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越南劳动法( 中文版)

2. 劳工可于缔结劳动合约时,与雇主达成非全时间操作的协议。

3. 非全时间操作的劳工,得比较全时间操作劳工享受薪资、权利及义务,并享有平等工作机会,不遭受歧视且获得职场安全卫生之保障。

第3节

劳动合约之增修及终止

第35条:增修及终止劳动合约

1. 劳资双方于履行劳动合约过程中,倘其中任何一方有要求要增修劳动合约条文内容时,则应至少在3个工作天前通知另一方有关需增修条文的内容。

2. 倘劳资双方就增修劳动合约条文内容达成协议时,则可以签订合约附件或缔结新劳动合约的方式为之。

3. 倘双方就增修劳动合约条文内容不克达成协议时,则继续履行双方原先缔结的劳动合约。

第36条:终止履行劳动合约的情况

1. 合约期满者,惟属于本法第192条第6项规定者除外。 2. 已完成合约规定的工作者。 3. 劳资双方协调终止履行合约。

4. 依本法第187条规定,完成社会保险费规定缴交时间及享受退休金年龄条件的劳工。

5. 依据法院生效的判决或决定书,被判处监禁或死刑,或禁止担任劳动合约上所列工作的劳工。

6. 劳工死亡,被法院宣告丧失民事行使能力、失踪或死亡者。

7. 雇主为个人死亡,被法院宣告丧失民事行使能力、失踪或死亡;非为个人的雇主进行终止劳动合约者。

8. 依据本法第125条第3项规定被处以解雇纪律处分的劳工。 9. 劳工依本法第37条规定单方中止劳动合约者。

10. 雇主依本法第38条规定单方中止劳动合约;雇主因企业变更经营结构或技术,或由于产生经济问题,或由于企业、合作社进行合并、并入、分立、分割而解雇劳工者。

第37条:劳工单方中止劳动合约之权利 1. 从事属于定期期限、季节性或12个月以下固定工作劳动合约的劳工,可于下列的情况提前中止劳动合约 :

a)不依照劳动合约协商内容而安排劳工从事不适合之工作、不适合之工作地点或不确保工作条件者;

b)不依照劳动合约之协商充分给付薪资或不获准时给付者; c)遭受虐待、性骚扰或强迫的劳工;

d)劳工本身或其家属环境面临困难而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约者; e)获推选为专业任职于民选机关,或指派任职于国家机构者; f)怀孕女性劳工依照权责诊治单位诊断须离职者;

g)凡劳工依属定期期限或依季节性及12个月以下从事固定工作的劳动合约工作,而患病及发生意外,虽已获连续治疗90天或达到合约规定期限之1/4,而其劳动能力仍未康复者。

2. 当劳工依本条第1项规定,单方中止劳动合约时,应事先通知雇主之期限如下:

a)对属于本条第1项a、 b、c以及g点规定者,至少为3个工作天; b)对属本条第1项d和e点规定之定期期限劳动合约的劳工,至少为30天,而属于季节性或12个月以下固定工作劳动合约的劳工,至少为3个工作天;

c)对属于本条第1项f点规定者,则依据本法第156条规定事先通知雇主的期限办理。 3. 对依照无期限劳动合约操作的劳工,可单方中止劳动合约,惟应少在45天前通知雇主,而属于本法第156条规定的情况则除外。

第38条:雇主单方中止劳动合约之权利

1. 雇主可在下列情况,单方中止劳动合约。

a)经常不依合约规定完成工作的劳工;

b)属于从事无期限劳动合约工作患病而已获连续治疗12个月、属定期期限劳动合约工作患病而已获连续治疗6个月、以及从事季节性或从事属12个月以下固定工作劳动合约患病而已获连续治疗超过合约1/2

期限,而其劳动能力仍未康复的劳工;

当劳工恢复健康时,可予以考虑继续缔结劳动合约。

c)因发生天灾、火警或依法律规定之其他不可抗拒事故,虽经雇主采取各项改善措施,仍迫须缩小生产业务及删减工作机会者;

d)劳工未依本法第33条规定期限,在职场报到者。 </

>>鐏炴洖绱戦崗銊︽瀮<<
12@gma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