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融资授信管理办法(12[1][1].1)

或具体品种,可申请贸易融资及保函综合额度,适用风险系数1。也可以同时申请综合额度和单项额度,单项额度包含于综合额度之内,综合额度与单项额度之差为单项授信业务之外其他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品种可以使用的额度。

第十七条 综合额度是指涵盖《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授信品种的一揽子额度。额度核定时,不考虑具体贸易融资产品的风险特性,仅以客户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和客户自身的信用状况而核定。

第十八条 对综合额度的核定原则上应从严掌握,如客户不能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或客户信用状况不足以核定综合额度的,则根据各种结算方式特点,充分考虑其风险特征而核定单项额度。

第十九条 第1类贸易融资和保函产品,以及以100%保证金、或符合农村信用社抵质押管理规定的国债、银行存单和银行承兑汇票等作为足额质押的贸易融资和保函业务,不纳入贸易融资和保函额度管理。

第二十条 授信批复使用名义金额,明确在贸易融资和保函各单项额度下可叙做的最高业务余额。

第二十一条 各项授信以名义金额按照1:1占用单项额度,不得以产品风险系数放大使用额度。收取保证金或提供符合农村信用社抵质押管理规定的国债、银行存单和银行承兑汇票的,其覆盖部分不占授信额度。

第二十二条 额度调剂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流动资金贷款、商业汇票贴现和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可调剂为贸易融资额度或保函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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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贸易融资单项额度可以调剂为风险系数相同或更低的贸易融资或保函单项额度;

三、保函单项额度可以调剂为风险系数相同或更低的保函单项额度。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上述调剂原则的,由业务部门(包括公司业务部门和国际结算部门,下同)按1:1自行进行额度调剂。

第二十四条 不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调剂原则,及需按产品风险系数进行调剂的,需报原有权审批人批准,但不得突破原批准的风险当量。风险当量为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不同产品类别的风险系数与该类产品名义金额的乘积之和(综合额度适用风险系数为1)。

第二十五条 以额度调剂叙做的业务终结,自动还原原单项额度。

第二十六条 额度延期。为解决积极发展类客户授信额度断档问题,对审报材料已提前一个月报至有权审批机构的,额度到期后若审批程序仍未履行完毕,在有效落实担保条件下可顺延使用原有已批的贸易融资或保函额度,最长不超过三个月。额度延期后,应及时通知有权审批机构。新的额度申请获批后,贸易融资或保函额度按批复方案执行。

第四章 审核标准

第二十七条 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业务的审核,除依据现有公司类法人客户授信业务审核标准外,还应根据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产品风险特征,对不同产品风险点的审核和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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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控制措施的选择予以区别对待,具体审核标准参照《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产品特性及风险指引》(附件二)审核。

第二十八条 对出口类贸易融资的审核:出口商品的应收账款可作为还款来源,具有一定的自偿性,授信风险相对较低(打包贷款除外)。对出口类贸易融资的审核可主要考虑客户所处行业、出口商品种类、市场行情、通过农村信用社办理的出口应收账款金额、客户在农村信用社历史履约记录等因素。客户财务指标以及担保条件可作为授信审查的参考依据。对出口类贸易融资业务应注意审查出口货物是否会引起反倾销纠纷,防范潜在风险。

对进口类贸易融资的审核:进口类贸易融资风险通常稍高于出口类贸易融资风险。对进口类贸易融资授信的审核,除考虑客户财务状况、偿债能力、担保情况外,还应根据进口商品的市场供求情况、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区别处理。

对保函类授信的审核:除客户整体资信状况外,应结合客户从业资质、历史履约记录、具体交易背景或项目可行性、以及不同保函产品的风险特征等因素进行审核。

第五章 部门分工

第二十九条 根据《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业务由公司业务部、风险管理部、国际业务部等部门分工负责、协作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业务部职责如下:

一、公司业务部是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业务的直接受理人,按照不同权限负责对授信人进行调查、评估,落实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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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提出调查认定意见,形成授信资料后按有关授信程序报送审批;

二、负责与客户签订相应的授信协议;

三、负责按权限对公司客户授信额度进行管理; 四、负责监控已获得授信客户的经营、财务状况、授信额度或单笔授信使用情况、履约记录、保证人及押品状况等全部客户授信信息,如有重大变化及时向国际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门通报。

第三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一、制定、修改有关授信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有关授信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结合授信产品风险特征和授信金额等因素,会同公司业务部、国际业务部制定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的简化授信审批程序;

四、负责对公司业务部报送的授信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对相关授信资料进行审查、审批,按程序报送贷审会审议通过,并报有权审批人批准;

五、负责审查国际业务部报备的低风险授信业务。 第三十二条 国际业务部职责如下:

一、建立国际结算风险窗口,负责制定、修改并监督实施有关结算业务技术性、操作性风险方面的规章制度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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