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信息系统资质保密标准

3.9.1 资质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类别承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不得将资质证书出借或转让。不得将承接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分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3.9.2 资质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合作单位应当具有相应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且应当取得委托方书面同意。

3.9.3 资质单位承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向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保密监督管理。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完成后,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项目建设情况。

3.9.4 资质单位应当对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明确岗位责任,落实各环节安全保密措施,确保管理全程可控可查。

3.9.5 资质单位应当按照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密级,对用户需求文档、设计方案、图纸、程序编码等技术资料和项目合同书、保密协议、验收报告等业务资料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进行确定。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标明密级,登记编号,明确知悉范围。

3.9.6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保密负总体责任,应当按照工作需要,严格控制涉密载体的接触范围和涉密信息的知悉程度。

3.9.7 资质单位应当对参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程施工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对其分工作出详细记录。

3.9.8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实施验收后,资质单位应当将涉密技术资料全部移交委托方,不得私自留存或擅自处理。需要保留的业务资料,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3.9.9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设计方案、研发成果及有关建设情况,资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开发表、交流或转让。

3.9.10 资质单位在与境外人员或机构进行交流合作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交流材料不得涉及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相关情况。

3.9.11 资质单位利用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申请专利,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秘密级和机密级的项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后申请保密专利,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解密手续;绝密级的项目,在保密期限内不得申请专利或者保

密专利。

3.10 涉密项目实施现场管理

3.10.1 资质单位进入委托方现场进行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开发、工程施工、运行维护等应当严格执行现场工作制度和流程。

3.10.2 从事现场项目开发、工程施工、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当是资质单位确定的涉密人员。

3.10.3 现场项目开发、工程施工、运行维护应当在委托方的监督下进行。未经委托方检查和书面批准,不得将任何电子设备带入涉密项目现场。

3.10.4 资质单位应当对现场项目开发、工程施工、运行维护的工作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3.11 宣传报道管理

3.11.1 资质单位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对外发布信息,应当经资质单位相关部门审查批准。

3.11.2 资质单位涉及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宣传报道、展览、公开发表著作和论文等,应当经委托方批准。

3.12 保密检查

3.12.1 资质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密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技术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3.12.2 保密检查应当进行书面记录,内容包括:检查时

间、检查人、检查对象、检查事项、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等。

3.13 泄密事件处理

3.13.1 资质单位发生泄密事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发现后24小时内书面向所在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内容包括:

(1)所泄露信息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体形式; (2)泄密事件的发现经过;

(3)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 (4)泄密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5)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6)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3.13.2 资质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泄密事件进行查处,不得隐瞒情况或包庇当事人。

3.14 保密工作考核与奖惩

3.14.1 资质单位应当将员工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发放保密补贴和评选先进的依据。

3.14.2 资质单位应当对严格执行保密规章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3.14.3 资质单位应当对违反保密法规制度的有关责任

人给予相应处罚;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3.15 保密工作经费

3.15.1 保密工作经费分为保密管理经费和保密专项经费。保密管理经费用于单位保密宣传教育培训、发放保密补贴、奖励保密先进、保密检查等日常保密管理工作;专项经费用于保密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备、维护等。

3.15.2 甲级资质单位保密管理经费,年度标准不少于5万元;乙级资质单位保密管理经费,年度标准不少于3万元。保密管理经费应当单独列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专款专用,保证开支。

3.15.3 保密专项经费应当按实际需要予以保障。 3.16 保密工作档案

3.16.1 资质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工作档案,记录日常保密工作情况。

3.16.2保密工作档案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全面反映保密工作情况,并能够与相关工作档案相互印证。

3.17 本保密标准未明确涉密事项的保密管理,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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