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建筑,对北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1.34倍,最大不超过30米。(见下图):
(2)拟建建筑南侧有现状建筑,对南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最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最大不超过100米。 (见下图):
(3)拟建建筑东侧、西侧有现状建筑,对东侧、西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0.5倍,最大不超过50米。
(4)拟建建筑南侧、北侧为规划确定的有日照要求建筑,且尚未建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拟建建筑北侧用地内的拟建建筑退地界12米作为日照分析的界线,满足其日照要求。
② 拟建建筑南侧用地内的拟建建筑退地界12米作为日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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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界线,满足其日照要求。
③ 拟建建筑与相邻拟建建筑位于规划街巷南北两侧,而街巷宽度不足日照间距的,以规划街巷中心线作为日照分界线,且不得小于12米。
(5)拟建建筑东侧、西侧为规划确定的有日照要求建筑,且尚未建设时,应采用镜像布臵或按规划方案布臵进行日照叠加分析。
B7 建模的有关规定
(1)日照分析建模的主体建筑为该建筑的主体框架。其屋顶的附属构筑物如构架、挑檐、屋顶电梯机房(长×宽小于8×8米、高度在6米以内)、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36度)等均不参与建模。
(2)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分户隔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于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
(3)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它围墙不作为遮挡建筑;
(4)违法建设、临时建设不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5)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被遮挡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6)现状已不满足日照标准的窗户,无须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
(7)日照分析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指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臵,不足0.9米的按0.9米计算。规划设计中一般取1.35米,建筑设计中按实际发生值计算。
(8)日照分析时间统计方式:日照时间可分段累计,时间间隔为1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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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室外地形高差: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10)日照分析结果误差在6分钟以内视为合理误差。 B8 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日照分析资料
(1)覆盖所有遮挡、被遮挡建筑范围的现状电子地形图。 (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CAD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0标高和屋顶标高)。
(3)已确定的遮挡、被遮挡建筑的平面图(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0标高、各层层高等。
B9 日照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基本情况(委托方、受托方、项目名称等)。
(2)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3)日照分析图、表及说明。
(4)日照计算方法、各种参数、软件名称及其版本,主要依据。 B10 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结果及其附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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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附图
附图 阜阳市管理单元划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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