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三级动火的申报程序:
(1)申请人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十五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2)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经分公司或工地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第五条 节假日动火申报必须升级申报。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章 安全生产动火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动火工作的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避免项目财产遭受损失和保护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
第三条 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施工生产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分包单位提出申请,项目部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无特殊情况外,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第四条 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第五条 动火人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安全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每次动火前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操作班长呈验\动火证\,并经其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六条 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监
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并向上级汇报。
第七条 操作班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第八条 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
第九条 《动火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动火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员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许可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
第十条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必须良好。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十一条 取样要有代表性,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
第十二条 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第十三条 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第十四条 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第十五条 动火部位应备有足够和适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第十六条 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不进行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禁
第十七条 动火前应做到“八不”;动火中应做到“四要”;动火后要做到“一 清”。
动火前“八不”:
1)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5)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6)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不动火;
8)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动火中“四要”:
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监火人;
2)现场监火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4)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动火后“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监火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后,才能离开现场。 止动火。
第十八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