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其他情况下,卖方营业地交货。条件:a,卖方无须办理货物运输;b,货物非特定物、特定化货物或尚待生产制造的货物;订立合同时,买卖双方不知道货物的地点。
实务中,合同没有规定交货地点的情况少见,因多用术语,术语中规定了交货地点。 B 交货时间:act33
第一,合同确定的某一日期(date),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的日期;如,卖方让买方开立信用证,合同中约定在买方开出信用证后第30天交货。卖方提前交货、多交货也是违约,买方可以不接受,若接受必须就增加的标的物支付价金。一般实践中很少采用这种方法,容易造成违约。
第二,一段时间(period),合同规定的或从合同可以确定的。如,合同中确定8—10日交货;卖方在接到信用证后的30天内交货;有例外,除非情况表明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如在买方派船时,由买方指定日期。
第三,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reasonable time,公约没有对合理时间作出规定,依个案而定,一般参考货物的性质、运输方式、买方的用途、备货的难度等。《合同法》140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方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一般,作为卖方,应采用period,少用date。 (2)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卖方交货要和合同相符。公约规定十分严苛。一般情况,卖方交货有凭样品、凭说明书、凭品牌的买卖。样品:卖方、买方、公证机关各执一份;说明书:合同的附件;品牌:规格、编号等附合同之后。这些都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A,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所规定的品质要求,并且没有影响买方利益的瑕疵。
act35(1)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包装方面,公约要求极为严格,一般各国只要足以使货物完整无缺的方式包装即可,但公约要求依合同规定包装,否则即使货物安全到岸,卖方也是违约。
B,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具有商销性。act35(2)。商销性: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有商品销售的价值。如洗衣机能够洗衣。合同中没有规定交货时货物的状态,但必须是货物交到买方手中,买方能卖得出去,若交货后,买方卖不出去,即使装货时是好的,依公约卖方也是违约。
C,卖方所交的货物必须具有特定用途性:如卖方出口给买方的饲料只能适用于喂养骆驼,而对方在合同中暗示,饲料是用以养牛的,则卖方违约,其所交付的货物不具有特定用途性。
例外: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卖方是不合理的,卖方可以免责。
D,免责: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合同时,卖方免责。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买方需要这批货物或这批货物仍然有一定的价值或市场,或货物的损失可以从保险公司那里得到赔偿,则依此项卖方可以免责,不承担品质担保义务。
(3)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act41 42
权利担保的含义: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保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和请求的货物。权利担保包括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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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所有权担保act41
(a)要求卖方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享有合法的权利,合法权利是指拥有所有权或者有权代售货物,即有权转让所有权。 (b)要求卖方要保证其所销售的货物上没有担保物权。若所售出的货物上已设有担保物权,则卖方违反了所有权担保义务。
(c)卖方也可以免责: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若有权利的真正的货主主张其所有权,是向买方提出的,能否拿走货物,是另外一个问题,依诉讼结果而定。若第三人胜诉,则第三人依物权的追及效力,是可以取回货物的,卖方肯定违约,如果第三人败诉,卖方是否仍然违约? B 知识产权担保act42(我国合同法中没有涉及)。
(a)卖方要保证其所交的货物不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原则性规定)
公约没有规定卖方所出售的货物不能侵犯任何国家的法律,只是规定不能侵犯两个国家法律所保护的知识产权。若侵犯其他国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