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单元控制
11.1 阜阳市单元划分
阜阳市中心城区主要由河西片区、颍南片区、城南片区、阜合片区、泉北片区、河东片区等6个分区构成,共划分为94个管理单元,其中:河西片区20个管理单元、颍南片区12个管理单元、城南片区13个管理单元、阜合片区8个管理单元、泉北片区10个管理单元、河东片区31个管理单元(见附录C)。
11.2 开发强度分区
阜阳市规划居住用地平均容积率为2.3,城市居住用地共分为三级开发强度分区,分别为:低强度区(1.5≤容积率<2.0)、中强度区(2.0≤容积率<2.5)、高强度区(2.5≤容积率<2.8)。
11.3 基本控制内容
(1)主导属性
指管理单元主导功能的概括与描述,是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功能在管理单元上的落实和体现,作为确定用地兼容性的依据之一。
(2)建筑容量控制
指管理单元内各地块开发建设的建筑容量的控制,作为核算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容量的基础。
在规划执行过程中,前期开发地块建设量突破或少于规划图则规定时,应对后期开发地块建设量进行调整,须使该管理单元建筑总量控制在规划图则规定的范围内,实行建筑总量的动态平衡。
表11-1 主要建筑容量指标控制表 用地位臵 建筑容量指标 建设用地性质 R A R2 Rb A1 A5 二类居住用地 商住综合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商业设施用地 城市规划区范围 备注 建筑密度≤25 ≤35 ≤35 ≤30 ≤50 容积率≤2.5 ≤3.0 ≤3.0 ≤2.0 ≤4.5 26
B B1 M Bb1 Bb2 商办用地 旅馆商业用地 工业用地 ≤35 ≤40 ≤3.5 ≤4.0 按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控制 参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控制 35-50 0.8-1.8 W 工业区配套物流仓储用地 单独存在的物流仓储用地 G G1 公园绿地 按照建设部《公园内部用地比例》的规定执行 注:①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两者不宜同时取最大值;
② 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文化艺术、幼托、各项市政设施以及特殊用地等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③ 对于城中村、棚户区、旧区更新等改造地区,应进行专题研究,在充分考虑拆迁安臵、补偿合理、居民意愿、经济相对平衡等因素基础上,综合研究确定容积率。
(3) 人口容量控制
人口容量是管理单元规划居住人口的上限值,是城市总人口在管理单元上的分解和落实,是管理单元内落实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规模的依据,规划确定的管理单元的居住人口规模原则上不应突破或较大幅度减少。
在开发过程中,管理单元内某地块的人口规模突破或少于规划图则规定时,应对管理单元内其他地块的人口规模进行调整,须使该管理单元人口总量控制在规划图则规定的范围内,实行人口总量的动态平衡。
(4) 配套设施
管理单元内应布置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其数量与规模为强制性内容,其位置与用地边界既可以为强制性内容,也可以为引导性内容,但其位置只可在管理单元内调整,用地边界应考虑相应设施经济合理的建设要求和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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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监督检查
12.1 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单位建设行为,严格执行各阶段验收规定。
12.2 建设工程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可不按违法建设处理,应补交相关规费(擅自修改建筑设计方案的除外)。
12.3 建设工程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外,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违法建设,没收违法所得。
12.4 建设单位在已批准地下停车库面积少建的部分,除采取措施补足停车面积外,同时,由市容局按相关规定征收异地建设费。 12.5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审批需要,对建设单位、工程测绘单位、规划编制单位提供的报建材料,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技术的服务机构进行复核。
第13章 附则
13.1 通则适时性
如本通则所依据的国家或省、市的有关规范及标准发生变化,应按新标准执行。
13.2 解释权属
本通则由阜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13.3 生效日期
本通则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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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通则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执行”或“应符合……规定”。
3、本通则中所称“大于”、“以上”,均包含本数;“小于”、“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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