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斌同志任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正局); 张文献同志任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提名为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正局)人选,免去其中共抚顺市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抚顺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务;
免去刘玉文同志抚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书记职务,建议免去其抚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职务,保留其正局待遇;
提名臧红同志为抚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人选,免去其抚顺市卫生局副局长职务;
赵静同志任抚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书记; 提名赵华维同志为政协抚顺市委员会副秘书长(正局)人选,免去其抚顺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主任、党组书记职务; 江阳同志任抚顺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主任、党组书记,免去其中共抚顺市顺城区委常委、委员职务,建议免去其抚顺市顺城区政府常务副区长职务;
刘剑欣同志任抚顺市社会科学院党组书记(兼);
傅波同志任抚顺市社会科学院党组副书记,免去其抚顺市社会科学院党组书记职务;
金铎同志任抚顺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调研员,免去其抚顺市档案局(馆)局(馆)长、党组书记职务;
于清永同志任抚顺市档案局(馆)局(馆)长、党组书记,
免去其中共抚顺市委副秘书长职务;
徐波同志任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免去其抚顺胜利经济开发区党委书记职务;
姜群大同志任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 张庆民同志任中共抚顺市东洲区委副书记;
刘秀君、刘维同志任中共抚顺市东洲区委委员、常委; 提名聂辽舟同志为政协抚顺市东洲区委员会副主席人选,免去其中共抚顺市东洲区委常委、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
李靖同志任中共抚顺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派驻第四纪检组副组长,免去其抚顺市统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职务; 免去闫家国同志中共抚顺市委办公厅副主任职务; 王剑英同志任中共抚顺市委办公厅副主任,免去其抚顺市地震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职务;
刘常洪同志任抚顺市地震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免去其抚顺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职务;
李锐同志任抚顺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试用期一年;
许尊善同志任中共抚顺市委、抚顺市政府信访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共青团抚顺市委员会党组成员职务;
吴非同志任中共抚顺市委、抚顺市政府信访局党组副书记、
调研员;
张宇同志任抚顺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常委,免去其中共抚顺市委、抚顺市政府信访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职务; 吴连龙、王绪民同志任抚顺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郎奕华同志任抚顺市财政局党组副书记、调研员; 林忠耀同志任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常委,试用期一年;
胥维佳同志任抚顺市林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免去其抚顺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副主任、党委常委职务;
邱长镱同志任抚顺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党组成员,试用期一年;
赵乐丽同志任抚顺市教育督导团办公室主任督学(副局),试用期一年;
李涛同志任抚顺市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免去其抚顺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秘书长职务;
王晓民同志任抚顺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主席(副局); 李娴同志任抚顺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副主任、党委常委,试用期一年;
安辉同志任政协抚顺市委员会办公厅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提名李九玲同志为政协抚顺市委员会委员联络委员会
副主任人选(主持工作),建议免去其政协抚顺市委员会副秘书长职务;
曲凤刚同志任中共抚顺县委委员、常委; 文军同志任中共清原满族自治县委委员、常委; 孙进同志任中共新宾满族自治县委常委;
夏双杰同志任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试用期一年;
免去柏森林同志抚顺市公安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职务,保留其副局待遇;
免去何春林同志抚顺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党组副书记职务,保留其正局待遇。
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决定:
免去徐隽同志中共抚顺市新抚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职务;
刘秀君同志任中共抚顺市东洲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李涛、王晓民同志任抚顺市社会科学院党组成员; 免去李正古同志中共清原满族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职务;
朴熙荣同志任抚顺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秘书长(副局)、抚顺市社会科学院党组成员;
李大成同志任抚顺市地震局总工程师、党组成员,试用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