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第三次农业普查

山东省第三次农业普查 现场登记数据质量控制办法

一、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和《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山东省第三次农业普查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二、农业普查现场登记阶段包括登记准备、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审核、数据复查等环节,本办法以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普查数据填报的真实性、完整性和逻辑性为目标,对现场登记阶段的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的数据质量控制。

三、数据质量控制由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农业普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农普办)负责实施。各级农普办主任是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的执行负责人,各主管副主任对其分管业务工作质量负责。

四、主要环节质量控制要点 (一)登记准备。

登记准备是普查登记的前提。普查登记前,必须完成普查员的选聘与培训、普查区的划分、基础数据的收集、清查摸底、数据采集与处理环境等各项准备工作。

1.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与业务培训。

为保证选聘足够数量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各级农业普查机构要逐级对“两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教材以《山东省第三次农业普查实施方案》、《山东省第三次农业普查普查员手册》、省农普办统一制作的方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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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处理程序使用说明等为依据,由市级农普办结合本地实际编写本级统一的教材、教案、课件,并制定科学的考核标准。

质量控制的重点是保证培训内容的完整性,包括清查摸底、入户登记工作流程和注意事项,掌握每张普查表的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能够正确使用PDA和数据采集程序。

质量控制的方法是严格按照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的要求进行培训,县级农普办对培训考试合格的“两员”进行资格审查,分别颁发“普查指导员证”、“普查员证”,并建档立卡,由乡镇(街道)农普办统一管理,并组织“两员”持证开展普查工作。对因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换届等原因更换的“两员”,由县级农普办进行补训和考核,并坚持持证上岗制度。

2.基础数据收集。

县、乡两级农普办分别收集辖区内扶贫、国土、农业、林业、水利、工商、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基础数据,为清查摸底、填报乡(镇)普查表和行政村普查做好准备。

质量控制的重点是分析、检查每个指标在统计标准、口径和范围的一致性,对于在以上方面存在差异的指标,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分析,确保数据的真实、可信。

3.普查区划分和地图绘制。

按照《山东省第三次农业普查普查区划分细则》的要求,由县级农普办组织辖区内的乡镇(街道)农普办和村(居)农普工作组开展普查区划分和地图绘制工作,并依据省统计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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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提供的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进行普查区、普查小区地址码编制与核实工作。

质量控制的重点是2016年行政区划调整了的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涉农的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

质量控制的方法是各市农普办负责所辖县(市、区)普查区划分和地址码编码阶段的验收工作。省级农普办组织对国家反馈的有问题的普查区和小区的编码进一步核实,并抽取3-5个县(市、区)进行检查。

4.清查摸底。

按照《山东省第三次农业普查清查摸底工作细则》的要求,由县级农普办统一组织辖区内乡镇(街道)、村(居)农业普查机构工作人员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运用部门基础数据、普查区划分和地图绘制工作成果,在住户底册、农业经营单位底册的基础上,通过向村委会了解情况、召开熟悉当地情况居民座谈会等各种形式,开展普查登记对象清查摸底工作。

质量控制的重点是住户、农业经营单位的查漏补缺,并确定普查登记对象类型。包括城乡结合部、注册地在城镇的农业经营单位、经营农业的城镇住户、季节性经营农业的住户或单位、村(组)集体经营的土地等。

质量控制的方法是在清查摸底工作期间,各乡级农普办应在辖区内至少抽查一个普查区,检查普查员的工作情况,发现差错立即纠正。对出现差错较多的普查区,及时报告县级农普办,并提出解决办法。

5.数据采集与处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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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采集与处理环境部署是登记工作的必要条件。其中包括网络环境的搭建、PDA数量及配置核实、运行系统的安装及调试,以及各种情况的应对措施等。

质量控制的重点是PDA的数量及运行环境。PDA是否按要求配置到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是否能正常使用。

质量控制的方法是市、县级农普办要对PDA数量及配置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数量到位、系统安装到位。另外还要进行模拟测试,检测对可能出现的掉网、掉线等情况的处置能力,保证数据不丢失,工作不间断。

(二)普查登记。

按照《山东省第三次农业普查登记工作细则》的要求,由县级农普办统一组织辖区内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农业普查机构工作人员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依法开展普查登记工作。由于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通过互联网实时采集、上报数据,因此各级农业普查机构要将普查登记阶段的数据采集与审核工作同步展开,对数据质量全程跟踪检查。

1.质量控制的重点如下:

(1)所有应登记的农户、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否遗漏或重复;农户、规模农业经营户是否分类准确;有多处地块或农业经营场所的普查对象,其地块或农业经营场所是否遗漏或重复;经营者不在本普查区居住的地块或农业经营场所,在其他普查区是否登记。

(2)应登记的住户成员是否遗漏,是否错填非本户住户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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