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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1 对包括走线架在内的机房内的保护接地、工作接地等,应与彩钢板隔离(包括与墙体连成一体的金属地面)。
8.0.12 铁甲机房或彩钢板房的墙体应与基站地网连成一体。 8.0.13 塔房一体化的铁塔地网与机房地网应共用同一地网。
8.0.14基站地网的接地电阻值不宜大于10Ω。接地电阻值可按《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50689-2011附录E的规定确定。土壤电阻率大于1000Ω·m的地区,可不对基站的工频接地电阻予以限制,应以地网面积的大小为依据。地网等效半径应大于10m,地网四角还应敷设10m~20m的热镀锌扁钢作辐射型接地体,且应增加各个端口的保护和提高SPD通流容量、加强等电位连接等措施予以补偿。土壤电阻率可按《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50689-2011附录F的规定确定。
9 检验与验收 9.1 检验
9.1.1 塔房一体化的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等非复合地基,其检验项目、数量及方法应根据《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规定执行。非复合地基的主控检验项目及一般检验项目应根据《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规定执行。
9.1.2 塔房一体化的复合地基的检验项目、数量及方法应应根据《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规定执行。
9.1.3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中的预制构件检验项目、数量及方法应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执行。
1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用于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2预制构件的主控检验项目:预埋件、插筋和预留孔洞的规格、位置和数量以及外观质量、尺寸偏差检验;
3预制构件的一般检验项目应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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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混凝土预应力检验项目、数量及方法应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执行。混凝土预应力的主控检验项目及一般检验项目应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执行。 9.1.5 塔体结构、与塔体连接的机房体系框架结构检验项目、数量及方法应根据现行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移动通信工程钢塔桅结构验收规范》YD/T 5132、《塔桅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CECS 80及《钢结构单管通信塔技术规程》CECS 236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原材料及成品进场和焊接、钢零件及钢部件加工、防腐、塔桅钢结构安装等分项工程进行检验。
9.1.6 接地检验项目、数量及方法应根据《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执行。按照接地装置安装、避雷引下线、接闪体安装等分项工程进行检验。
9.1.7 机房体系的检验项目及方法应根据《通信系统用室外机房》YD/T 1624的规定执行。检验项目包括环境条件、结构、密闭性、外观及可运输性,分项进行出厂检验、型式检验。 9.2 验收
9.2.1塔房一体化验收应按下列要求验收
1 塔房一体化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及其他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4 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人员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7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项目进行抽样检测;
8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9.2.2 塔房一体化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9.2.3 塔房一体化验收,必须采用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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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必须符合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2一般项目其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符合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且最大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 3质量检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应完整。 9.2.5 分项工程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应符合合格质量标准; 2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9.2.6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9.2.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10 搬迁、维护与报废 10.1 一般规定
10.1.1 塔房一体化安装完毕后应建立维护技术档案,并设专人定期对其观测和维护。
10.1.2塔体的维护作业属高空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有登高证,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制度,确保人身安全。 10.2 搬迁
10.2.1 塔房一体化搬迁前应做搬迁技术方案,设计单位应对搬迁后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并征得建设单位的认可。
10.2.2 机房整体吊装时,设备应先移出机房。
10.2.3 塔房一体化搬迁再利用时,所有构件安装前应做好质量检查,不合格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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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及螺栓等连接件应重新配置。整体进行油漆、锌加等修复。 10.3 维护
10.3.1 雷雨天气或发生雷击时,严禁人员出入机房。
10.3.2 经六度以上地震或七级以上大风或重裹冰天气后,应对塔体、机房体系和配重体系及所有节点作全面观测和检查,当铁塔裹冰厚度大于30mm时,应采取适当的除冰措施。节点检查包括:螺栓有无松动、焊缝有无开裂、防锈层有无损坏、构件有无明显变形,并拧紧松动的螺栓,做好准确记录。 10.3.3 如发现塔体歪斜,基础不均匀沉降、节点或构件损伤等不正常情况,应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并研究处理。 10.4 报废
10.4.1 装配式配重体系出现下列情况时应报废:
1 装配式配重体系中预制构件出现宽度大于0.3mm的裂缝; 2 装配式配重体系出现结构性破坏。
10.4.2 采用预应力张拉方式连接预制构件时,预应力受力构件出现下列情况时应报废:
1 已严重锈蚀;
2 使用次数超过设计规定次数。 10.4.3 地锚螺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报废:
1 明显锈蚀脱皮; 2 严重变形、开裂。
10.4.4 机房体系出现下列情况时应报废:
1 结构体系已失效;
2 防护及构造存在影响正常使用的缺陷且无法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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