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历年测试试题

中存在但书规定,如果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支付时,则没有办法做到先检验后付款,买方应先申请开立信用证,必须在验货前将信用证开好,否则一般情况下,卖方不发货。也就是说信用证支付时,第三种规则不适用,其他支付方式与这种机会不冲突时是可以适用的。

国际贸易中一般在合同中规定,“以装运港检验证明作为付款的根据,但是货到目的地以后,买方有复检权,并以到岸品质、质量证书作为提出索赔的根据。买方没有检验前没有义务付款,除非这种机会与约定的支付程序相抵触”。买方的复检权是买方国家主权的体现。检验是一国的主权行为,有法定检验和约定检验。法定检验是国家的权利,可以起到非关税壁垒和贸易保护作用。约定检验是为各国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如果双方约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表明买方在未检验货物之前就必须付款,则卖放不得以尚无机会检验货物为由拒绝付款。 (二)收取货物:act60

收取(接收)不等于接受,接收是买方的基本义务。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为,以期待卖方能交付货物。一般包括:A 买方负责安排运输时,应依据合同规定办理运输合同、定仓、租船合同等。如在FOB下,若买方没有及时将运输工具派往装运港,导致卖方不能交货,则多出的仓储费用应由买方负责。B 卖方负责运输时,买方办好目的港码头接货,尤其泊位紧张时,应办好手续,以使船舶能顺利进港等。C 如果是限制进口的,买方应办好许可证等,依个案确定相应义务。 2,接收货物:

(1)对买方而言,接收货物是无条件的,是买方的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如货物不符合合同拒绝接收,而应依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接收货物。但接收不等于接受,没有成文法规定何种行为表明买方接受,接受后买卖关系完成。接受有明示接受和默示接受。

(2)何行为构成“接受”,依英国判例法,有三种情况: 第一,买方向卖方明示自己接受货物;

第二,买方对货物行使了一种行为,即行使了任何与卖方仍享有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

第三,买方在超过合理期限后仍然保留所买的货物,并且也没有向卖方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货物,此时认定买方已接受货物。

第四,接受货物并不一定明确通知卖方,只要买方行使了所有权的行为等即视为接受了货物。对是否已“接受货物”,我国无规定,可借鉴国外规定,由法官自由裁量。

(3)买方明知货物与合同不符,也应先接收货物,再另外寻求救济途径:司法救济,自力救济(如协商、交付替代物、减价等)。

附:平行进口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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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99年6月,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商贸公司进口一批原产地为泰国的Lux香皂,上海利华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声称广州公司侵犯了其1998年10月通过其与荷兰联合利华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获得的商标独占使用权,根据该合同,上海联合利华是LUX在中国内地惟一的生产、销售、进口权人。后法院判决上海利华胜诉。 一、平行进口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平行进口,是指没有有效知识产权或其许可权的进口商,将在此一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内的知识产权产品,进口到该种产品的彼一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因为在彼一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内,相关产品知识产权或许可权的拥有者当然的享有该相关产品的进口权利,所以,相对于其进口相关知识产权产品而言,没有有效知识产权或许可权的进口商的进口是平行的。 2,特点:

第一,标的物必须是知识产权产品,即是受专利权、商标权或版权保护的产品; 第二,平行进口一般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各自独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区域有关; 第三,平行进口中的进口商不拥有在进口国对于其进口产品的知识产权或许可权;

第四,在不同国家的市场上,存在同样的产品——而且该产品至少在进口国是知识产权产品。 3,相关辨析:

平行进口与走私:如果不考虑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平行进口是一种正常的进口贸易,需要依法办理海关清关手续;而走私却是逃避海关监管,不依法办理海关清关手续的行为。

平行进口与假冒/仿冒:平行进口的货物是在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区域的正宗的知识产权产品。假冒仿冒本质上不是平行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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