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24 0.1 (2)确能保证公众可达性的屋顶绿化,可酌情提高核算指标,h≤1.5m且具有可达性的屋顶绿化可计入公共绿地面积。
7.3 鼓励生态绿化
(1)地面停车位必须设臵雨水渗透设施,树阵式停车泊位应不小于地面停车泊位35%。
(2)绿地内不透水硬地不得超过绿地面积的10%。透水绿地式停车并有树阵式绿化的可计入绿地率,植草砖折算比例30%,透水式乔木停车折算比例70%。
(3)古树名木树冠周边宜留出不小于20米的公共保护空间。
第8章 环境景观
8.1 总体要求
地块建设开发时,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建设工程设计等应与项目周边影响范围内的自然环境、历史文化、地形地貌、建构筑物、市政管线、道路交通等进行统筹分析、综合研究与环境协调。
8.2 沿颍河、泉河的建筑布局管控
沿颍河、泉河宜进行建筑高度分区及视线通廊控制,宜每隔不超过75米设臵一条垂直于景观资源地区的视线通廊,每条视线通廊距离地面24米以上部分的宽度不宜小于25米、在24米以下部分的宽度不宜小于15米。
8.3 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建筑单体管控
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建筑应综合考虑城市街景和单体形态,合理确定建筑形体高宽比例。
(1)居住建筑以点式为主,板式居住建筑面宽不应超过66米。 (2)高层建筑的山墙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山墙宽度和面宽比应不小于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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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住建筑,立面设计应按公共建筑要求处理,且不得设臵开敞式阳台和外臵式防盗窗。
(4)限制沿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两侧建设小型商业设施(商业设施带),大型商业设施除外。
(5)通透率的要求
沿快速路建筑界面总长度,不得大于该地块临街道路红线长度的60%;
沿主干道建筑界面总长度,不得大于该地块临街道路红线长度的70%;
沿次干道、支路建筑界面总长度,不得大于该地块临街道路红线长度的80%。
8.4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主干路及以上级别道路的机动车道不宜小于5.5米,其他级别道路的机动车道不得小于4.5米。
(2)廊道内不得设臵商业设施。
8.5 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
(1)建筑色彩的主色调应符合阜阳市城市风貌整体控制要求,鼓励使用原质材料色彩。
(2)建筑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宜使用明度和饱和度过高的色彩。同一项目或单体建筑色彩不宜超过3种。
(3)沿城市主干道的商业建筑,有裙房的建筑,裙房的外墙饰面宜采用石材;无裙房的建筑,外墙石材饰面不宜小于3层。
(4)单体方案设计时应明确建筑色彩与材料,重要建筑的外墙材料应见证取样、工程竣工核实比对。
(5)城市建筑景观照明设计:不得影响建筑造型;不宜使用外溢光和杂散光,避免对室内活动干扰,减少环境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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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建筑室外装修的规定
(1)要满足城市色彩控制要求,不宜使用明度和饱和度过高的色彩,不得擅自改变原有建筑色彩,不应使用刺激性色彩;
(2)不得增加使用面积,不得增设超过建筑退让红线的立柱、台阶等;
(3)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作悬挑装修; (4)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的规定;
(5)沿街建筑立面二次装修必须与原建筑立面协调,并按规定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
8.7 城市雕塑设臵的规定
设置雕塑不应影响城市交通和交通视线,方便公众观赏。雕塑和小品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8.8 设臵广告、招牌、指示牌等的规定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符合阜阳市相关政策要求,并应符合建筑、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宜。
(1)道路红线内悬挑的灯箱、广告、招牌与人行道的净空应不小于3米。
(2)与人行道垂直方向立柱布置的,其净空高度应不小于2.5米,总高度不大于3.7米;不应侵入车道;立柱不应影响行人交通。
(3)沿道路布置的落地灯箱、广告、指示牌,宜沿道路侧面平行布置,并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度。
(4)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通行和交通视线的灯箱、广告、招牌、指示牌,主、次干道两侧严禁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
(5)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设施、政府行政用地、军事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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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配套设施
9.1 总体要求
(1)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确定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行政办公等各类设施的位置与规模。
(2)新区建设应本着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的原则按规范要求进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旧区改造必须以旧城区原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为基础,增补缺项,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3)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在满足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应相对集中设置。居住区的商业中心、服务中心、医疗中心、文化中心和管理中心宜集中设置,形成单元的综合服务中心。居住区配套设施应按相关规范配套建设,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9.2 教育设施
居住管理单元应配套的教育设施:幼儿园、小学、初中。非居住单元中兼有部分居住用地的,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配建相应规模的幼儿园。
(1)幼儿园配建标准
入学学生的千人指标为:35人/千人;生均用地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生;班级人数: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规划独立新建幼儿园按照规范确定规模,不宜小于6班,以9~15班为宜。
(2)小学配建标准
入学学生的千人指标为:70人/千人;生均用地面积不小于22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班级学生数:46人/班。
(3)初中配建标准
入学学生的千人指标为:35人/千人;生均用地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生均用地不小于20平方米。班级学生数:50人/班。
(4)高中配建标准
入学学生的千人指标为:30人/千人,生均用地面积: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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