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夜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夜间施工生产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生产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根据业主及上级下发有关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合理安排工序,尽量减少夜间施工作业,或不安排夜间危险作业。
第三条 遇大风雷雨天气,夜间应停止一切施工作业,以防电缆漏电、坍塌等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条 夜间施工应对施工工序及人员分工作周密安排。值班领导、技术人员必须加强夜间作业点的检查巡视,高空作业、基坑施工时必须有安全监控人员在场,值班电工不得擅自离岗,应加强检查本班组现场用电系统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应立刻整改。
第五条 夜间施工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且布置合理,所用灯具应符合安全要求,灯具在工作状态时,不得随意挪动,施工时有照明、机电设备出现故障,应由电工排除,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六条 夜间施工所用临时电线、灯具在天亮时必须由电工整理收回。
第七条 夜间禁止一切吊装、脚手架搭拆等高危作业。
第八条 施工现场不得使用夹板式碘钨灯具,遇有潮湿、狭小空间等照明场所必须使用安全电压,手持照明灯须加防护罩,灯具电线不得由380V电箱内引出,需有专用电箱,照明电箱位置须布置在作业范围附近,且易于发现,电箱周围不得有防碍通行的物件。
第九条 夜间施工用于机具、照明的电缆不得有接头,且电缆线不得直接缭绕在脚手架钢筋上,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
第十条 施工人员不得在高空架上、构造物等危险区域坐卧休息,不得嬉戏打闹、不得酒后上岗。施工时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
得违章作业,不得违章指挥,否则按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章 小型机具设备安全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现场小型机具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小型机具设备的安全运行和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施工现场必须健全小型机具设备安全管理体制,完善小型机具设备安全责任制,各级人员应负责小型机具设备的安全管理,施工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应负责小型机具设备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小型机具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熟悉各自操作的小型机具设备性能,并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条 在非生产时间内,未经现场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小型机具设备。
第五条 机管和操作人员必须相对稳定。操作人员必须做好小型机具设备的例行保养工作,确保机械小型机具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 新购或改装小型机具设备,必须经项目部有关部门验收,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经过大修理的小型机具设备,必须经项目部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施工现场的小型机具机械设备,必须由项目部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挂牌使用。
第九条 小型机具设备严禁超负荷及带病使用,在运行中严禁保养和修理。
第十条 小型机具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定机、定人、定岗位制度。 第十一条 各种小型机具设备的操作使用必须遵守项目部、公司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范、规程及制度。
第十二条 小型机具和动力机的机座必须稳固,转动的危险部位要设防护装置。
第十三条 工作前必须检查机械、仪表、工具等,确认完好方准使用。
第十四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各种电动机具必须按规定接地接零,并设置单一开关,还有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加锁。
第十五条 小型机具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行和超负荷作业。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停机检查,不得在运行中修理。
第十六条 电气、仪表和设备试运转,应严格按照单项安全技术措施运行,运转时不准清洗和修理,严禁将头手伸入小型机具行程范围内。
第十七条 受压容器应有安全阀、压力表,并避免暴晒、碰撞、氧气瓶严防沾染油脂;乙炔发生气、液化石油气,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章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现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保证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及工程财产设施不受损失,特制订本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爆炸物品必须放在专用仓库中,爆炸物品仓库禁止设在城镇和居民聚居的地方,并应当和周围交通要道输电线路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建立定期检查。仓库管理员必须由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并熟悉爆炸物品知识的人担任。
三、贮存物要符合消防要求,要有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设施,进行存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