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QC)小组活动管理办法 - 图文

必须于当年10月底前上报,公司每年将在每年11-12月间,召开一次QC发布会,选出优秀的成果并推荐参加公司发表会。并择优向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九条 QC评审组由工程部技术主管、质量主管等组成,生产副总担任组长,全面主持评审工作,评审组一般不少于五人,应至少有一名省级QC小组活动诊断师参加,评审组严格按照《QC小组活动成果发表评审表》的内容进行评审计分。 如有特别需要也可以外聘质量管理协会的专家参与评审。

第二十条 各小组成果发表的最后得分由材料分、演讲分组成,其中,材料分占80%,演讲分占20%。

第二十一条 成果必须以活动记录为基础进行整理,逻辑要合理,以数据说话,做到图文并茂;并要充分体现对统计技术和工具的正确利用;发表的成果必须制作成PPT演示资料,演示资料应图文清晰,便于观看,须以图表为主,文字为辅,避免通篇文字。

第二十二条 被评为二等奖以上的QC成果的小组,经批准后,即为公司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并向上级单位推荐上报。

第二十三条 QC成果的评审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从大处着眼,找主要问题

(1)活动全过程是否符合PDCA的活动程序; (2)各阶段是否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用数据说话,数据是否完整、正确、有效;

(3)工具(统计方法)的运用是否正确、恰当(适宜)。 (二)要客观并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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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客观,就是要依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去观察(考察)不带个人偏见。

(三)避免在专业技术上钻牛角尖

同一性中的差异性,不要纠缠不休,去钻牛角尖,应主要对管理技术方面进行评审。

(四)不要单纯以经济效益为依据评选优秀QC小组 不仅要看经济效益,也要看社会效益。不仅要重视有形成果,也要重视无形成果,特别是小组成员素质的提高。 (五)活动评价和成果评价相结合,以活动评价为主。 (六)提倡分类评价,以增加小组与小组之间的可比性。

第二十四条 QC成果评审标准

现场评审:评审重点是QC小组项目及成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现场评审严格按照《QC小组活动成果现场评审表》的内容进行评审。现场评审应在现场进行,如项目部、工地、班组等。现场评审除按照要求查看相关记录、数据、施工方案、质量评定、财务证明、巩固措施文件外,还可以采用座谈的方式,了解小组成员掌握QC小组活动的有关知识、统计方法情况,听取小组成员的意见和建议,解答他们提出的一些问题,帮助和指导小组成员开展活动,将QC小组活动与施工现场的实际相结合,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促进小组有效开展活动。

发表评审:总体评价项目成果的主要特点,在程序、方法、数据等方面总的情况;具体指出每一个不足点及其根据。发表评审应在公司举办的QC小组成果发表会上进行。评审组严格按《问题解决型QC小组活动成果发表评审表》、《创新型QC小组活动成果发表评审表》的内容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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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QC成果评审程序:

评审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首先由评审小组将参加发表的小组成果材料收齐后,提前交每一位评委进行审阅。评委审阅后,对每一个成果材料按评审原则和评审标准提出初步的评审意见。

评审意见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对成果的总体评价。指从成果的总体去看什么类型,成果有什么主要特点,在PDCA程序运用方面、在以事实为依据用数据“说话”方面,在统计方法的应用方面有哪些成功之处,在哪些方面有交流、推广价值。

(二)指出成果内容中的不足之处,要具体指出哪一条问题或不足之所在,并说明不符合QC小组活动程序或评审标准的哪些条款,必须客观、具体,有据可对照,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第七章 奖励

第二十六条 QC小组活动成果作为项目部月度、年度绩效考核及项目部考核奖励条件之一。

第二十七条 QC成果的奖励,以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二十八条 经评审组综合评分在≥90分的可获得公司一等奖,≥85、<90分的可获得公司二等奖,≥80、<85分的可获得公司三等奖。公司将从其中获奖的QC成果中进行筛选,推荐省级或国家级QC成果申报。

获得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的奖励标准为:

国家级优秀QC成果:20000元 ; 省级优秀QC成果: 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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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优秀QC成果: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

第八章 小组活动的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工程部对有指标的项目部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为:

工程部每月监督项目部QC活动开展情况,对项目部QC活动进行客观检查、指导。每季度对项目部QC活动进度、质量进行通报。对于工作态度消极的项目进行处罚:

(一)未编制上报QC年度工作目标计划的,每项扣10分。

(二)未编制上报QC月工作计划的,每项扣8分;有工作计划但未严格按计划实施且实施效果不好的,每项扣5分。

(三)未完成QC年度工作目标的,每项扣20分。 (四)以上工作,经工程部签发工作整改后复查仍达不到要求的,则按双倍分值进行考核扣除。

第三十条 工程部应对各QC小组课题的进展情况给予及时的了解、抽查和总结,对于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QC小组,要关心、帮助,组织会诊,排忧解难,必要时应对小组成员作出适当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实施,如有与本办法有相悖,以本办法为准。

成中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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