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解与适用
内容提要 共同犯罪的问题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我国刑法理论中较为疑难复杂的问题,因此研究共同犯罪的问题对刑事审判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故意、共同实施具有内在联系的危害行为。在共同犯罪是既可能有部分人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也可能全部都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为共同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
与共同犯罪相关的刑法理论也是我们需探讨的问题。比如单位犯罪、聚众犯罪、犯罪集团、犯罪团伙、结伙犯罪等共同犯罪与这些相关问题,认为到底存在怎样的关系正是笔者要研究的。只有把共同犯罪与这些相关范畴之间的关系弄清,才能更好地谈论共同犯罪的问题。
关键词:共同犯罪 主犯 从犯 胁从犯 教唆犯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构成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相对单个犯罪,共同犯罪是一种主题数量上为多数的犯罪。共同犯罪被认为是一个比个人犯罪更为严重的犯罪形式。因为在客观上,犯罪人数量上的增加,使犯罪能量更大,能够实现某些但个人不可能完成的犯罪,特别是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也能够在犯罪中造成更大的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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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在主观上,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相互激励,坚定犯罪意志,甚至使共同犯罪人犯下单个人不敢犯的罪恶。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关于共同犯罪的定义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学说,我国学说通常是以主观上有无共同故意作为认定共犯的标准。即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如果缺乏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即使共同作案也不成立共犯。
(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其一,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其中只有一个符合犯罪主体要件,而其他人均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都是精神病儿,则不构成共同犯罪。由于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投毒、爆炸、放火、贩毒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因此,若其与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这些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则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只有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的人。其二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例如单位共同走私行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和制作贩卖淫秽品牟利罪,都可构成共同犯罪。其三,有责任能力自然人与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
所谓的客观条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共同犯罪的成立应以两个以上的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为条件。共同犯罪行为有两层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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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首先,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即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要件上是相同的,如行为人或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或共同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可能在同一犯罪中,某一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另一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这是共同犯罪行为的应有之意。其次是指行为人之间的行为是相互联系的,相互配合的,这些行为共同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整体。在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的行为只有放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考察构成体现出真正性质的作用,而不能孤立地考察某一行为人的行为。有人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各共犯者的行为都必须都是犯罪行为。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各共犯者的行为放在整个共同犯罪中考察当然是犯罪行为,但如果单独分析每一个行为,并不一定都是犯罪行为。如共同盗窃中的望风行为,如果仅就一个行为而言,并不能说是一个犯罪行为,只有将行为放在整个共同犯罪中考察,才能说是一个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即可以表现为作为的行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的行为,也可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其一,共同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所谓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而构成的共同犯罪,如王、李二人共同持刀抢劫他人而构成的抢劫罪;所谓共同不作为即各共犯人均实施了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