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投资运营收益。

企业年金基金采用法人受托模式,由中交股份统一选定的法人受托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和参加计划的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按国家及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比例在成本和福利费中列支;个人缴费由公司从职工税后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缴费基数

企业总体缴费基数由一航局有限公司按年度核定,一般为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第十四条 缴费比例

企业缴费比例最高限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8.33%),公司企业年金缴费比例报一航局审核批准后实施。为了解决过渡期补偿问题,在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初期,公司企业缴费比例经一航局批准可暂按8.33%实行,随着年金计划的运转及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状况,企业缴费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最高为8.33%,最低为1%。首年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今后个人的缴费比例可根据职工的收入情况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的调整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组

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核定及调整日期

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核定及调整日期为每年的7月1日,即每年的7 月至次年6月的年度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该年的7月1日核定额。

第十六条 缴费时间及划款方式

(一)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按月缴纳;

(二)公司将缴费款项及时、足额汇至在托管人处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专户。

第五章 企业年金的分配

第十七条 企业缴费的分配.

公司设立企业年金缴费过渡期,实行过渡期补偿缴费,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十年。补偿缴费一部分作为过渡期内“中人”的工龄补偿,另一部分作为2005年12月31日以后“中人”退休的统筹外补偿缴费(主要是为了解决企业年金制度建立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支出问题)。对实行年金制度后退休的人员,除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企业年金之外,企业不再为其发放任何补充养老性质的福利性费用。

注:“老人”指本企业年金计划实施时已经退休的人员;

“中人”指本企业年金计划实施前参加工作,年金计划

实施后退休的人员;

“新人”指本企业年金计划实施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在过渡期内,企业缴费按三部分进行分配:即基本缴费、补偿缴费和特殊贡献缴费。

企业缴费=基本缴费+补偿缴费+特殊贡献缴费; 基本缴费分配给全体参加年金计划的职工;

补偿缴费(由工龄补偿和统筹外补偿两部分组成)用于补偿过渡期内“中人”职工的待遇差;

特殊贡献缴费用于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职工进行奖励。 企业缴费部分首先用于补偿缴费(其中补偿缴费中首先用于统筹外补偿,其余用于工龄补偿),其余部分用于基本缴费和特殊贡献缴费。

企业缴费分配比例每年由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提出,报批准后实施。在实行企业年金初期,如企业缴费比例设定为8.33%时,原则上基本缴费为4%,补偿缴费为4%(统筹外补偿比例为2%,工龄补偿比例为2%),特殊贡献缴费为0.33%。

在过渡期后,不再进行补偿缴费,补偿缴费并入基本缴费。 第十八条 企业基本缴费的分配

企业基本缴费的分配采取系数法,分配系数按照职工的岗位职级和职称(技能)等级两个因素综合计算,职工的实际聘任岗位职级、职称(技能)等级以当年6月30日的时点确定,对新加入企业年金的职工,以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时点确定。

(一)岗位职级系数:按一航局现行岗薪工资标准(一航局[2000]17号文件)中所对应的薪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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