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一航局三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企业养老保险体系和长效人才激励机制,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质量,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交一航局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办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企业年金,指企业在依法参加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经济承受能力自愿建立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是企业员工福利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民主协商和自愿的原则: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决定是否建立企业年金,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组长联席会议集体协商通过后实施;员工可自愿选择参加。

(二)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本办法充分考虑企业员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同时根据企业长期发展战略、人力资源配置及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完善激励机制和薪酬分配制度。

(三)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员工对企业经营业

绩的贡献大小来分配企业缴费的资金,考虑员工的职级(职称、技能等级)、特殊贡献和工作年限等因素,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保证资金分配的公平性。

(四)高度安全和适度收益的原则:由中交股份选择具备资格的专业管理机构运作,确立规范的合同关系,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五)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调整和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施办法。

第二章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公司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

企业盈利并完成一航局有限公司下达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时,可以试行企业年金制度。

当企业在上年度出现亏损或停业等情况,暂时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可以暂停缴费,待经济状态好转并开始盈利后,恢复缴费义务。

(二) 具备较强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

企业不得因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影响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三) 基本养老规范、民主制度健全

企业应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试行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方案应按规定民主程序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组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公司以独立法人资格作为参加年金制度的核算单位。

第三章 实施范围和参加条件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2005年12月31日后企业在岗职工及内退、待岗、医疗期和经组织派出借调到公司以外的人员。其他人员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2005年12月31日以后调离本公司的人员(不含局内调动的)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公司职工可以自愿加入企业年金计划。

(一)试用(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且为公司服务时间超过1年的或由公司外部调入的急需人才经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二)已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 (三)在本实施细则的实施有效期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

第七条 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职工在加入公司企业年金计划时,须填写《个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申请书》;职工个人不愿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和账户管理人不为其建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并报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公室存档。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职工应退出企业年金计划:

(一)按国家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退休前身故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 (三)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含出国出境定居); (四)职工个人申请要求退出年金计划的。

因各种原因申请要求退出企业年金计划的,应填写《个人退出企业年金计划申请书》,退出期间不享受企业年金的单位缴费部分;从中断缴费之月起个人账户不作缴费记录,也不计算缴费年限,以后不再补缴、补记。

第九条 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享有领取或转移企业年金职工个人账户归属金额的权利;

(二)个人账户信息的知情权。

第十条 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具有如下义务: (一)授权公司每月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个人缴费; (二)授权公司将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管理。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缴费办法

第十一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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