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违法建筑专题研究

所列举的行为理解为事实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没有处分内容和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总是在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且一经发生就表现为一种客观存在,并表现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侵害。没有实际损害后果的存在,就难以认定事实行为的构成。所以,如果事实行为一旦被确认存在,行政主体则通常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诉求确认被告侵占其彩钢板等建筑材料的行为违法。该诉求针对的是在被告执行强制拆除过程中,执法人员将原告认为仍有使用价值的、从违法建筑上拆除下来的旧彩钢板等建筑材料作为建筑垃圾运离执法现场并予以处理的行为。笔者认为,该行为属于被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实施的事实行为。该行为一经实施即成为事实而存在,并致使原告回收利用这部分建筑材料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基于此,法院认定原告所要求确认的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二、行政事实行为责任追究的诉讼程序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要求行政赔偿的程序有两种,一是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二是单独就损害赔偿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请求。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行政诉讼法没有设定行政事实行为的赔偿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3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规定》第28条还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这里的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就包括行政事实行为。据此,因行政事实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也有两条路径:一是受侵害人在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确认事实行为违法为请求遭拒绝的情况下,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二是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要求确认行政事实行为违法和行政赔偿。司法实践中,对行政事实行为先行确认采取较为宽松的认定方式,通常情况下,只要原告能够证明曾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过要求确认事实行为违法并主张赔偿的意思表示,相关行政机关明示拒绝或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原告就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被告实施强制拆除后,原告彭浦厂曾多次向被告及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办提出书面请求,要求返还财物,但没有收到任何答复。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三、行政事实行为造成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行政赔偿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国家赔偿由于赔偿产生的原因、赔偿主体、赔偿范围、赔偿程序等方面与民事侵权赔偿截然不同,所以,对行政事实行为造成损害赔偿的范围确定和赔偿额的计算方式,要注意避免与民事侵权赔偿相关内容的混同。行政赔偿的范围限于行

政事实行为本身对受害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产生的直接损失。本案中,法院对被告擅自运离并处理的彩钢板等建筑材料的价值认定,采用了程序与实体相结合的方式。实体上主要考虑了两大因素,即建筑材料的残余价值以及其可再利用性。就其残余价值而言,该部分建筑材料已经使用多年,必然产生折旧,且该建筑材料是违章建筑的拆除物,必然会有合理损耗,这点从原告提供的现场拆除光盘中可得以印证。就可再利用性而言,该部分材料由于陈旧和损坏较为严重,其可利用率相对较低。程序上,采用双方当事人各自举证与法院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对相应建筑材料的市场价分别提供证据,在此基础上,法院也对彩钢板等建筑材料的价格抽样调查综合评估,取其中间状态,使得价格计算基数和最终得出的赔偿额在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合理范围之内。

(四)农村违法建筑界定及行政法律风险

所谓农村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农用地或者农村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和构筑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违法建筑表现形式及其性质

农村违法建房的表现可谓是五花八门,纷繁复杂。总结归纳有以下几种:一、未批先建型、这是最常见也是主要的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二、少批多建型,很多村民虽然经过了建房审批程序,但是并没有严格按照批准的要求建房,往往超出批准的建房占地,多建、扩建。三、开山建房型,这主要表现在多山地区的村民,村里用地紧张,很多村民便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山边人为地开发出一片平地用于房屋建造。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山体破坏,同时还埋下了安全隐患。四、占用耕地型,这一部分村民可以说是完全无视我国法律对于耕地的保护。耕地面积的减少将直接影响到我们的粮食问题,关系到我国的国计民生。所以这一类型可谓是情节恶劣。五、不按乡镇统一规划建房型,这一类型的违章建筑通常表现为规划建三层,实际建四层、五层,规划门朝南、实际门朝东等等。严重影响乡村建设的美观。破坏规划建设的整体性。可谓是乡村规划建设的“老鼠屎”。

1、在农用地上建造的建筑物

所谓“农用地”就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在未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前,擅自在农用地上建造房屋的,明确为相关法律所禁止,属于违法建筑。

相关的法律规定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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