法国和瑞士的威尔多派,反对天主教义。
〃阿奎那:把亚氏的理论巧妙的和基督教教义结合起来,通过对理性和信仰关系
的论证形成一个全面和谐的等级制度。法律来自于人的本性,世俗国家和法律要谋求有德性的幸福生活,把自然法和神学结合起来,创立了神法学体系。
(四)中世纪后期:注释法学和人文法学兴起的时期P82-83 教会法学盛极一时,教会法学家仿照罗马法学家编纂法律,引用圣经对教会法进行解释论证,中世纪后期由此形成了两个学派:注释法学派和人文法学派。 中世纪后期中世纪法不再适合经济发展,罗马法开始在欧洲广泛传播。形成独立世俗法学家,代表市民阶级的利益,形成了前期注释法学派,对罗马法的传播起到重要 作用。
随着人文主义的兴起,在法国首先出现人文主义法学派,主张以纯粹的历史科学的态度研究罗马法。
第二节 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一、生平和著作
教父学的主要代表。
出生在北非,阿尔及利亚,母亲是基督徒,父亲是异教徒,出生后并未接受基 督教洗礼,青年时代放荡,求知欲强思想敏锐,对善恶有为关注,认为人的灵魂来自善,肉体来自恶。
公元387年的复活节接受了安东尼死的洗礼,正式加入基督教。 著作:《上帝之城》《忏悔录》 二、“双城说”与法律在维护和平、秩序方面的作用
(一)区分 上帝之城——天国——建立在人之低级本质P85-86 世俗之城——地国——最高最终的朝圣目标
(二)天国享受永久的和平;地国用命令控制欲望,承担这种任务的就是法律,
借助法律来恢复理性,实现和平 (三)在政治法律方面的积极意义 1、世俗国家的有限性
2、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好比自然法与世俗法将自然法思想与神学相结合。 三、原罪与救赎的思想
发展了圣经中的原罪说,人生而有罪,人类社会的不平等是罪有应得。教会的产生是人类得救的历史转折点。
三种恶:物理的恶,认识的恶,伦理的恶。其中伦理的恶是最恶,选择了不该选择的,所以是法律针对的重点。 奥认为伦理的恶来自于自由意志,当追求个人利益而牺牲公共利益的时候就犯罪了,肉欲之心为了自身欲望的满足会损害到共同的利益,共同的善。
所有的惩罚都只有一个目的,就是促使罪犯改正错误。刑罚使自己的恶得到控制,别人的恶得到启示,如果刑罚没有使犯罪者改过自新,则是刑罚的过失。 四、审判制度
1法律执行最关键的不是外部的行为而是探究行为人的内心动机,审理案件要关注用心制心(柏拉图)
2反对刑讯逼供,法官的原意是用拷打避免无辜者被判死刑,但由于对真情的愚昧,反而可能造成了刑讯致死。
3有理性的照顾没有理性的,上帝教导我们根据才能承担一定的职位,在其位安分守己。如果本身的罪过使得奴隶丧失的理性,因而对其统治就是自然的。如果不是因为其理性的丧失,那么奴隶制就是违背上帝的意志的
第三节 阿奎那的法律思想
一、生平和著作
修改了亚里士多德的学说,保留并发展了其学说 《神学大全》-“经院哲学之王”
利用了亚里士多德的学说,极力调和理性与王权的矛盾。 法律为什么重要?
1人要过政治生活就要与他人发生联系,需要规则 2宇宙是由一人统治的
3肯定政治秩序的价值和意义
法律是必须存在的,又是必须服从上帝意志的
二、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关于法的性质 〃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而不做其他一些行动的尺度。是对人的行为具有约束性和危害性的。
〃法律是通过拘束使得人们不得不进行某种行为的规则,但不是任意性的规定,而是以理性为第一原则,理性支配着拘束、意志。 〃法的表现形式就是一种受到理性制约支配的意志。
〃为了赋予法的权威性,把理性作为法的本体,对人的行为主导和支配。人类行动的准则和尺度是理性,来达到适当的目的。法律是理性的体现,理性是法的基础,只有真正体现理性的法才是真正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只有接受理性的约束,君主的意志才是法律,否则就是祸害。 〃人的自然理性是上帝赋予的, (二)关于法的目的
法律的首要和主要的目标就是公共幸福的安排,促进公共福祉。(良法) 〃为什么定位为“公共幸福”? 1.集体主义方法论立场,一个人是社会完整政体的一部分,只有公共生活才是
完整的生活,只有城市才是完整的社会,为促进公共幸福,实现独立要有一定的强制性,强迫力量。 2.同亚氏的集体主义立场一致 (三)关于法的定义
法的目的性:关社会福利的事项的合理安排 法的主体性:负有管理社会职责的人予以公布 完整的定义:以上两部分+法的性质
三、法的分类P94-97
继承了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又迎合了教会的需要。 (一)永恒法:
1、上帝创造万物并借此永恒法依据指导宇宙万物的运行,使宇宙共同趋向于善。 上帝在超时空的永恒中计划了宇宙的蓝图,规定所有事物的本性,宇宙的和 谐是上帝意志的反映,万物无不遵循上帝的意志,实现其目的。
2、从终极意义上,人无法认知永恒法,但人有理性,可通过永恒法种种表现了解上帝的意思:人可以从自身的本性中发现、感悟永恒法。人性和神性之间是想通的,人的理性与上帝的理性有契合性。从这种意义上,永恒法才是可知的。 (二)自然法
是上帝用来统治人间的法律,受宗教神学思想影响,并为宗教神学服务,是 永恒法的一部分,是人分享上帝理性的产物。 (三)人法
世俗国家制定的法律,人依自然法(最终来自永恒法)制定的实在法。为了公共利益,由统治者颁布的理性命令——体现了人的根本理性 (四)神法
从圣经中归纳出的相关规则 “摩西十诫”:上帝的一些训诫
宗教的一种狂妄:可以解决一切问题
神法是人法与自然法的补充,将世俗法律和宗教教义相结合的产物。 其法律体系,详见P98 四、自然法的原则和性质 (一)原则
基本原则+三个一般原则P95-96
(二)性质:阿奎那认为自然法有一种普遍性,不变性,但也有一些例外 1、自然法的普遍性与例外性
(1)自然法的一般原则是普遍的、是真理、人人都应当遵守,是不变的
(2)但是自然法也有一定的例外:如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欠款若用来侵略
祖国,则不用还
2、自然法的不变性和可变性
人类的本性不变,则自然法的本性也应当是不变的,但这不是绝对的:两种情况会导致自然法变化:
(1)自然法已经增加了某些内容 (2)自然法已经删除了某些内容
而增加删除的内容基于社会利益,价值观发生了某些改变,则自然法变化。 (3)事物的自然倾向性(本然之理)就是自然法,事物与自然法有关的理由: 1.存在对事物的自然倾向,如不的伤害邻人就是自然性
2.自然并不诱导人们做相反的行为,也是自然法的要求,如人有赤身裸体
的天然权利,自然未供给衣服,难道人就不得不为自己裁制衣服?
〃阿奎那的自然法是十分重视和依赖人的理性的(这与奥古斯丁不同),阿奎那 被看作中世纪的“理性主义”法学代表,他为自然法的复兴创造了条件。 五、阿奎那的实在法推论 (一)实在法的必要性
人在反省自己的自然倾向时会发现为了利于自己的发展,必须过集体生活,而这又要建立在良好的秩序上,如何建立良好的秩序——法律是重要手段。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秩序,使人们享受和平的、有德行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