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第一,违法建筑人基于占有违法建筑的事实,有利用该违法建筑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这些基于占有享有的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第二,违法建筑人建造违法建筑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违法建筑人所要求的合理回报必须依靠违法建筑而实现,违法建筑上凝结的违法建筑人已经付出和应该得到的一切是违法建筑人的占有权益,应当得到承认和保护;第三,违法建筑由于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法规定而受到公法限制,但违法建筑上存在的权益属于私法保护的范围,不应将其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第四,基于“无权益即无责任”原则的考虑,如果不承认违法建筑人享有占有权益,那么违法建筑人就违法建筑不享有法律保护的权益,同时也不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一旦发生因违法建筑致人损害的情况时被侵权人将因为找不到相应的责任人而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和救济。鉴此,违法建筑人因违反公法中的法律规定而应当受到相应的惩处,但是其私法上对占有物的占有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护。
四、从具体法律看违法建筑
1、建筑法与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中,无论是对社会秩序还是对人类的生命财产的危害后果,都以违反《建筑法》规定的情形最为严重。
《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
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筑法》第64条对违反该法第7条规定的行为作出了界定和处罚规定,是我们界定和处理违法建筑的重要依据之一。凡是违反建筑法第7条规定的项目均为违法建筑。对无施工许可证的违法建筑的处理,处罚方式主要是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罚款,没有直接规定限期拆除。
2、物权法与违法建筑
《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这一规定确立了建筑物物权,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应不再一律认定是违章建筑,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
但是,物权法真的保护违法建筑吗?答案是否定的。
物权法第30条规定的合法建房指的是取得了合法的建房手续,违章建筑不能取得物权,这里所谓的合法主要是强调完成了特定的审批手续,取得了合法的土地权利,符合规划要求。物权法定原则要求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果是非法建造的房屋形成的违法建筑,当然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新建房屋应当办理所有权登记。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在实践中适用的是登记实质主义,按照登记实质主义,不动产物权的取得、移转、变更和废止等,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由此,违法建筑无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所有权证,也就不能进行物权公示。
依据物权法理论,一般认为物权有支配性、排他性、绝对性和可转让性等四大特征,同时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大权能。我国现行《物权法》并不承认违法建筑能设立物权,建造人并不享有违章建筑所有权。违法建筑由于其先天的违法性而不能根据物权法授予其所有权。
所以,无论哪一种违法建筑,本质上都是不合法的,建立在这类建筑上的所谓的物权也是有瑕疵的物权,是未得到法律认可的物权,显然不能得到物权法的保护。
3、城乡规划法与违法建筑
2007年通过,2008年实施的《城乡规划法》作为一部在建设管理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法律,其对于违法建筑的界定和处理的意义十分重大。
《城乡规划法》第40、41条就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该法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建设可能会出现三种处理结果:1、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相应罚款。即补办手续并罚款,由违法建设变合法建设;2、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3、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该法对于违法建筑授予城乡规划部门:1、作出行政处罚权利;2、在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情况下,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措施的权利。权利的行使应分别依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的程序实施。
《城市规划法》第40条、《城乡规划法》第64条中“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理解
(1)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在《城市规划法》实施之前建造的,不拆不会造成“八个直接影响”(即直接影响交通、消防、市政设施、房屋维护、绿化、环保、市容观瞻、邻里居住条件),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