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签名;
②除投标保证金收款凭证、有关证件、投标文件副本的投标保函和副本的授权委托书外的 投标文件其他内容中有复印件的;
③投标文件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不标明正、副本的;
④除投标辅助资料中的有关证件复印件外,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正本内容不全的。 (3)违反本招标文件 2.4.6.3 条第(5)、(7)款任一规定的。 (4)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5)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2.6.1.4 投标人在开标会上必须出示项目经理证或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原件,以证明其真实有效性,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若出示项目经理的培训合格证,则应同时出示职称证书原件,以证明项目经理的真实身份和专业;若项目经理由原单位调入现单位,必须出示调动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否则,投标文件无效。 2.6.2 评标委员会的设立
2.6.2.1 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负责组建的负责评标活动的临时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6.2.2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厉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2.6.3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检查和评审,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可以单独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的澄清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除了按本须知第 2.6.5 条规定改正算术错误外,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中的其他实质性内容。经澄清的问题需由投标人签字确认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6.4 投标文件的检查和响应性评定
2.6.4.1 开始评审前,评标委员会应首先检查每份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2.6.4.2 实质上响应投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是基本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合同条件》、《技术条款》和其他要求,无重大偏差或保留。重大偏差或保留系指下列情况之一: (1)对投标的工程范围和工作内容有实质性的偏离; (2)对工程质量或使用性能产生不利影响;
(3)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实质性修改;
(4)纠正这种偏离或保留将会对投标竞争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6.5 算术错误的改正
2.6.5.1 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检查其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改正错误的原则为:
(1)《工程量清单》中任一项目的单价乘以其工程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吻合时,应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但经招标人与投标人共同核对后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时,则应以合价为准,改正单价。
(2)若投标报价汇总表与相应的各报价的合计金额不吻合时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种报价表报价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投标报价汇总表。
2.6.5.2 招标人将上述第 2.6.5.1 款规定的原则,要求投标人改正报价中的算术错误,改正后的投标报价汇总表需经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确认。 2.6.6 投标文件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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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1 评标委员会仅对本须知第 2.6.4 条规定评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6.6.2 本工程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审查。评标办法详见附件。若附件与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印发的《广西水利及地方电力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桂水招标[2002]15 号)及《关于广西水利及地方电力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桂水招标[2002]22 号)有矛盾时,以后两文为准。 2.6.6.3 评标中不考虑《合同条件》中有关价格调整规定对合同价格的影响。 2.6.6.4 评标中发现招标文件有抄袭、雷同情况的,该投标文件被视为无效。
2.6.6.5 若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不符合招标文件第 2.4.6.3 第(1)~(4)款、第(6)~(8)款任一规定的,每发现一处扣 2 分,在技术部分未折算的得分中扣分最多为 10 分。 2.6.7 评标和决标过程保密
开标后至招标人公布中标结果之前,有关投标文件的检查、澄清、评审和决标等信息对与本过程无关的投标人及其他人员保密。投标人不应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或有关人员施加影响和试图获取评标信息,违者将被取消投标资格。
1.7.1 2.7决标、中标通知和签定合同
2.7.1 决标
2.7.1.1 评标委员会在按本须知第 2.6.6 条的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从合格的投标人中排序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2.7.1.2 招标人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没有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
2.7.2 重新招标和招标中止
2.7.2.1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报价明显不合理或均不满足响应性要求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重新招标。
2.7.2.2 因投标人的不良行为导致招标失败,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法律规定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7.2.3 由于招标人的原因中止招标或未能在第 2.4.3 条规定的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的,招标人除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外,还将向每个投标人支付投标文件编制费成本费等的补偿金人民币(大写)贰仟元。 2.7.3 中标通知
2.7.3.1 在第 2.4.3 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或在延长期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确认接受其投标,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7.3.2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时,也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7.3 履约担保证件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签定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经招标人同意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招标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担保金额规定在本卷《专用合同条款》第 6.1 款中,担保证件应采用本卷第 4.2 节规定的格式。 2.7.5 联合体注册证明
若联合体中标,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联合体在工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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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签定合同
2.7.6.1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 5 天内,派代表前来履行签定合同手续。 2.7.6.2 若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发生本须知第 2.4.4.4 款(2)项所叙的情况,则招标人将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7.6.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若招标人拒签合同,招标人除应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应赔偿给中标人相同于投标保证金额度的赔偿金。
第一节 3合同条款
1.1.1 3.1通用合同条款
本文全文应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0 年 2 月联合颁布的《水 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的通用合同条款,若本文在印刷中与其 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 一、词语涵义
1 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而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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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18.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 其他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3)天:指日历天。 二、合同文件
2 语言文字和法律 2.1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人作出解释。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内。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 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 4.3 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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