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历年测试试题

3,解除合同的限制:不能按实际收到的货物原状返还货物,则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限制的例外:不可能归还或不能按实际收到的货物原状返还非由买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货物的毁灭或变化是按规定检验所致;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与货物与合同不符前已经在正常营业过程中售出,或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消费或改变。 3,后果:act81-84

(1)解除合同后,终止了当事人的合同义务; (2)合同解除,并不免除违约方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

(3)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即仲裁条款自治。

(4)合同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在解除合同后的权利义务并不随合同的宣告无效而无效。 (5)已经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归还其交付的货物或支付的价款。

4,注意: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有一些解除合同的程序,都要求受害方在解除合同时及时通知违约方。但这种通知是“发信主义”还是“到达主义”,做法不一。 公约act26 act27。

act26,宣告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有效。如果没有发出通知,即使对方根本违约,宣告合同无效也不发生效力。

act27,若发出通知,在传递上发生耽搁或错误,或者未能到达,并不使该当事人丧失依据该项通知的权利。也就是说,公约采用的是“发信主义”。公约第三部分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外,采用到达生效的有:(1)到达生效的有47条第2项:卖方通知买方声称将不在规定的宽限期内履行义务。(2)第48条第4项,卖方通知买方是否接受其履行义务或表明其将在某一特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3)第63条第2项:买方通知卖方将不在规定的宽限期内履行义务。(4)第65条第2项。(5)第79条第4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通知另一方存在履行障碍或其他对履行能力有影响的情况。未到达的,不能免责。 四,卖方违约,买方特有的补救措施 (一)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act46(2)

在一段合理时间内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但此期间内,卖方不能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损害赔偿。适用此种补救措施,有一定的条件:(1)卖方交货与合同不符,构成根本违约;(2)买方必须在合理时间内提出此请求。 限制:与宣告合同无效的限制和限制的例外相同。 (二)要求卖方修补:act46(3)

条件:卖方交货与合同不符,但没有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必须在合理时间内提出此请求。若买方认为修补不合理,可以放弃要求修补的权利。

(三)要求卖方减价:act50,不论价款是否已付。

减价按照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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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卖方作出补救或买方拒绝补救。 (四)有关部分交货的问题:act51

卖方交付一部分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中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的规定,此时买方只能对漏交或与合同不符的那部分采取第46—50条规定的措施即减价、修补、交付替代物、要求损害赔偿等,一般不能解除合同。 只有在根本违约时,买方才能宣告合同无效。 (五)拒绝收取货物:act52

卖方提前交货:也构成违约,卖方可以收取,也可以不收取。

卖方超量交货:买方只收取依合同规定的数量,但不能拒收整个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必须按合同价格支付价款,否则属于不当得利。 五、买方违约,卖方特有的补救措施 (一)转卖:act75

(二)卖方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的规格:act65

对于货物的规格,合同没有明确规定,且买方又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规格。

条件:(1)买方违反合同的规定,没有提供货物的规格,如果买方在合理时间内订出规格,则卖方不能自行确定规格;(2)卖方所确立的规格必须要符合买方所要求的货物的使用目的。

(3)卖方必须将确定的规格通知买方,且必须规定一段合理时间,让买方可以在该段时间内订出整个规格。 这里面的通知采取的是到达主义。 (三)要求支付利息act78

如果买方没有支付价款或者迟延支付,卖方可以依法取得利息,也可以依法取得损害赔偿。

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一、所有权转移问题:

所有权问题只在各国法律中规定,国际公约中没有。但国际惯例《华沙——牛津规则》中有规定,INCOTERMS2000没有作出规定。

一般所有权转移在先,风险转移在后。买方可以通过投保来转嫁风险。 二、风险转移问题:

1,风险是货物所发生的额外损失,如果是必定发生的损失,则不属于风险。 风险转移的最核心的问题是转移时间。 2,几个问题:

风险转移与所有权的关系;与交货的关系;特定物和特定化货物的风险转移时间;依合同正常交货的风险转移问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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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买方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海上路货的风险转移问题;货交承运人的风险转移问题; 3,各国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

(1)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给买方,以瑞士为代表。 (2)随所有权一起转移,以英国为代表。

(3)卖方向买方交货时转移,美国、德国、奥地利。 4,CISG关于风险转移的两个基本原则: (1)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

(2)将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相分离。act67 三、CISG对风险转移的具体规定:act67—70 (一)合同涉及货物运输时的风险转移:

此时买方所处地位是有利于在目的地检验货物,如果货物发生风险,买方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这种情况下公约倾向保护卖方的利益。

1,act67:卖方无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则风险自卖方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买方。

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则在该特定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起,风险转移给买方。 2,适用67条要注意以下几点:

(1)买卖合同涉及到运输。涉及运输即买方授权卖方或要求卖方安排运输,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如果买方到卖方所在地提货,则不适用此条。

(2)卖方保留控制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即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相分离。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合同约定或者指示提单或者付款交单的情况下,卖方可保留货物的所有权,被认为对买方不公平,但买方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来化解这种风险,从而也能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对个体不公平,但对整体是公平的。 (3)在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即特定化以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特定化是在大路货中将所需货物划归合同项下。特定化以后才转移目的是保护买方利益。对货物的特定化,卖方要负举证责任。

货物的特定化是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风险移转地点和运费付至地点并一定一致,如CIF,风险在装运港移转,运费支付义务在目的港移转。 货交承运人通常是内陆交货。

DEQ,基本上是货到码头,风险即开始转移,目的是敦促买方尽快收货。 ★INCOTERMS2000 的实质变化:

①对于FCA术语进行重新定位,如果卖方在其营业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如果卖方在其营业地以外的其他特定地点交货,则卖方不负责卸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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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FAS、DEQ关于买卖双方在进出口货物清关义务的变化。

国际经济法总论

何谓国际贸易惯例?其特点是什么?

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有什么特点?如何确定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性因素? 简述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关系。 试论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和特征。 国际货物买卖法

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简述公约对要约的有关规定。

一项合格的要约应具备那些条件?《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此如何规定? 谈谈要约对要约人拘束力问题,我国合同法是如何规定的? 简述公约对承诺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约》的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那些变更,即视为实质性的变更?我国《合同法》如何规定? 结合《公约》和《合同法》的规定,谈谈逾期承诺的效力。

关于合同的订立,中国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有哪些不同? 一项合格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当符合那些条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有哪些确定货物价格的方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第25条对根本违约所采取的衡量标准是什么。 卖方提前交货或超量交货,买方可采取什么补救方法?《公约》如何规定?

给卖方一段宽限期让其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是否是买方的一项义务?对此,《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怎样规定的?

什么叫非特定物的特定化?特定化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中有何法律意义? 试述公约中规定的卖方主要义务。 试述公约中规定的买方主要义务。 什么叫交货?可分为几种?各有什么特点。 简述《公约》对实际履行的规定。 试述公约中对预期违约的有关规定。 简述公约中对保全货物的有关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损害赔偿采取什么原则,其责任范围如何划分。 公约对损害赔偿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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